-
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7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090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48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953亿元。 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3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30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03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4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5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3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82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95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1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6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30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8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04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77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04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23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7年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8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776 546 394 贷方 2 52,617 7,608 5,486 借方 3 -48,841 -7,062 -5,092 1.A 货物和服务 4 5,182 749 540 贷方 5 48,939 7,076 5,102 借方 6 -43,757 -6,327 -4,562 1.A.a 货物 7 9,617 1,391 1,003 贷方 8 44,644 6,455 4,654 借方 9 -35,027 -5,065 -3,652 1.A.b 服务 10 -4,435 -641 -462 贷方 11 4,296 621 448 借方 12 -8,730 -1,262 -910 1.B 初次收入 13 -1,577 -228 -164 贷方 14 3,234 468 337 借方 15 -4,811 -696 -502 1.C 二次收入 16 171 25 18 贷方 17 444 64 46 借方 18 -273 -40 -2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90 158 114 2.1 资本账户 20 -15 -2 -2 贷方 21 13 2 1 借方 22 -27 -4 -3 2.2 金融账户 23 1,105 160 115 资产 24 -3,555 -514 -371 负债 25 4,660 674 48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848 -123 -88 2.2.1.1 直接投资 27 1,877 271 196 资产 28 -1,765 -255 -184 负债 29 3,642 527 380 2.2.1.2 证券投资 30 105 15 11 资产 31 -453 -66 -47 负债 32 558 81 5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73 -40 -28 资产 34 -226 -33 -24 负债 35 -47 -7 -5 2.2.1.4 其他投资 36 -2,557 -370 -267 资产 37 -3,064 -443 -319 负债 38 507 73 53 2.2.2 储备资产 39 1,953 282 204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866 -704 -50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527 491 362 贷方 2 193,053 29,136 20,601 借方 3 -189,526 -28,645 -20,239 1.A 货物和服务 4 7,054 1,029 741 贷方 5 175,694 26,510 18,747 借方 6 -168,640 -25,481 -18,006 1.A.a 货物 7 26,366 3,952 2,804 贷方 8 160,237 24,174 17,096 借方 9 -133,871 -20,223 -14,292 1.A.b 服务 10 -19,312 -2,922 -2,064 贷方 11 15,457 2,336 1,650 借方 12 -34,769 -5,258 -3,714 1.B 初次收入 13 -3,394 -514 -364 贷方 14 15,526 2,348 1,659 借方 15 -18,920 -2,862 -2,022 1.C 二次收入 16 -133 -24 -16 贷方 17 1,833 278 196 借方 18 -1,966 -302 -21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7,231 1,111 777 2.1 资本账户 20 -38 -6 -4 贷方 21 20 3 2 借方 22 -58 -9 -6 2.2 金融账户 23 7,269 1,117 781 资产 24 -24,436 -3,721 -2,621 负债 25 31,705 4,838 3,40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8,306 1,306 904 2.2.1.1 直接投资 27 6,964 1,070 750 资产 28 -6,393 -965 -682 负债 29 13,357 2,035 1,432 2.2.1.2 证券投资 30 6,954 1,067 751 资产 31 -3,481 -535 -374 负债 32 10,435 1,602 1,125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15 -62 -44 资产 34 -326 -48 -34 负债 35 -89 -13 -9 2.2.1.4 其他投资 36 -5,198 -770 -552 资产 37 -13,199 -1,984 -1,407 负债 38 8,002 1,214 854 2.2.2 储备资产 39 -1,037 -189 -12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0,758 -1,602 -1,13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03-29/safe/2019/0329/12848.html
-
2019-03-20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9/content_5375140.htm
-
2019-03-19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8/content_5374831.htm
-
2019-03-27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7/content_5377054.htm
-
2019-03-25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3/content_5376308.htm
-
2019-03-25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5/content_5376476.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4月,银行结汇1018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6亿美元),售汇109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2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737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27亿元人民币,售汇1025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3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54亿元人民币,售汇66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0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268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0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963亿元人民币。截至4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88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615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2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891亿元人民币。 2019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39625亿元人民币(等值5879亿美元),累计售汇40969亿元人民币(等值6080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344亿元人民币(等值20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707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7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55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20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5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84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55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284亿元人民币。 2019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712亿元人民币(等值2936亿美元),对外付款20242亿元人民币(等值30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30亿元人民币(等值79亿美元)。 2019年1-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9099亿元人民币(等值11736亿美元),对外付款75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127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146亿元人民币(等值463亿美元)。 为进一步扩大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起新增公布分地区的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5-20/safe/2019/0520/13264.html
-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4-29/safe/2019/0429/13110.html
-
号码为00240002004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5日 2019-05-05/safe/2019/0505/13142.html
-
2019-09-09http://www.gov.cn/premier/2019-09/06/content_54279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