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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相当,呈现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显著向好;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改善。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外资投资境内债券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在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支撑下,5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和环比分别增长23%和76%,净流入规模创2023年下半年以来单月新高,持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较强,5月份净买入境内债券320亿美元,环比增长86%,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此外,境内主体对外各类投资更加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备坚实基础。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近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机构上调了对我国全年经济增速的预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助于市场平稳运行。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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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5月,银行结汇12505亿元人民币,售汇13638亿元人民币。2024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335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8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银行结汇1760亿美元,售汇1919亿美元。2024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8919亿美元,累计售汇9707亿美元。 2024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55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1575亿元人民币。2024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1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03914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48亿美元,对外付款5851亿美元。2024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35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870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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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出口7511亿美元,进口6298亿美元,均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服务贸易平稳恢复,跨境旅行支出增加。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2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基本恢复至2019年同期水平。 二是跨境双向投融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平稳发展,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1389亿美元,其中储备资产因交易净增加43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954亿美元。各类来华投资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金融账户负债净增加645亿美元,其中,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322亿美元,为近3年来季度较高水平,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趋势持续向好。 总体看,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国民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问: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均有所增加,储备资产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我国对外净资产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规模96643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0.9%;对外负债规模67025亿美元,增长0.4%;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规模29618亿美元,增长1.8%,自2022年3月末以来保持稳定增长。 二是对外资产和负债结构保持基本稳定。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5万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首位;非储备资产规模占比较2023年末有所上升。对外负债中,超50%为来华直接投资等长期稳定资金,规模3.5万亿美元。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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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口岸)分局,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各国有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891-6322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 2024-06-11/xizang/2024/0617/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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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同作战能力,推动外汇检查执法效能水平、队伍素质能力不断提升,7月23日至25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形式举办了2024年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活动系统培训。外汇局兴安盟分局邀请辖内公安局经侦条线干警共同参加了此次培训,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外汇局兴安盟分局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持续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综合运用培训中所学到的各项内容,努力增强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活动能力,提升外汇监管质效,为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 2024-08-01/neimenggu/2024/0801/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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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079亿美元,对外负债1416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91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02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93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318亿美元,债券资产352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23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2%、23%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3804亿美元,美元资产7984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291亿美元,分别占25%、53%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479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600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535亿美元,债券负债306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56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3%、22%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826亿美元,美元负债4399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941亿美元,分别占比48%、31%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57亿美元,占比4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08亿美元,占比55%。(完)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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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024-04-27/xizang/2024/0427/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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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 2024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3.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2万亿美元)。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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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9月30日) 2022-10-28/ningbo/2022/1028/2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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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4-03/sichuan/2024/0403/2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