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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12-08/shanxi/2025/1208/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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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副局长 2025-12-11/guizhou/2022/1027/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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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10-15/shandong/2022/0325/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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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发布,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向山西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山西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山西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351-4922640。通信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35号。邮政编码为03000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山西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山西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山西省分局保密委员会应就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中是否涉及以下内容: (一)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二)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即是否涉及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或一旦泄露会给本单位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失的事项; (三)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后是否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山西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2):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山西省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山西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山西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3),并邮寄至山西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山西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山西省分局更正。山西省分局核实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山西省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山西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山西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5-12-08/shanxi/2025/1208/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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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5号 邮编:030001 联系电话: 0351-4922865(经常项目行政许可) 0351-4922821(资本项目行政许可) 0351-4922848(国际收支项目行政许可) 0351-4922487(个人经常项目) 0351-4922865(个人资本项目) 0351-4922536,4922763(涉汇案件举报) 相关咨询,请详见“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2017-09-15/shanxi/2017/091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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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名称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经常项目: 0891-6323278 资本项目: 0891-6362913 国际收支: 0891-6322138 0891-6322318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36号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办公楼719室经常项目组、国际收支组、资本项目组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 咨询电话:0892-8821235 0892-8821235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珠峰路32号中国人民银行日喀则市分行外汇管理科业务楼3楼304、305室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2:50 下午:15:30-18:20 (周五下午为:15:30-16: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分局 咨询电话:0893-7821775 0893-7835012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湖南路18号中国人民银行山南市分行办公楼406室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2:45 下午15:30-18: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 咨询电话:0894-5810026 0894-5889482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大街26号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304室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2.45 下午15:3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 咨询电话:0897-2820516 0897-2820517 西藏阿里地区陕西路42号中国人民银行阿里地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三楼1302外汇管理科 冬季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30-13:30 下午16:00-18:30 夏季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至13:00 下午16:00至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分局 咨询电话:0891-6179774 0891-6552139 西藏拉萨市江苏路14号中国人民银行樟木口岸分行办公楼一楼外汇管理科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 咨询电话:0895-4842511 0895-4846859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昌都西路111号中国人民银行昌都市分行305办公室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 假日除外) 上午9:30-12:45 下午15:3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 咨询电话:0896-3827771 17708960885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浙江中路38号 冬季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 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00 下午15:30-18:00 夏季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 假日除外) 上午9:30至12:30 下午15:30至18:00 2025-12-11/xizang/2019/0517/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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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内企业办理外债业务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草拟了《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hunanwaihui@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信封上注明“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5-12-11/hunan/2025/1211/2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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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持有执法证人员信息表(截至2025年12月11日) 2025-12-11/shenzhen/2025/1211/2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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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694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076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6179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8161亿美元、3307亿美元、1252亿美元、672亿美元和392亿美元。2025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9584亿美元、4728亿美元和2629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28%和16%。(完) 2025-12-11/neimenggu/2025/1211/2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