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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或将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向QFII/RQFII托管账户划转时,能否通过购汇或结汇,将不同投资渠道下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答:不能。不同渠道的账户内资金划转时,只允许币种相同的账户间资金自由划转,不得通过购/结汇方式,将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2020-01-09/ningbo/2020/0109/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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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2020-01-03/ningbo/2020/0103/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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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何时出台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指引? 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相关业务指引的草稿,将于近期对外发布。 2020-01-09/ningbo/2020/0109/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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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余姚市支局面向70余家重点进出口企业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讲。外汇局奉化支局向银行发放3000余份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资料,向社区居民普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知识。 2020-01-02/ningbo/2020/0102/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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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0/ningbo/2020/0110/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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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0/ningbo/2020/0110/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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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2020-04-24/ningbo/2020/0424/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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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1.(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外管〔2020〕3号) 2.(已废止)关于开展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11〕5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甬外管〔2015〕15号) 4.(已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外管〔201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建立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甬外管〔2016〕5号) 2020-04-21/ningbo/2020/0421/1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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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2020-04-30/ningbo/2020/0430/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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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北仑支局优化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支持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提交材料,便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业务。近日,辖内一企业急需办理预付货款超期限退汇业务、北仑支局指导企业通过线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仅用时10分钟即完成上述业务。 2020-04-30/ningbo/2020/0430/1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