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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5/sichuan/2025/0915/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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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09/anhui/2025/1009/2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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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9月30日) 2025-09-30/sichuan/2025/0930/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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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外国)银行重庆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在重庆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20]10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发布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23-6767754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0年8月1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0-08-14/chongqing/2020/0814/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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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全方位保障2025年世运会外汇服务高效顺畅,德阳市分局通过设立金融服务站、提升辖内外汇服务质量等多种举措,深度聚焦世运会期间外汇交易激增、兑换需求多元等实际情况,做好成都世运会国际赛事活动配套的外汇服务保障。 一是设立金融服务站。联合支付结算、货币金银部门在三星堆博物馆创新设立“堆堆金融服务站”,构建起一站式服务矩阵。二是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开展巡检及培训。积极指导辖内外币代兑授权银行完成对德阳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外币代兑业务的机构的巡检及业务培训,保障世运会期间外币代兑点业务顺畅办理。三是提升银行网点外汇服务质量。指导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政策和业务员培训,让一线服务人员全面、充分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提升人员多语言交流、现场接待、应急处置等能力。四是要求辖内银行做好外币现钞备付工作。指导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优化货币兑换机等涉外机具布放,确保支持多语种服务界面,加强多币种现钞调动,满足世运会期间的外币兑换需求。五是建立特殊业务及舆情响应机制。密切关注特殊、多样化的用汇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业务,适时启动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制定专项处置预案,防范不良舆情发生和扩散。 下一步,德阳市分局将以提升外汇服务质量为核心,在世运会期间持续为中外游客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助力2025年世运会圆满成功。 2025-08-13/sichuan/2025/0813/3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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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5年9月30日) 2025-10-09/guangdong/2025/1009/3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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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5年8月) 2025-10-09/anhui/2025/1009/2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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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10/ningbo/2025/1010/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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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业务模式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总结境内外回购市场实践,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部署,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会同有关各方持续完善各项机制安排,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 2025-10-09/neimenggu/2025/1009/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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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9月30日) 2025-10-09/anhui/2025/1009/2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