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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7039亿美元,对外负债6553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503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413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899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191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149亿美元,储备资产3356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8%、10%、0.2%、23%和39%;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179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954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22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07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49%、30%、0.2%和21%。 按SDR计值,2020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0432亿SDR,对外负债45503亿SDR,对外净资产14930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04年以来各期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0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1,503 14,930 资产 2 87,039 60,432 1 直接投资 3 24,134 16,757 1.1 股权 4 20,844 14,472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290 2,285 1.a 金融部门 6 3,077 2,136 1.1.a 股权 7 2,990 2,07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87 60 1.b 非金融部门 9 21,057 14,620 1.1.b 股权 10 17,854 12,39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203 2,224 2 证券投资 12 8,999 6,248 2.1 股权 13 6,043 4,196 2.2 债券 14 2,955 2,052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191 133 4 其他投资 16 20,149 13,990 4.1 其他股权 17 89 62 4.2 货币和存款 18 4,865 3,378 4.3 贷款 19 8,389 5,824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66 115 4.5 贸易信贷 21 5,972 4,146 4.6 其他 22 668 464 5 储备资产 23 33,565 23,305 5.1 货币黄金 24 1,182 821 5.2 特别提款权 25 115 80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8 75 5.4 外汇储备 27 32,165 22,33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5 -3 负债 29 65,536 45,503 1 直接投资 30 31,793 22,074 1.1 股权 31 28,814 20,006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979 2,068 1.a 金融部门 33 1,826 1,268 1.1.a 股权 34 1,627 1,130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99 138 1.b 非金融部门 36 29,967 20,807 1.1.b 股权 37 27,187 18,87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780 1,930 2 证券投资 39 19,545 13,570 2.1 股权 40 12,543 8,709 2.2 债券 41 7,002 4,861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22 85 4 其他投资 43 14,076 9,773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266 3,657 4.3 贷款 46 4,555 3,163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67 116 4.5 贸易信贷 48 3,719 2,582 4.6 其他 49 267 185 4.7 特别提款权 50 101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03-26/safe/2021/0326/18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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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4-02/safe/2021/0402/18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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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http://www.gov.cn/xinwen/2021-03/23/content_55950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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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http://www.gov.cn/xinwen/2021-03/31/content_55970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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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safe/2021/0423/18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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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http://www.gov.cn/xinwen/2021-04/15/content_55997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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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http://www.gov.cn/xinwen/2021-04/07/content_55981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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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http://www.gov.cn/xinwen/2021-03/30/content_55967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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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 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网上办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税收管理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附件1说明第2点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 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 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和考虑说明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4-26/safe/2021/0426/18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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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6/content_57188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