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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上午,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资本项目处与黄岛支局上下联动,对黄岛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资本项目业务培训,黄岛40余家银行机构、共计110余人参加了培训。分局资本项目处阮佳佳同志讲解了资本项目业务政策法规及银行业务操作环节,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违规案例进行了深度剖析,并现场解答了银行提出的难点、疑点问题。 本次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深了银行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促进银行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受到与会银行极大好评。 2019-07-12/qingdao/2019/0712/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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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上午,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推进暨金融支持上合示范区与自贸片区建设座谈会在青岛国际金融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主办,青岛市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承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同志、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青岛市4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管行级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资本项目处、经常项目处,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跨境办分别就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政策、自贸片区外汇及跨境人民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解读,为银行深入了解政策导向、合规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助力上合示范区和自贸片区建设提供了指导。 座谈会中,自律机制牵头单位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就今年8月份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结算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情况进行了汇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青岛分行就落实便利化政策进行经验交流;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农商银行就支持上合示范区和自贸片区建设分享了工作思路,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就进一步推进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落实金融支持上合示范区和自贸片区建设情况开展了深入座谈。 张朝晖同志指出,上合示范区和自贸片区建设是青岛的大事,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此高度重视,青岛的银行机构有基础、有责任、有能力通过落实好各项金融便利化和改革试点政策来支持好、服务好两区建设,并在支持和服务中发展壮大自身。对于全市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如何落实防风险和促便利的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支持上合示范区和自贸片区建设,张朝晖同志提出六项工作要求:一是树立正确的展业理念意识,二是提升“抓异常”的真实性审核能力,三是用足用好试点创新政策,四是继续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五是做好面向涉外主体的政策传导工作,六是认真做好自律机制建设工作。 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十项试点政策正式落地实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将继续跟进指导青岛市自律机制及各成员单位探索落实便利化政策举措,督导辖内银行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主动建立防风险与促便利并重的发展理念,推进上合示范区、自贸片区各项金融创新试点政策落地实施,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资本项目扩大开放贡献金融力量。 2019-10-17/qingdao/2019/1017/1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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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4-19/qingdao/2021/0419/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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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要求,增强对外窗口员工服务意识,激发工作热情,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分局对外服务效能,9月1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举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窗口服务培训班。中心支行副行长、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同志出席并作总结讲话,相关窗口业务处室负责人以及柜台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班上,来自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培训老师介绍了招行以“服务创优,体验未来”为主题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并从服务礼仪、服务态度、沟通技巧、客户投诉处理技巧等方面,讲授了主题为“服务蜕变,共赢未来”的服务礼仪课。参训人员还深入招行营业大厅进行现场观摩,以顾客的身份,亲身体验了招行智能式、温馨化的柜台服务。 张朝晖同志做总结讲话时指出,目前服务窗口在标准化建设、管理机制、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好”要求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在服务意识、业务能力、依法行政、纪律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要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五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一是提高站位,切实提升服务意识;二是狠抓落实,全面推动“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实落地;三是主动钻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处理潜在的各类风险隐患;五是党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带头作用。 这次窗口服务专题培训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一次实际行动,实现了主题教育与对外服务窗口员工培训教育的深度融合,也是对标先进“走出去”、成功经验“请进来”的有益尝试,进一步增强了窗口员工的为民服务意识,提升了自我情绪控制、表达同理、了解需求、表达观点等沟通技巧,收到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2019-09-10/qingdao/2019/0910/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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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后,为推进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积极落实总局批复精神,立即安排部署、积极行动,通过政策解读、媒体宣传、业务培训等一揽子措施,全力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实施。 10月12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召开全市银行业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座谈会,向各银行分管行长和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试点政策、传达改革精神,要求各银行正确把握便利化和防风险的关系,既要为涉外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也要关注风险、尽职审查。 10月14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资本项目处组织召开“上合示范区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政策培训会”,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辖内各支局,全市40余家银行国际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支行业务操作人员共300余人参训。会上,资本项目处有关人员向辖内各支局、各银行解读了十项试点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设计及主要特点,从政策内涵和操作实务角度对十项试点业务内容、适用范围等进行逐条梳理解读,对业务操作流程、关键环节等予以详细说明,还在现场答疑环节就各银行关心的问题一一给予答复。 此外,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还先后编发新闻宣传稿、答记者问,在地方主要媒体刊载,详细宣传和解读各项试点政策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红利等内容,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广试点政策,扩大政策的宣传覆盖面,提升涉外主体的知晓度;以专报件形式报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并得到充分肯定。 十项试点政策落地以来,企业、银行等涉外主体高度关注、反响热烈,参与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策发布第一天,中行、交行即为3家企业办理了3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合计1238万元人民币;中行首发办理4笔外债注销登记试点业务,1笔跨地区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 2019-10-21/qingdao/2019/1022/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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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上午,“上合示范区进出口企业国际业务改革创新研讨会”在青岛胶州市上合服务中心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国家外汇管理胶州市支局、胶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主办,交通银行胶州支行承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商务局、胶州市商务局、胶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以及50多家企业参加,胶州市副市长李宝帅、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孝芝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行长、外汇局胶州市支局局长宋延边同志发言,人民银行青岛中支跨境办和外汇局胶州市支局外汇管理科分别介绍了上合示范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与资本项目外汇改革相关支持政策,交通银行专家讲解了汇率走势及汇率避险产品。 参会50多家企业的进出口额约占胶州市的一半,在胶州市外向型经济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参会企业表示,此次研讨会响应政策迅速,讲解透彻,真正做到了惠及广大企业,对推动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推进企业与上合国家贸易伙伴的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9-10-17/qingdao/2019/1017/1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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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推进外汇政策便利化和跨境人民币结算,8月8日,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带领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跨境办、黄岛支行联合青岛农行一行到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主题党日调研活动。 康大集团是一家以畜禽繁育及养殖为主的综合性、外向型股份制民营企业,是国家、省和青岛市三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座谈会上,康大集团董事长高思诗详细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及跨境办有关同志详细解答了外汇政策及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企业关心的问题。张朝晖同志认真了解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业务情况,详细询问企业是否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并对康大集团始终贯彻“绿色”和“健康”两大产业发展主题,在我国种兔生产繁育上作出积极贡献给予高度赞扬和肯定。 2019-08-09/qingdao/2019/0816/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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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莱西市支局在莱西月湖广场组织开展了外汇政策现场宣传活动。活动现场,莱西市支局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了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册页,介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上线的“数字外管”微信公众服务号,并解答了50余名群众的现场咨询。 2019-09-26/qingdao/2019/0926/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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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qingdao/2019/1025/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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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265亿元,同比增长9%。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991亿元,进口15263亿元,顺差472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27亿元,进口2785亿元,逆差55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90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11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8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7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69亿美元,进口2656亿美元,顺差61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169 614 贷方 22217 3269 借方 -18048 -2656 1.货物贸易差额 4727 696 贷方 19991 2942 借方 -15263 -2246 2.服务贸易差额 -558 -82 贷方 2227 328 借方 -2785 -410 2.1加工服务差额 77 11 贷方 83 12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1 5 贷方 52 8 借方 -20 -3 2.3运输差额 -119 -18 贷方 893 131 借方 -1012 -149 2.4旅行差额 -683 -100 贷方 61 9 借方 -744 -109 2.5建设差额 39 6 贷方 88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15 2 借方 -77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7 4 借方 -23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9 -19 贷方 136 20 借方 -265 -3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331 49 借方 -239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9 35 贷方 525 77 借方 -286 -4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 1 借方 -13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42 -6 贷方 9 1 借方 -51 -7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10-12/qingdao/2022/1012/2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