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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首页网址 http://www.safe.gov.cn/ 主办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类型 √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 bm74000001 ICP备案号 京ICP备0601724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号 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 9489508 网站总访 问量(单位:次) 20387690 信息发布 (单位:条) 总数 1750 概况类信息更新量 2 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 195 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 613 专栏专题 (单位:个) 维护数量 8 新开设数量 0 解读回应 解读信息发布 总数(单位:条) 160 解读材料数量(单位:条) 143 解读产品数量(单位:个) 9 媒体评论文章数量(单位:篇) 8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 58 办事服务 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 √是 □否 注册用户数(单位:个) 6274105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19 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19 办件量(单位:件) 总数 410524 自然人办件量 2441 法人办件量 408083 互动交流 是否使用统一平台 √是 □否 留言办理 收到留言数量(单位:条) 3790 办结留言数量(单位:条) 3685 平均办理时间(单位:天) 3 公开答复数量(单位:条) 3082 征集调查 征集调查期数(单位:期) 7 收到意见数量(单位:条) 556 公布调查结果期数(单位:期) 4 在线访谈 访谈期数 (单位:期) 0 网民留言数量(单位:条) 0 答复网民提问数量(单位:条) 0 是否提供智能问答 □是 √否 安全防护 安全检测评估次数 (单位:次) 2 发现问题数量(单位:个) 3 问题整改数量(单位:个) 3 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是 □否 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是 □否 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 √是 □否 移动新媒体 是否有移动新媒体 √是 □否 微博 名称 外汇局发布 信息发布量(单位:条) 554 关注量 (单位:个) 1008000 微信 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 信息发布量(单位:条) 518 订阅数 (单位:个) 1951772 其他 0 创新发展 □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safe/2026/0130/27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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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8年9月28日) 2018-09-28/safe/2018/0928/10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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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6/content_70708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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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境内企业对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等。 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外汇局拟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银行、企业等意见,《规定》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有利于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限制;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由实施方案的受托银行(财务公司)负责进行申请及相关统计报备;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规定》中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核准等相关事宜均由外汇局分局(管理部)办理,总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内容完善并纳入《规定》框架中,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以及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一是由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用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的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二是对于以外币资金池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在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规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总体而言,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风险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通过上述方案设计防范所涉风险。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否适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 答: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本规定”。 问:境内企业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是否需要外汇局核准? 答:境内企业若仅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则无需外汇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也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但若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实施外币现金池方式,则需由外汇局核准并应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相关内容相比,此次《规定》中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原则变化,但相关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如,此次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程序,即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才能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如何理解《规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的关系? 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09-10-15/safe/2009/1015/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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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5月,银行结汇1567亿美元,售汇146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0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505亿美元,售汇133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72亿美元;银行自身结汇62亿美元,售汇13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8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311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207亿美元, 远期净结汇104亿美元。2013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679亿美元,累计售汇6291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38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397亿美元,累计售汇518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208亿美元;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82亿美元,累计售汇110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820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392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033亿美元,累计远期净结汇359亿美元。 2013年5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89亿美元,对外付款240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83亿美元。2013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85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05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301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3-06-17/safe/2013/0617/5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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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3月,银行结汇1595亿美元,售汇119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0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522亿美元,售汇107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46亿美元;银行自身结汇73亿美元,售汇11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2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71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227亿美元, 远期净结汇44亿美元。2013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4712亿美元,累计售汇369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01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552亿美元,累计售汇285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693亿美元;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60亿美元,累计售汇83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77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77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14亿美元,累计远期净结汇164亿美元。 2013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577亿美元,对外付款22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67亿美元。2013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5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103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049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3-04-18/safe/2013/0418/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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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2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 2012年第四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658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顺差107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96亿美元,收益逆差218亿美元,经常转移逆差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31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516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340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347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7亿美元。 201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21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173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96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目2 行次 2012年 第四季度 2012年3 一.经常项目 1 658 2138 A.货物和服务 2 878 2336 a.货物 3 1074 3232 贷方 4 5562 20570 借方 5 4488 17339 b.服务 6 -196 -895 贷方 7 528 1910 借方 8 724 2806 1.运输 9 -122 -470 贷方 10 100 389 借方 11 222 859 2.旅游 12 -111 -519 贷方 13 139 500 借方 14 251 1020 3.通讯服务 15 1 1 贷方 16 5 18 借方 17 4 16 4.建筑服务 18 15 87 贷方 19 26 123 借方 20 11 36 5.保险服务 21 -44 -173 贷方 22 10 33 借方 23 54 206 6.金融服务 24 2 2 贷方 25 5 15 借方 26 4 13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7 30 106 贷方 28 40 145 借方 29 10 3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0 -43 -167 贷方 31 5 10 借方 32 48 177 9.咨询 33 35 134 贷方 34 94 335 借方 35 59 200 10.广告、宣传 36 6 20 贷方 37 13 47 借方 38 7 28 11.电影、音像 39 -1 -4 贷方 40 0 1 借方 41 2 6 12.其它商业服务 42 37 88 贷方 43 88 284 借方 44 52 196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5 1 0 贷方 46 4 10 借方 47 2 10 B.收益 48 -218 -235 C.经常转移 49 -1 37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4 50 -318 -1173 其中:直接投资 51 516 1801 三. 储备资产 52 -340 -965 3.1 货币黄金 53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1 4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6 17 3.4 外汇 56 -347 -987 3.5 其他债权 57 0 0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本表2012年初步数由2012年前三季度正式数与2012年第四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 4. 本表资本和金融项目数据为经常项目差额与储备资产变动数之间的差额,包含净误差与遗漏。 2013-02-01/safe/2013/0201/4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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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境内金融机构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相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并替代此前实施的试行版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操作规程》与试行版本相比,主要体现了以下调整:一是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间发生的收付款纳入涉外收付款的统计范畴;二是将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3000美元;三是明确机构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便利申报主体及时申报;四是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的报送和留存要求;五是对逾期未申报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操作规程》体现了国际收支申报便利、高效的原则。《操作规程》的施行将降低银行和申报主体的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完) 2010-06-08/safe/2010/0608/4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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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外汇管理概览》(以下简称《概览》),全面详细介绍了外汇管理的目标、框架、各业务管理原则、政策要点等,并在政府网站(www.safe.gov.cn)上全文公布。 本次发布的《外汇管理概览》共六个部分,分别就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进行了精简介绍。《概览》还附有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可据此查询相关业务办理依据。《概览》其他部分,如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外汇管理检查与法规适用等,将在编写完成后予以发布。 《概览》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监管目标、政策、方法手段等的梳理和归纳,旨在帮助公众了解外汇管理,不具有法规效力。(完) 2009-12-04/safe/2009/1204/4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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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 年 10 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 10.99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63 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 1.66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2469 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 9.33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38 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 4.50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6674 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 6.49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9623 亿美元)。(完) 2016-11-25/safe/2016/1125/5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