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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http://www.gov.cn/xinwen/2020-11/25/content_5564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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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http://www.gov.cn/xinwen/2020-11/30/content_55659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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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2/content_55610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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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http://www.gov.cn/premier/2020-11/12/content_5560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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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http://www.gov.cn/xinwen/2020-12/09/content_5568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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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1666亿美元,对外负债60128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53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1643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772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144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9340亿美元,储备资产3281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7%、9%、0.2%、24%和40%;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1068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506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13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87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5%、0.2%和23%。 按SDR计值,2020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8019亿SDR,对外负债42718亿SDR,对外净资产15302亿SDR。(完) 2020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1,538 15,302 资产 2 81,666 58,019 1 直接投资 3 21,643 15,376 1.1 股权 4 18,337 13,02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306 2,348 1.a 金融部门 6 2,901 2,061 1.1.a 股权 7 2,809 1,99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92 65 1.b 非金融部门 9 18,742 13,315 1.1.b 股权 10 15,528 11,03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214 2,283 2 证券投资 12 7,728 5,490 2.1 股权 13 4,814 3,420 2.2 债券 14 2,913 2,070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144 102 4 其他投资 16 19,340 13,740 4.1 其他股权 17 88 63 4.2 货币和存款 18 4,818 3,423 4.3 贷款 19 8,033 5,707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77 126 4.5 贸易信贷 21 5,602 3,980 4.6 其他 22 621 441 5 储备资产 23 32,812 23,311 5.1 货币黄金 24 1,182 840 5.2 特别提款权 25 112 79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7 69 5.4 外汇储备 27 31,426 22,32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4 -3 负债 29 60,128 42,718 1 直接投资 30 31,068 22,072 1.1 股权 31 28,369 20,154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699 1,918 1.a 金融部门 33 1,667 1,184 1.1.a 股权 34 1,492 1,060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75 124 1.b 非金融部门 36 29,401 20,888 1.1.b 股权 37 26,877 19,09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524 1,793 2 证券投资 39 15,069 10,706 2.1 股权 40 8,924 6,340 2.2 债券 41 6,146 4,366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13 80 4 其他投资 43 13,878 9,859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021 3,567 4.3 贷款 46 4,787 3,401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54 110 4.5 贸易信贷 48 3,498 2,485 4.6 其他 49 318 226 4.7 特别提款权 50 98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0-12-25/safe/2020/1225/17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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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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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请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处理方式的函》(粤办函〔2019〕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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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12月31日) 2020-12-31/safe/2020/1231/17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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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20年第三季度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政府网站方面,随机抽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及湖北、广东、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安徽、广西、贵州、西藏、宁夏、新疆等12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政务新媒体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微博微信运行情况正常,不存在安全、泄密事故等问题,政务信息更新及时,提供有效互动功能,达到合格水平。 2020-09-29/safe/2020/0929/17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