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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司长彭立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女士,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信贷市场司司长彭立峰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先生。 现在,先请陆磊先生介绍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当面交流的机会,我和我的同事们将就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金融业改革发展,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关注和报道。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为优化金融服务、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统筹把握短期和长期、稳增长和防风险、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有力推动构建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良性互动的高质量发展格局。今年以来,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是按照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在2月、5月、7月三次实施了比较大的货币政策调整,在总量、价格、结构和传导等方面综合施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推动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引导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人民币汇率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是全力做好科技、绿色、普惠、养老和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宏观政策层面,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筹划,制定出台政策文件,加强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在工作机制层面,完善激励相容的机制安排,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在融资渠道层面,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创投行业畅通“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特别关注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 三是不断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会同相关部门有效处置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持续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特别注重硬约束早期纠正机制建设,特别注重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特别注重以改革推动风险防范,通过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织密筑牢金融安全网。目前,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较峰值压降近半。 四是持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与合作。截至7月末,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4.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中的占比为6%,排名第二位。继续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主要经济体货币当局的沟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 以上四个方面归结起来,货币政策和金融五篇大文章是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足点,防控风险和金融开放是推动金融业本身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我们即将迎来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这些。谢谢! 邢慧娜:谢谢陆磊副行长,现在请李红燕女士作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党的二十大以来,国家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不断优化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取消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预计年内将惠及超过10万家经营主体。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鼓励银行、支付机构凭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贸易结算,这类业务今年前7个月已经办理了5亿多笔,受益的小微商户超过120万家。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度,实现了重点机场、酒店和文旅景区等主要场所外币兑换服务全覆盖。 二是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稳步推进。我们助力科创企业创新发展,将科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从17个省市推广至全国。优化升级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政策,提升了他们的资金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便利国际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三是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可交易货币已经超过40种,交易品种也已经涵盖了国际主流外汇产品。跟大家报告几个数据,今年前7个月,我国外汇市场总成交规模接近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7%;同期,首次办理汇率避险的商户超过2万家,帮助更多企业利用外汇衍生产品,更好地管理汇率风险。 四是外汇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我们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外汇市场交易保持理性有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逐步完善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 五是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更加健全。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始终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连续19年稳居世界第一,为稳定市场信心以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谢谢大家! 邢慧娜:谢谢李局长的介绍。现在进入答问环节,欢迎各位媒体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刚才在开场白中也介绍了,今年以来央行出台了多轮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目前成效是怎么样的?下一阶段,货币政策还将从哪些方面继续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陆磊:谢谢您的提问,非常感谢您对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下一步怎么做这个问题的关注和关心。刚才,我简要介绍了货币政策的有关情况,下面我再补充介绍一些具体情况。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特别是强化逆周期调节,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我从三个方面来作一个简要介绍。 第一是政策实施。一方面,总量货币政策持续发力。年初,货币政策靠前发力,着力稳预期、强信心。我们一次性降准0.5个百分点,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0.25个百分点,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引导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0.25个百分点,着力支持宏观经济开好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人民银行迅速落实各项改革部署,主要做法是寓改革于调控之中,完善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明示并进一步下调政策利率,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下调0.1个百分点,以此带动了1年期、5年期以上LPR各下降0.1个百分点,支持挖掘有效需求,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同时,引导主要银行下调存款利率,保持银行可持续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二是政策实施效果。这里,我重点介绍下结构性政策的作用。今年以来,大家对结构性政策的期盼比较强,我们针对科技金融设立了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力扩大了有效投资。推出力度较大的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组合,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还新增了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1000亿元,支持12个受灾严重地区的防汛抗洪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帮助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经营。这些政策工具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们还着力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从数据上看,金融总量增速仍保持在合理区间。7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8.2%,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7%,都高于名义经济增速。社会融资成本也稳中有降,7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5%,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4%,同比分别下降了22个和68个基点。贷款结构持续优化,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7%,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6.9%,也差不多是17%,“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这三个数据都高于8.7%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第三,下一步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加快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举措,更加有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将继续着眼于总量、利率和结构。在总量上,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银行增强贷款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的预期目标相匹配。在利率上,发挥好近期政策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的带动作用,以此推动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在结构上,加大已有工具的实施力度,推动新设立工具落地生效,主要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 我先简要谈这么多,我们货币政策司邹澜司长也在现场,关于货币政策的具体讨论,欢迎大家也和他交流。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这方面将有哪些落实举措?谢谢。 李红燕:谢谢您的提问。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全会通过的《决定》就对外开放作了专门部署,释放了扩大高水平开放的明确信号。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全会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个方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便利化政策的供给。我们要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强化信用风险评估,健全分类管理体系,让诚信合规的企业办理业务更加便利。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要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外汇便利化政策范畴,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们要推进外汇监管创新,适应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还要持续完善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和功能,不断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第二个方面,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稳步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我们要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质量,有序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升级扩围跨国公司资金池试点,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外汇管理创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三个方面,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国家外汇局将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好三中全会部署要求,加大改革谋划和推动力度,加强改革评估和跟踪问效,以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您之前也提到,今年年初人民银行采取了降准措施。请问,今年接下来货币政策还有多大降息降准的空间和必要性? 陆磊: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刚才讲了我们货币政策司邹澜司长也在现场,这个问题请邹澜司长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感谢记者的提问。降准降息等政策调整还需要观察经济走势。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我们供给长期流动性的一项工具,与之相比,7天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是对应中短期流动性波动的工具,今年我们又增加了国债买卖工具。综合运用这些工具,目标是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年初降准的政策效果还在持续显现,目前金融机构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大约为7%,还有一定的空间。 在利率方面,刚才陆磊副行长介绍了,人民银行持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今年以来,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累计下降了0.1和0.35个百分点,带动了平均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同时也要看到,受银行存款向资管产品分流的速度、银行净息差收窄的幅度等因素影响,存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行还面临一定的约束。人民银行将密切观察政策效果,根据经济恢复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和宏观经济运行面临的具体问题,合理把握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和节奏。 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比较关注普惠金融领域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我国普惠金融领域目前发展现状如何?取得了哪些进展?下一步如何助力高质量发展? 陆磊:感谢您对普惠金融的关心。普惠金融是中国特色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普惠金融特别是数字普惠,在全球保持着领跑地位。多年来,人民银行多措并举,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进乡村振兴,更好服务社会民生。目前,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满意度持续提高,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了越来越多的群众。 在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方面,金融服务质效显著提升。人民银行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设立普惠小微贷款有关支持工具,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较好地满足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今年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了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7%;授信户数达到了6239万户,已覆盖超三分之一经营主体。 在支持乡村全面振兴方面,巩固打赢脱贫攻坚成果,久久为功,持续推进。近期,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政策举措,围绕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硬软各方面,实施五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截至今年7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50.4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1.6%。 在服务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方面,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并将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纳入支持对象,支持他们就业创业。特别是针对困难学生群体,人民银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展了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国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933亿元,助学贷款余额2085亿元。 “政策取向+金融机构服务”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两大支柱,一方面要有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有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一不可。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统筹好增量扩面和商业可持续,加快构建激励相容的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 在政策层面,政策设计突出发展重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促进城乡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增强社会公平和机会均等。健全管理制度和落地督导,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金融工具。 在金融机构层面,一是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加快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坚持科技赋能。我刚才讲过,数字普惠金融我们国家是领先的,通过科技赋能和数据引领,推动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深度融合,驱动普惠金融发展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进一步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可得性。 此外,我们还将借助G20、“一带一路”等平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深度参与普惠金融的国际治理。我简要介绍这么多,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过去五年,我国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都大幅高于各项贷款的年均增速,下阶段如何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谢谢。 陆磊:谢谢您的问题。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门设了信贷市场司,这个问题请信贷市场司彭立峰司长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司长彭立峰:谢谢您的提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等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是第一篇大文章,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人民银行与科技等部门紧密协作,持续加强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和全链条的金融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我们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推动设立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科技金融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同时把科创领域作为优化资金供给结构的重点方向,累计设立了7000亿元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再贷款,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过去5年,我们国家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速是20%,是贷款平均增速的近2倍。科技金融在不同的层次还有其他的一些统计口径,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速是25%,这比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平均增速还要高。“专精特新”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速是18%,都远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除了贷款之外,还有债券方面的融资,科技票据也就是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累计发行了860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锚定建设科技强国目标,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在思路上,我们坚持点面结合的思路,在点上着力做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融资服务,建立金融政策同科技产业政策的协同机制,丰富金融支持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的分散机制,激励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性、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在面上,我们将做好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我们知道,科技型企业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一样。我们在做好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同时,更加聚焦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这在我们国家科技金融服务上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我们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提升3个“比重”。第一个比重是提升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的融资产品,创设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刚才提到的科创票据是科技型企业发行的,这边的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扩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同时,增强金融体系的激励和转化,以形成“耐心资本”。第二个比重是提升股权融资中投早、投小的比重,落实好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投资“募投管退”机制,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第三个比重是提升科技创新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建立科技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丰富适应高新技术领域特点的金融产品。 我就回答到这里。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潘行长在近期的采访中表态,正谋划新的增量政策,能否具体讲讲会是哪些措施?美国的降息预期是否会加快这一步骤?谢谢。 陆磊:感谢您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货币政策领域,请邹澜司长回答。 邹澜:感谢记者对货币政策的关心。刚才陆行长介绍了,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三次实施了比较大的货币政策调整,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年初靠前发力,在总量上用力,超预期降准0.5个百分点,助力经济实现良好开局。二季度,着力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针对房地产市场打出了政策组合拳。三季度以来深化改革,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7月下旬出台了一系列货币政策举措,降低政策利率,推进健全利率调控机制,既是短期调控,也是中长期改革思路的体现。 总的看,稳健的货币政策为经济恢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总量上,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贷款增速高于名义GDP增速;结构上,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加大,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价格上,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下降。具体数据,刚才陆行长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调整情况。同时,中国的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以我为主,优先支持国内经济发展。一是总量上,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支持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二是结构上,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两重”“两新”等重点领域作为重要工作抓手,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消费融资需求。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目前跨境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下一步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值得关注的改革举措?谢谢。 李红燕: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外汇局资本司的肖胜同志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感谢您对资本项目开放问题的关注。刚才李红燕副局长介绍,国家外汇局近年来一直在持续深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更好地便利跨境主体的跨境资金运营。下一步,国家外汇局还会继续按照之前的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首先,科学把握资本项目开放的时度效。统筹谋划、有序推进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证券投资等各个领域的外汇管理改革。同时,注重改革的系统集成,持续做好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的集成式推广。今年前8个月,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已惠及企业1400余家,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次,以点带面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和完善境外放款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有序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稳步推动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升级扩围,进一步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的运营效率,助力总部经济发展。截至今年8月末,已有1000余家跨国公司集团参与了资金池业务,覆盖成员企业1.8万家。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完善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资金管理,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QDII)的发展。今年上半年已累计发放QDII额度22.7亿美元。 再次,支持重点区域开放发展。以制度型开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比如,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率先试点各类创新政策,稳步推进海南自贸港、横琴和前海合作区建设等。同时,精准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在前期实施深圳河套“科汇通”、前海“港企贷”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跨境投融资和资金汇兑使用的便利化支持力度。 最后,国家外汇局将按照“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部署要求,构建并完善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的资本项目开放与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谢谢!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谋划数字人民币的普及推广,研究到今年已满10年,在中国国内的实证实验进展到何种程度?另外,今年6月,中国与香港地区、泰国、阿联酋的央行等联合建设的数字货币跨境结算实验项目也进入了最小可行化产品(MVP)阶段。您如何评价该实验项目的进展状况?谢谢。 陆磊:您提出了一个非常前沿的问题。顺应数字经济的法定货币体系建设,是各国中央银行以及国际组织高度关注的课题。到目前,还很难说有一个单一模式或成功范式。您也知道,我们积极谋划、研究推广,到现在满10年了。中国研发数字人民币体系,旨在创建一种以满足数字经济条件下数字形式的新型人民币发行和运行体系。我强调一下,数字经济,数字形式、发行和运行,这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以此支撑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提高货币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效率。这是我们的目标和主要考虑。经过6年多的研发、4年多的试点,已经初步验证了数字人民币在理论、业务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我们也力图使之与数字经济实现更好地兼容。总体看进展顺利,我简要把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是构建了基础框架体系。结合研发试点总体情况和中国实际,我们初步形成了“中央银行+运营机构”的双层运营架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二是稳妥推进研发试点,持续探索创新应用场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在17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在批发零售、餐饮文旅、教育医疗等领域持续探索,形成了一批涵盖线上线下、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方案,在拉动居民消费、推动绿色转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数字人民币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今年6月末,数字人民币累计交易金额达7万亿元。 三是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一方面,我们不断丰富数字人民币产品体系,研发应用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合约等创新产品和功能。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受理环境,以扩大覆盖面,提升使用的便利度。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数字人民币服务体系,提升境外来华人员使用数字人民币的便利度。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以及2023年成都大运会和杭州亚运会场景上,数字人民币提供了创新型支付手段。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数字化发展大趋势,持续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巩固数字人民币发展的基础。 以上我介绍的就是现在数字人民币从研发到应用的基本态势。下面,我就您关心的数字货币跨境实验项目作一个介绍。准确地说,这样一个实验项目是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由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牵头推进,主要致力于探索解决跨境支付存在的短板。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合作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泰国央行、阿联酋央行、香港金管局共同参与了项目建设。目前,该实验已经进入最小可行化产品(MVP)阶段,各参与方司法管辖区内的参与机构已经可以结合实际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有序开展真实交易。此外,二十国集团(G20)提出了关于改善跨境支付的倡议,多个国际组织也从不同角度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领域的适用性。中国人民银行愿意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下,积极参与、共同研究改善跨境支付相关安排,促进国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我就简单跟您介绍这些。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运行有哪些新特点新变化?未来趋势如何?谢谢。 李红燕: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国际收支状况是反映经济内外部均衡的重要指标,市场广泛关注,对它的监测和分析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了历史性跃升,为国际收支稳健运行打下了坚实基础。总的来看,有这么几个特点:经常账户顺差合理均衡,跨境投资更加活跃,国际收支自主平衡,外汇储备稳居全球第一。具体来看: 首先,经常账户收支规模明显提升,同时平衡性也更加稳固。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出口稳步增长;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海外商品和服务的进口需求也在增加。在这个背景下,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的收支规模超过了7.3万亿美元,这个数据和2012年相比,增长了60%。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也保持在2%左右的合理区间。 其次,跨境双向投资更加活跃。直接投资方面,我国企业实力增强,资本输出能力不断提升,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2年排在全球第12位,2023年排在全球第4位。我国还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投资存量稳居全球第2位,投资结构在不断优化。证券投资方面,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明显提升。2023年末,跨境证券投资占我国对外资产负债总规模的比例为17%,和2012年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 第三,国际收支逐步实现自主平衡的格局。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的弹性不断增强,汇率调节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不断提升。随着外汇市场改革和发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外汇市场交易更加理性有序。国际收支从经常账户、资本项下“双顺差”的格局逐步转变为“一顺一逆”的自主平衡格局,外汇储备保持基本稳定。 往前看,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结构持续转型升级,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这些有利因素都提供了比较好的支撑,我国国际收支将会继续呈现规模提升、结构优化和基本平衡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将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完善风险预警和响应机制,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我们知道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下阶段,央行将如何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框架?谢谢。 陆磊:记者对货币政策还是非常关心的,这个问题请邹澜司长来回答。 邹澜:谢谢记者的提问。潘功胜行长在6月19日陆家嘴论坛上阐述了货币政策框架的完善思路,在这个基础上,我再结合最新的一些进展作个介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货币政策框架,打造强大的货币,是其中重要的内核。我们将结合经济金融发展变化,以及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审慎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国特色货币政策框架。 首先,要考虑优化货币政策调控的中间变量。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加快,金融市场日益发展,融资结构不断变化,这些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经济的相关性下降。我们将逐步淡化对数量目标的关注,更多将其作为观测性、参考性、预期性的指标,更加注重发挥利率等价格型调控工具的作用。同时结合形势变化,研究完善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让货币统计更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要改革利率调控机制。以前我们的政策利率比较多,市场参考起来有时会拿不准。目前,我们已经明确了公开市场7天期回购操作利率是主要的政策利率,淡化了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的政策利率色彩,将7天期逆回购由原先的利率招标,改为了固定利率、数量招标,充分满足了一级交易商的投标需求,利率不再是中标结果,而是中央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等需要确定的,数量不再是中央银行调节流动性的手段,而是一级交易商根据政策利率和他们的市场判断共同决定的,这有利于提升机构管理流动性的主动性。 未来还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适当收窄利率走廊设置的宽度,更好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平稳运行。同时,在利率传导上,着重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质量,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更真实反映贷款市场利率,促进市场利率由短及长顺畅传导。为避免影响政策利率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传导,每月中期借贷便利的操作时间原则上都将安排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发布后,价格由投标机构投标情况来确定。 此外,还要不断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中逐步增加国债买卖”的要求,在与财政部门加强协同、不断优化国债发行和交易制度安排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自今年8月起已经开展国债买卖操作,并在月末发布了首个“国债买卖业务公告”。8月全月买短卖长、净买入国债1000亿元。央行买卖国债主要定位于基础货币投放和流动性管理,既可买入也可卖出,并通过与其他工具灵活搭配,提升短中长期流动性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同时,我们也将结合宏观形势和政策调控需要,创新实施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持续提升货币政策效率。 最后,还要进一步畅通货币政策传导。货币政策传导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从央行到金融市场的传导,通过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提升货币政策透明度、增强金融机构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可以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另一个是从金融市场到实体经济的传导,需要着力打通传导堵点,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监管等政策的协同,促进供求平衡,支持经济政策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领域,提升对消费、投资等实体经济变量的传导效果,增强金融服务着力点。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邢慧娜:时间关系,最后一个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成为热门话题。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是如何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绿色低碳转型?谢谢。 陆磊:谢谢您的问题,您提的问题非常重要,我来回答。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绿色发展的内涵又十分丰富,我们初步总结,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涉及领域又多,资金需求比较旺盛,因此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在金融领域所形成的新型供求关系。 围绕绿色金融,人民银行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支持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等领域加速聚集。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今年,我们牵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优化标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促进产品和市场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另一方面,用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绿色贷款余额是34.76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8.5%,其中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撬动了碳减排贷款超过了1.1万亿元;绿色债券余额1.99万亿元,累计发行超过了3.7万亿元。同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工作机制,持续加强产业部门、金融部门、经营主体的跨部门、跨领域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跨部门的协同合作,我认为是非常关键的,不仅是金融部门要努力,还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和市场中的经营主体,都要协同发力。 经过前一个阶段工作,我们总结探索出了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简单概括就是“两个立足、三个要素”。所谓“两个立足”,就是既要立足绿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更要立足传统产业的绿色转型。“三个要素”是货币信贷政策要有力,金融市场工具要管用,部门协同要有效,这就构成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对照美丽中国建设总要求,我们要出台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安排。研究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范围,延长政策期限,扩大再贷款规模,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提供更多低成本资金支持。将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的表现纳入绿色金融考核评估范围,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以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低碳领域。 二是丰富金融市场工具。高标准建设绿色债券市场,强化绿色债券发行、存续期和第三方评估管理,特别要防范漂绿、洗绿等问题。进一步丰富绿债品种,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保障体系,提高绿色金融标准的系统性、一致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围绕绿色金融,我就讲这些,谢谢您。 邢慧娜: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几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大家再见! 2024-10-09/shanghai/2024/1009/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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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4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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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4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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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49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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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4-11-05/xiamen/2024/1105/2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