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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六巡视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根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央第六巡视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2016年1月31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向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第六巡视组组长赵文波,副组长梁艾福、董云鹏、樊勇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随后,赵文波代表中央巡视组向外汇局党组领导班子进行了反馈,中央巡视办负责同志对巡视整改工作提出要求,潘功胜主持会议并作了表态发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5年10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外汇局党组进行了专项巡视。中央巡视组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从严从实开展巡视监督。通过广泛开展个别谈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顺利完成了巡视任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专项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了有关情况。 赵文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外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不断发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巡视中,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宽软,基层党建亟需加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漠视纪律规矩,公款吃喝、办公用房超标、出国(境)管理不严、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比较突出。选人用人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干部任用资格和程序把关不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轮岗交流等制度执行不严格。外汇行政执法等监管薄弱,利用检查处罚权谋私隐患大,下属企事业单位违规问题多发,存在利益输送风险。同时,巡视组还收到涉及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反映,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处理。 赵文波代表中央巡视组对外汇局党组提出了三点意见建议。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切实担负管党治党责任。巡视发现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组书记要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共同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抓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健全基层党组织。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认真执行轮岗交流等制度,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严格按规定处理。结合巡视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坚决遏制顶风违纪问题。把纪律和规矩在外汇局鲜明立起来、严起来,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对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专项整治违规公务接待、办公用房超标、滥发津补贴等问题,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三是防范重点领域廉洁风险。紧盯权力集中的业务部门,扎牢制度笼子,着力解决执法中的暗箱操作等问题,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 中央巡视办负责同志指出,外汇局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要高度重视中央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在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建立问题、任务、责任清单,逐一抓好落实,按时报告整改情况;要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扎紧制度笼子,促进改革发展,确保取得整改实效。对巡视整改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潘功胜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听取2015年第三轮巡视工作汇报时所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对金融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指导外汇局的巡视整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央第六巡视组对外汇局党组为期两个月的专项巡视是中央对外汇局的全面“政治体检”,是对外汇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一次党性洗礼。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外汇局党组完全同意、诚恳接受,并将坚决整改。 潘功胜强调,做好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是外汇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一是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不折不扣地抓好巡视整改工作。主动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巡视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整改台账制度,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每个问题和建议,都要有整改落实的具体方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加强对巡视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三是要以此次专项巡视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长效机制。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立场硬起来、纪律严起来。巩固和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改进作风,抓好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纪检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执纪问责。四是要自觉把巡视整改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潘功胜表示,外汇局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巡视组的要求,扎实抓好巡视整改工作,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和有力的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开创外汇管理工作新局面,向党中央、巡视组和广大干部职工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中央巡视组有关成员、中央纪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反馈会。外汇局党组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外汇局总会计师,外汇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016-02-04/safe/2016/0204/4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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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依据现行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除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外,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主要实行逐笔审批管理。 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是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二是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因此,需尽快对当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维持现有对外担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大幅简化,梳理、澄清担保管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遵循简化、高效、可控原则。通过简化行政审核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更有力地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同时也要防止对外担保这种或有外债变为实际债务或债权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要促进发展,又要控制风险。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二是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三是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四是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五是明确取消对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的事前核准手续。六是明确银行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登记实行定期备案。七是重新设计银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便利程度。 四、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形成以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指标范围内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再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但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和)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二是企业担保人的净资产比例由过去的贸易型、非贸易型企业等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15%。三是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为在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四是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五是明确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通知》对被担保人的规定做出了哪些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降低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担保人机构类型,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受任何资格条件限制,由银行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定;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只要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即可。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调整为境内机构及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二是统一、简化了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将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统一调整为“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延长至5年)。三是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内、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六、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有何意义? 此次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为实现“寓管理于服务”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将有助于进一步支持境内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有助于境内机构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助于境内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各种金融创新和业务拓展,逐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七、此次政策调整后如何控制相关风险? 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并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强化了风险控制,而且,加强了事后核查机制,因此,相关风险总体可控。具体来说:首先,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近年来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履约率,各类主体对外担保项下信用风险控制良好。第二,考虑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三类机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能力有差异,我们确定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放宽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风险控制。第三,我们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压力测试,测算结果显示,政策调整的总体风险可控。此外,我们还将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外担保项下统计监测手段和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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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党风廉政建设培训专题报告会,邀请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祝彦围绕“认真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高党性修养”,为局机关党员干部作专题辅导,同时对局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项工作进行再动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会议指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贯彻从严治党要求、推动管党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部署和具体举措,是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实践和有效载体,是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有效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重要保证和有力支撑。外汇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外汇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上来。 会议要求,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发动、全员参与,落实好学习教育任务。二是要强化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切实把解决问题贯彻学习教育全过程,并结合中央专项巡视整改任务,即知即改,使解决问题前后呼应、接续推进。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将学习教育贯穿于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履行外汇管理职责之中,以“两学一做”成效推动外汇管理工作,用外汇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验证学习教育成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外汇局党组成员、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退休党员干部参加了报告会。根据工作安排,外汇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在前期自学的基础上,将采取集中授课、分组讨论、撰写体会等形式,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学习培训,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完) 2016-05-23/safe/2016/0523/4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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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局长会见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主席安德鲁•拉什巴斯 潘功胜局长会见黑石集团总裁托尼•詹姆斯 2016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分别会见了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主席安德鲁·拉什巴斯和黑石集团总裁托尼·詹姆斯。 潘功胜指出,对当前的中国经济要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总的看,当前中国经济仍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在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速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2015年中国经济保持6.9%的中高速增长是非常难得的,而且这一增速是在中国经济总量已超过10万亿美元的基数上实现的,在世界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 潘功胜强调,中国经济增速的变化,有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原因,也是中国政府主动调整政策的结果,有利于中国实现更加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增长,也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未来中国将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平衡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风险防范三者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再平衡发挥重要作用。 潘功胜表示,当前中国国际收支状况基本平稳,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总体可控,人民币汇率对一篮子货币保持了基本稳定,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基础。我们统筹考虑便利化和防风险,在继续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突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不会走资本管制的“老路”。 会谈中,大家还就当前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交换了意见。(完) 2016-02-05/safe/2016/0205/4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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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已分6批累计废止275件法规。在上述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整理发布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0年6月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496件,其中,行政法规5件,部门规章19件,规范性文件472件。所录法规均为全部或绝大部分内容正在有效实施,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性通知或政策性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有关司法解释。《目录》分综合、经常、资本、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统计等9大项,并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法规清理,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完)。 2010-07-13/safe/2010/0713/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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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分析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三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四是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五是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与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记备案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同时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0-07-05/safe/2010/0705/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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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教授应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萨默斯教授介绍了当前全球和美国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经济金融政策走势等情况。双方就当前低利率环境、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的调整趋势,以及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完) 2016-06-21/safe/2016/0621/4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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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支局 ·南川市支局 ·丰都县支局 ·永川支局 ·合川支局 ·江津支局 ·长寿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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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5) 2016-05-13/safe/2016/0513/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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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 2010年 12月 1日 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通过实施该项改革,一是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使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完) 2010-10-27/safe/2010/1027/4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