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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上午,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召开2021年工作电视会议,总结2020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2021年总行、总局、省行、省局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党委书记、行长、局长张文武作工作报告,各党委成员、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支行、支局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在支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2020年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指出了辖区系统内存在的薄弱环节。会议强调,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金融工作责任重大。在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四点: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能力,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二是进一步提高调研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三是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优质高效履职。四是进一步提高团队管理能力,形成团结奋进的工作氛围。 会议要求,2021年全行、全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总行、总局、省行、省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能力、调研能力、创新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坚持党建与业务双促进,内部管理与对外履职双提高,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二是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三是强化底线意识,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促改革、促便利、促发展、防风险,服务全市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五是以更高标准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与管理。六是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全行、全局安全有序运行。 会议还就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稳定以及春节期间金融服务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21-01-27/qingdao/2021/0127/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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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存量权益模块和查询模块部分功能进行了升级,并配套发布了微视频供参考使用。 一、存量权益模块升级 (一)新增误报数据删除功能 新增FDI存量权益抽样登记模块删除功能,便于企业通过该功能删除误报数据,提升该模块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二)删除错误数据关联关系 删除申报主体填报的《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中“‘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上期金额”与“六、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情况‘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历年累计’”之间的逻辑关联关系。 (三)增加数据校验条件 在ODI存量权益登记模块,增加《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中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与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年历年累计-去年历年累计数=当期数)之间的校验关系。 在系统ODI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中增加自动提取“境内股东持股比例”数据项的功能。若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与截至去年末实际情况不符的,系统弹出提示“中方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外汇登记信息不一致,请及时联系当地外汇局”,校验方式为弱校验。 二、企业端查询模块 (一)新增“资本项目总览”功能。在企业登录系统,进入“资本项目总览”模块后,显示“待办业务信息”和“功能总览”,以超链接的形式展示。企业点击超链接即可链接到相应的功能模块和历史业务办理界面,查看详细的记录。 (二)由过去企业业务办理完成后只能获取纸质凭证,扩展至可通过系统查询和导出资本项下历史业务办理情况,帮助企业掌握主体全貌信息,及时提示未处理或未申报数据,便利企业及时处理和申报相关数据。 配套于此次系统升级,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组织录制了部分系统功能操作视频,供各企业参考。企业用户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企业版视频。 附:操作手册 2021-01-27/tianjin/2021/0127/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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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后,还能继续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帐户码?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2021-01-25/tianjin/2021/0125/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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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类企业能否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2021-01-26/tianjin/2021/0126/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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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7/qingdao/2021/0127/1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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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广东籍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7月,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次折合7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2.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籍叶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7月,叶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9次折合9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南籍谢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2020年1月,谢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等方式,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8次折合8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次折合5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天津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12月,李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次折合7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2019年9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7.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2018年5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笔折合4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西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9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40.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浙江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8月,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次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南籍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9月,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次折合24.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1-21/dalian/2021/0121/1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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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1年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适应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到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业务“不隔离”,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创新利用腾讯会议线上平台直播的方式,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成功举办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专题培训会”。本次专题培训会由“线下直面教学”转为“线上直播教学”模式,既响应疫情防控“不聚集”的号召,也达到良好的业务培训效果。 为保证此次线上培训会的顺利召开,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精心准备,提前通过微信群向与会企业发布线上培训通知、告知“线上”参会路径、提供培训材料,逐一电话通知与会企业,确保通知无遗漏,同时与中支科技处通力合作,做好网络、硬件设备的调试,提前全方位了解线上平台的各项功能。本次约有60余家企业参加了线上培训会,会上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的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主要背景、基本概念、报送要求、系统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具体业务填报说明以及数据上报流程,并一一解答与会企业线上提出的各类业务问题。 本次线上培训会开启了培训会议新模式,突破了“线下”集中培训的局限性,节省了与会企业的路途时间成本,让企业经办人员能在不脱岗的情况下参与培训,同时腾讯会议线上平台电脑端可对培训进行录屏,企业可回放、查看培训要点,有效保证了培训质量。此次会议的创新实践得到了企业的一致认同,达到了预期的培训效果。与会企业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今后将会加强与分局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配合我分局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贸易信贷调查数据。 2021-01-27/xiamen/2021/0127/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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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1-01-20/dalian/2021/0127/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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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1-01-20/dalian/2021/0120/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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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大连市分局召开专题局务会,传达学习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落实纪委近期要求,学习警示案例;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近期工作安排。 2021-01-20/dalian/2021/0120/1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