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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宁波市分局召开专题局务扩大会议,学习总局2021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张全兴局长主持会议,王去非副行长、分局各处室科级以上干部、各支局分管局长和外汇管理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总局工作会议精神,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张全兴局长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工作部署,一是要落实好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要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三是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多出精品。 2021-08-02/ningbo/2021/0802/1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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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金融意识,近日,外汇局宁海县支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及部分金融机构,开展以“学法用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金融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摆放的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折页和展板吸引过往市民纷纷驻足观看,宁海县支局青年志愿者积极发放宣传折页,向市民普及网络“炒汇”的非法性、危害性,列举了常见的诈骗手段,提醒市民增强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接受咨询近300人次。 2021-08-09/ningbo/2021/0809/1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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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余姚市支局贯彻落实上级局统一部署,协同银行开展辖内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一是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宣讲,提高政策的知晓面。二是优化服务,做好政策辅导工作。制作《ODI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指南》,并发送给企业申报联系人,提高申报操作效率。同时对外公布存量权益登记热线电话,由专人及时解答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目前,余姚全辖104家境外投资企业已全部完成了2020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2021-08-03/ningbo/2021/0803/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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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王去非副局长带队赴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和宁波银行开展调研,听取了各金融机构上半年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推动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等汇报,并征求了银行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引导银行加强展业,切实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加强汇率避险宣传和业务推广,推动更多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2021-08-24/ningbo/2021/0824/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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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06/ningbo/2022/0606/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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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ningbo/2022/0530/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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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境外银行300万欧元的外债合同到期,新合同展期1年,企业在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这项便利措施,让企业足不出户就完成了外债变更申请,业务办理时间也由3个小时缩短至10分钟以内,有效提升了外债业务办理效率。 宁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开立了多个外债账户,5月17日企业了解到有“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这项新的便利措施后,将外债账户的资金合并到一个账户,并在该账户办理了100万欧元外债归还手续。“今后可以用一个外债账户统一进行多笔外债资金收付,减少了账户管理成本。”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积极推进“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和“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等跨境融资便利化创新政策落地。两项外债便利化政策成功落地以来,宁波辖内已有4家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一是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发布《关于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相关措施的通知》,部署政策宣传,细化操作要求,积极推动落实。 二是精准对接企业实需,主动联系辖内外债需求较大的重点企业,排摸企业近期外债提款、还本、外债账户合并等需求,梳理可能发生业务的企业清单。 三是主动做好政策落地跟踪服务,跟踪服务新签约外债企业后续开户情况,并指导辖内银行梳理存量外债账户,按照企业实需办理外债账户归并。 下一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将持续做好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加强银企对接,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生效,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持工作。 2022-06-02/ningbo/2022/0602/1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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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形势,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在做好日常疫情防控的同时,坚持涉外服务“不间断、有温度、有力度”,多措并举,积极助力外贸企业纾困解难。 外汇金融服务“不间断”,异地办、线上办破解物理隔离难题。疫情以来,企业外汇业务服务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指导金融机构采取异地办、线上办等方式确保外汇服务不中断。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办公所在区域被列入防范区的5天时间内,派员24小时驻守,引导银行、企业通过线上提交材料办理3笔特殊机构代码申补领业务、15笔企业名录登记业务,满足企业应急办理需求。 外汇金融服务“有温度”,特事特办破解企业外汇业务难题。针对疫情导致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指导银行启动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同意银行在有效把握真实交易背景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办理,事后报备外汇局。本轮疫情以来,全市银行通过特事特办方式,为69家企业办理疫情相关外汇业务135笔、涉及金额2.3亿美元。 外汇金融服务“有力度”,海外代付、信用贷款破解企业资金紧张难题。疫情下,多家外贸公司运输周期拉长、产品销售周期延长,导致资金回笼较慢,流动资金紧张。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引导银行机构“一户一策”做好金融服务,加大减费让利优惠力度,积极通过海外代付、信用贷款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疫情期间,宁波辖内银行依托外汇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440家中小外贸企业办理融资业务2373笔、金额2.34亿美元。 2022-05-30/ningbo/2022/0530/1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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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持续做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工作,提升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汇及使用便利度。截至2022年4月末,宁波地区已有366家企业累计办理资本项目便利化业务1.1万笔,金额合计19.6亿美元,便利化业务覆盖率超过80%。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银行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办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的结汇和支付使用,无需提交事前真实性证明材料,可显著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全力推广便利化政策。宁波地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便利化业务的比例从2019年9月全市试点初期的10.6%提升至2022年4月末的81.8%。 二、强调银行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银行进一步完善内控建设、整合业务流程、明确展业标准、政策宣讲效果,形成“越合规越自主”的良好环境。 三、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区块链应用场景试点,打造企业“无感”监管闭环。截至2022年3月末,全市已有394家企业授权开展区块链审核,形成了约236万条企业发票数据库。 四、做好政策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点对点”加强企业端政策宣传、细化银行展业规范、推进业务办理数字化等针对性建议措施。 2022-06-02/ningbo/2022/0602/1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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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以线上会议的形式,成功举办了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推广动员部署会暨业务培训会。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的境内首个外汇衍生品多银行电子交易平台,主要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应对汇率风险,引导市场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平台最显著的特点是支持企业多方比价,灵活选择交易银行。辖内6 家支局和95 家优质贸易外汇便利化试点企业参加了本次会议,为便于今后工作交流和业务联系,参会企业建立了宁波市分局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推广微信交流群。 会上,宁波市分局围绕汇率双向波动走势、辖区企业汇率避险参与情况、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推广动员部署及功能介绍等内容做了宣讲,并就申请加入平台的程序步骤作了指导。部分银企已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递交了入市申请。下阶段,分局将持续支持企业适应人民币汇率波动新常态,利用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避险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满意度,更好促进宁波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6-06/ningbo/2022/0606/1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