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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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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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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2025年新任职司处级领导干部召开集体谈话会议。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出席并讲话。会议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红燕主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美玉出席并提出廉政要求。 朱鹤新强调,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要履职尽责敢担当,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真抓实干,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要清正廉洁守底线,践行正确政绩观,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强化对所属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朱鹤新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大家要凝心聚力、砥砺前行,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务实的作风,奋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2026-01-04/dalian/2026/0104/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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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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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红燕陪同。 潘功胜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对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表示充分肯定。潘功胜指出,2025年,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沉着应对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始终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持续提升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发挥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潘功胜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央外汇业务中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结合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密切跟踪研判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妥善应对风险挑战,加快推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6-01-04/dalian/2026/0104/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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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12月31日) 2026-01-04/dalian/2026/0104/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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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5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5年三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稳中有降。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684亿美元,较2025年6月末下降2.8%。二是外债结构基本稳定。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1.9%,较2025年6月末下降0.2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5%,较2025年6月末上升0.1个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降,币种结构基本稳定,期限结构有所优化。 2026-01-04/dalian/2026/0104/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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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汇发〔2025〕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汇发〔202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汇发〔2019〕33号) 2026-01-08/dalian/2026/0108/2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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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 这次全会,听取了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全会通过的《建议》,立足于夯实基础、全面发力,对“十五五”时期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作出部署,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下面,我代表中央政治局,就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 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讲、宣传,使全党全社会领会好全会精神。 第一,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定奋斗目标,一以贯之锚定目标团结奋进,是我们党的一个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十五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全党要认识到,抓好“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实现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分阶段有步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有效应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新变化、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要求、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国内外形势的基本判断。正确判断形势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建议》深刻分析“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复杂环境,得出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的基本判断,强调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据此提出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这一基本判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形势在不断变化,我们要继续加强研判,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既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必胜信心,又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战略主动。 第三,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原则。《建议》提出的指导思想,突出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根本动力、根本目的、根本保障。《建议》明确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原则。《建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六个坚持”原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重大成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党要以此来统一思想和行动。 第四,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建议》部署了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牵引、驱动、支撑作用的战略任务,主要包括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这些战略任务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指导性,全党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切实把这些战略任务的决策意图、目标要求、重大举措、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好。 第五,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越是形势复杂多变、任务艰巨繁重,越要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建议》突出强调了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这些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二、认真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要以这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制定好“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过程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建议》确定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保持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发展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十五五”时期要把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大幅提高科技自立自强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当然,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能一哄而起。 第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是我们把握发展主动权、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举措。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经济循环的质量和层次,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通各种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畅通资本、数据、技术等要素流动,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巩固传统市场、开辟新兴市场,拓展国际循环,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高效联通。 第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共同富裕。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群众在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养老、婚嫁、生育、托幼等方面的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建议》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作出部署,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不能顾此失彼。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自觉在大局下行动,下好全国一盘棋。要善于“弹钢琴”,谋划一域不能忘记整体,立足当前不能无视长远,突出重点不能忽略一般。注重各方面政策协调,保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三、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一,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党的自我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弘扬新风正气、纠治顽瘴痼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凝聚民心民力,就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正能量。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五个进一步到位”要求全面一体地落实好。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清除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坚决纠正一些党员干部在党的自我革命上的错误观念,决不允许松劲歇脚、畏难退缩、消极应对、刻意抵触等思想和情绪滋长蔓延。 第二,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一条重要经验。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并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作风建设必须锲而不舍、常抓不懈。要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久久为功,化风成俗,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要强化党性锻炼,提高思想觉悟,提升道德水平,以坚强党性涵养优良作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和事、对不正之风露头就速查严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改整治,坚决防止反弹回潮。持续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让广大基层干部有更多精力抓落实。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一身正气树标杆、作表率,把推动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全会期间,通报了近期查处的腐败案件。“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坚决查处这些案件,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这些案件再次警示我们,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大家头脑要异常清醒,必须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坚定,坚持越往后越严不动摇。要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依法依规查处腐败案件,从严惩处腐败分子,做到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决不能让腐败分子有任何藏身之地,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抱有幻想。要举一反三,健全制度机制,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并强化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严防任性用权、以权谋私。要利用这些腐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到震慑,守住底线,远离高压线,不再重蹈覆辙。要持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和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2026-01-13/dalian/2026/0113/2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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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1月5日至6日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5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外汇政策系统集成,强化外汇市场建设和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以高质量党建促进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大力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施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一揽子政策和深化跨境投融资改革一揽子政策。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在线办理外汇业务超10亿笔,助力稳外贸稳外资。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有效保障用汇需求,外汇市场交易量、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均创历史新高。以支持科创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等个人外汇服务。健全外汇政策和生态评估机制。三是深化拓展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相关银行全年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4400亿美元。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统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有序发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积极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实施外汇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一揽子便利化政策,联合印发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支持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四是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外汇市场顶住压力平稳运行,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活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100余起。五是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会议强调,2026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用汇需求,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外汇政策环境,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会议部署了202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巩固深化巡视整改成效,提升系统党建工作质效,建设过硬干部人才队伍,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二是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着力增强高质量发展活力动力。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有序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加大力度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完善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管理。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简单好用的汇率避险产品,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继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强化外汇政策传导和评估,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三是稳步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助力多领域合作共赢。稳妥有序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指导已改革银行向全国范围的分支行扩围,稳步推动更多银行启动改革,加强展业改革与便利化政策融合。出台境外放款、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管理等政策,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加强自贸试验区外汇政策集成式改革创新,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四是坚持底线思维,筑牢外汇市场“防波堤”“防浪堤”。加强外汇形势分析研判,根据形势变化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五是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外汇监管,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异常渠道和线索分析。加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六是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七是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建设更高标准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稳步探索建设“智慧外管”,提高外汇管理数智化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各省级分局、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2026-01-13/dalian/2026/0113/2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