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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7/neimenggu/2020/011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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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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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2-03/neimenggu/2020/012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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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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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中心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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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阿拉善盟中心支局2019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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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中心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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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中心支局2019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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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印发)第十六条以下内容“兑换特许机构未进行事前报告或在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上述行为的,外汇分局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并进行整顿,待符合要求后再恢复办理业务”。 被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一)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3-02/neimenggu/2020/0302/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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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落实总行、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防控疫情工作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10日,为自治区重点大型医药企业开启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急、快、特、优”办理外债融资展期业务,为医药企业稳定产能所需资金供给提供切实支持,为疫情防控提供高效外汇服务保障。 “急”企业所急,主动对接特殊时期重点企业的外汇业务需求。内蒙古某医药企业春节前购买大量原材料并支付大量货款。春节后因疫情事件,道路运输管控严格,购买的原材料无法按时运送至厂区,再加上该企业员工多为外地务工人员,无法返回厂区工作,产量大幅下降。由于企业客户多为珠海等沿海城市企业,因疫情防控的要求,大部分推迟开工生产时间,前期货款无法按时回收,企业资金流转受到显著影响。疫情发生后,企业已向商业银行申请疫情专用贷款,资金目前尚未到位。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主动与企业沟通,了解到在营运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外汇局本着支持企业且满足外汇管理有关要求的原则,建议企业将原外债合同展期,以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其后,企业经与境外母公司协商后决定将原外债合同展期一年。 “快”速受理,为企业申请争取时间。外汇局对该笔业务启动绿色通道,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当即建议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交申请,一对一指导企业准备外债展期申请资料,详细告知其登陆网址、操作步骤等要求,以帮助企业以最快速、便捷、安全的渠道办理外债变更登记业务。 “特”殊处理,解决申请资料传输渠道难题。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企业由于法人为香港居民,无法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申请。在此情况下,对申请资料传输渠道难题特事特办,指导企业通过微信将外债变更申请及变更所需资料发送外汇局,要求待疫情缓解后将正式纸质材料补交外汇局。2月10日,外汇局及时审核变更申请,为该医药企业办理了外债展期业务,申请当日即完成了原本20个工作日内办理的外债变更行政许可业务。 “优”质服务,畅通外汇局与企业沟通桥梁。目前,内蒙古外汇局系统已通过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指南、建立“汇便捷”微信咨询服务平台、银行疫情防控外汇业务沟通机制和对外公布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为包括该医药企业在内的自治区涉外企业、个人提供高效、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外汇管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疫情防控、后续恢复生产和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服务。 下一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将进一步发挥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的作用,切实履行使命担当,发挥专业优势,配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3-06/neimenggu/2020/0306/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