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5-31/yunnan/2016/0531/14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 (六)外汇专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收入:周转资金的汇入或购汇存入、人民币专户资金购汇存入、出售外币现钞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余周转资金的汇出或结汇转出、买入外币现钞支出、利润结汇支出、账户费支出、向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分别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和境内合作机构情况、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业务发生规模等。同时,应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手段,加强对三家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在与境内外合作对象建立业务关系及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落实申请材料中报送的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并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履行反洗钱信息报送义务。 七、三家特许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取消其业务资格: (一)获得批准后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或未能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外币现钞批发服务(包括小币种、小面值外币现钞),且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以调钞和批发业务名义从事洗钱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向三家特许机构购买外币现钞的,不适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应通过人民币备付金或外币备付金办理结算。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2015-06-16/yunnan/2015/0616/144.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6-05-31/yunnan/2016/0531/13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外汇管理条例》、《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新设立及发生股权转让的特许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认真开展现场验收,严格审查申请机构的资质、股权结构或受让人业务背景,并充分考虑本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合理把握特许机构审批节奏,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 (一)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履行各项数据统计及报送义务。 (二)授权银行应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兑换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各外汇分局应建立对特许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机制,并加强对特许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特许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防止非法宣传、招商加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发生;加强与其他外汇分局的沟通,调查掌握辖内特许机构异地及外地特许机构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并跟踪其业务开展情况。 三、及时处置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业务或者涉嫌网络炒汇的特许机构,外汇分局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对于外币代兑机构,外汇分局应督促授权银行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外币代兑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特许机构从事前述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商业银行、特许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2日 2015-04-22/yunnan/2015/0422/143.html
-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1/yunnan/2015/1111/13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6-29/yunnan/2015/0629/145.html
-
2016年10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有所上升,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均环比上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境外存款环比下降。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均同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持平,境外贷款增速同比有所上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上升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7571.7亿元,同比增长12.25%,增速比上月上升1.9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98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488.48亿元,比年初新增2367.14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47%、28.29%和27.50%(合计98.26%),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分别仅为1.56%和0.18%。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 10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708.51亿元,同比增长12.45%,比上月上升0.9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04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减少76.68亿元,比年初新增920.94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817.72亿元,同比增长16.61%,增速比上月上升1.1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0.67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减少90.44亿元,比年初新增497.45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800.50亿元,同比增长16.26%,增速比上月上升3.6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2.01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380.17亿元,比年初新增837.93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有所上升 10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582.20亿元,同比增长11.64%,增速比上月上升2.1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7.42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183.87亿元,比年初新增709.10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增速同比减少22.39%,余额比上月新增132.78亿元,比年初减少33.88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30.18亿元,同比减少29.54%,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82.3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5.3亿元,比年初减少108.75亿元。 (五)境外存款增速环比下降 10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50.31亿元,同比增长32.47%,增速比上月下降13.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增长36.59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减少4.22亿元,比年初新增7.91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同比下降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241.14亿元,同比增长11.78%,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4.5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193.91亿元,比年初新增1998.5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10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050.16亿元,同比增长7.37%,增速比上月上升0.3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81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21.41亿元,比年初新增323.57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506.0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7.95%),同比增长13.52%,余额比上月新增31.09亿元,比年初新增319.85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4.0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2.05%),同比减少0.1%,余额比上月减少9.68亿元,比年初新增3.73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916.43亿元,同比增长13.44%,增速比上月下降0.1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57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165.47亿元,比年初新增1660.72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短期贷款近4月连续出现负增长。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0984.63亿元,同比增长15.47%,增速与上月、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短期贷款余额4211.31亿元,同比减少1.19%,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8.54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190.40亿元,同比增长76.11%,增速比上月上升13.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81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末持平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万元,与上月末持平,较年初减少30540万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同比有所上升 10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74.55亿元,同比增长12.23%,增速比上月上升4.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37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7.03亿元,比年初新增17.33亿元。 2017-02-17/yunnan/2017/0217/240.html
-
2016年11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有所下降,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广义政府存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境外存款增速均环比下降。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均同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环比新增,境外贷款增速同比有所上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有所下降 11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8070.85亿元,同比增长11.31%,增速环比下降0.94个百分点,同比下降1.48个百分点。余额环比新增499.15亿元,比年初新增2866.29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17%、28.57%和27.63%(合计98.3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分别仅为1.45%和0.18%。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 11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836.88亿元,同比增长13.38%,增速环比上升0.93个百分点,同比上升5.6个百分点。余额环比增加128.37亿元,比年初新增1049.31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932.26亿元,同比增长18.38%,增速环比上升1.76个百分点,同比上升11.31个百分点。余额环比增加114.54亿元,比年初新增611.99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下降 11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021.25亿元,同比增长15.84%,增速环比下降0.42个百分点,同比上升8.76个百分点。余额环比新增220.74亿元,比年初新增1058.67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下降 11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756.02亿元,同比增长8.11%,增速环比下降3.53个百分点,同比下降16.3个百分点。余额环比新增173.82亿元,比年初新增882.92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减少34.64%,余额环比新增68.26亿元,比年初新增34.38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环比下降 11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06.8亿元,同比减少36.46%,增速环比下降6.92个百分点,同比下降96.95个百分点。余额环比减少23.39亿元,比年初减少132.13亿元。 (五)境外存款增速环比下降 11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9.91亿元,同比增长30.33%,增速环比下降2.14个百分点,同比增长30.64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减少3951万元,比年初新增7.52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同比下降 11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178.46亿元,同比增长10.49%,增速环比下降1.29个百分点,同比下降4.76个百分点。余额环比减少62.68亿元,比年初新增1935.88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11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117.41亿元,同比增长7.57%,增速环比上升0.21个百分点,同比下降3.98个百分点。余额环比新增67.26亿元,比年初新增390.83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573.61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8.42%),同比增长14.02%,余额环比新增67.52亿元,比年初新增387.37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3.8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1.58%),同比减少0.35%,余额环比减少0.26亿元,比年初新增3.46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11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778.32亿元,同比增长11.53%,增速环比下降1.92个百分点,同比下降5.29个百分点。余额环比减少138.11亿元,比年初新增1522.61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近三月有小幅下降趋势,短期贷款近5月连续出现负增长。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0935.54亿元,同比增长14.31%,增速环比下降1.16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短期贷款余额4129.44亿元,同比减少3.34%,增速环比下降2.15个百分点,同比下降9.52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178亿元,同比增长61.39%,增速环比下降14.73个百分点,同比下降4.81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环比新增 11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11亿元,环比大幅新增6.1亿元,较年初新增3.05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同比有所上升 11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76.62亿元,同比增长12.43%,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同比上升1.42个百分点。余额环比新增2.07亿元,比年初新增19.39亿元。 2017-02-17/yunnan/2017/0217/242.html
-
2016年9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下降,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环比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下降,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与上月基本持平,境外贷款增速环比上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下降 9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7083.22亿元,同比增长10.32%,增速比上月下降0.7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52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增加230.56亿元,比年初增加1878.65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3.51%、27.40%和27.32%(合计98.2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分别仅为1.57%和0.20%。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 9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785.19亿元,同比增长11.49%,比上月上升0.7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10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增加394.33亿元,比年初增加997.62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908.16亿元,同比增长15.45%,增速比上月上升0.4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0.11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增加302.51亿元,比年初增加587.89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上升 9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420.34亿元,同比增长12.64%,增速比上月上升0.5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57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减少47.16亿元,比年初新增457.76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下降 9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398.32亿元,同比增长9.46%,增速比上月下降5.9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1.76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减少160.70亿元,比年初增加525.23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减少48.63%,余额比上月减少101.44亿元,比年初减少166.65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9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24.85亿元,同比减少28.64%,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85.31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增加42.08亿元,比年初减少114.08亿元。 (五)境外存款环比增长 9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54.53亿元,同比增长46.17%,增速比上月上升17.17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增加1.99亿元,比年初增加12.13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9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047.23亿元,同比增长11.72%,增速比上月下降0.1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51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245.42亿元,比年初新增1804.65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9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028.74亿元,同比增长7.01%,增速比上月下降0.2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5.89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30.69亿元,比年初新增302.16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475.00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7.64%),同比增长13.00%,余额比上月新增37.24亿元,比年初新增288.75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53.75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2.36%),同比减少0.19%,余额比上月减少6.55亿元,比年初新增13.41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9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750.95亿元,同比增长13.59%,增速比上月下降0.0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02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212.92亿元,比年初新增1495.25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6.43%,余额比年初新增1159.75亿元,同比多增365.05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减少1.07%,比去年同期下降10.79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增加33.40亿元,比年初减少71.12亿元,同比多减328.05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62.99%,余额比上月减少23.60亿元,比年初新增326.05亿元,同比多增26.66亿元。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与上月末基本持平 9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万元,与上月末持平,较年初减少30540万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上升 9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67.53亿元,同比增长8.02%,增速比上月上升0.18个百分点。余额比上月新增1.81亿元,比年初新增10.30亿元。 2016-12-07/yunnan/2016/1207/237.html
-
汇率:6.7641 2016-10-31 单位:万美元 2016-1-31 2016-2-29 2016-3-31 2016-4-30 2016-5-31 2016-6-30 2016-7-31 2016-8-31 2016-9-30 2016-10-31 一、各项存款 227639 230956 234262 275111 284143 301512 261703 254663 251542 237745 (一)境内存款 208724 213270 213644 255968 264226 282166 243240 227670 222744 215840 1.住户存款 85252 87361 88788 88827 88620 89447 91632 91141 92286 97924 2.非金融企业存款 117839 118174 118679 161953 166426 183683 141847 127677 122430 111111 3.广义政府存款 4622 6721 5143 4333 8293 8127 8832 8045 7194 6013 4.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1011 1014 1035 855 886 909 929 807 834 792 (二)境外存款 18915 17686 20617 19143 19917 19345 18463 26993 28798 21906 一、各项贷款 567443 570730 563450 578293 573959 575237 557245 550312 558679 559542 (一)境内贷款 278850 281214 269217 281577 283048 283032 265325 254262 256460 250402 1.住户贷款 315 356 352 303 298 302 307 361 346 328 2.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278535 280858 268865 281274 282750 282730 265018 253901 256114 250074 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二)境外贷款 288593 289516 294233 296716 290910 292205 291921 296050 302219 309140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中资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2、本表采用即期期末汇率 2017-02-17/yunnan/2017/0217/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