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阳市中心支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引,时刻牢记使命,始终以监管与服务为抓手,以推进涉汇主体合规经营为目标,不断优化外汇政策法规传导途径与方式,营造了良好的外汇金融生态,为涉外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一、业务观摩“促交流” 组织举办了“2017年庆阳市银行外汇业务规范化管理现场观摩会”,庆阳市中心支局及辖区7家外汇指定银行的分管行领导、支行行长、部门经理、外汇从业人员对农业发展银行庆阳分行和中国银行庆阳分行展示的2016年以来的内控管理制度、外汇业务合同、单证资料、外汇业务流程、会计档案、特色外汇产品展示、主要外汇票样展示等档案资料进行现场观摩学习。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领导谈体会、谈感想、找差距、提思路,为促进辖区外汇业务上台阶夯实了基础。 二、人才培养“强素质” 2017年5月,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农业发展银行庆阳分行、中国银行庆阳分行参加了甘肃省商务厅在辖区举办的“陇东南片区2017年外贸政策及实务操作培训班”,并受邀在培训班上为来自庆阳、平凉、天水和陇南的47家外贸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授课,全面介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与业务流程。组织举办了“2017年全市银行外汇业务培训班”,中国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庆阳分行分别就本行的个人外汇业务和对公外汇业务向7家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人员进行了PPT课件培训。为强化对银行的业务督导,庆阳市中心支局还多次深入各外汇指定银行“面对面”开展专项外汇业务指导和现场培训,不断提升外汇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素质,全力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办理流程。 三、企业核查“防风险” 为及时传导最新的外汇管理政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涉外企业合规经营与健康发展,2017年,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工作组先后深入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通达果汁有限公司、正宁奥神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正宁县陇邦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深入开展对货物贸易、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等重点外汇业务的调查研究。 四、信息共享“创机制” 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监管与服务工作水平,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确保实现“数据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外汇监管与保障服务工作新常态,树牢顺势而为和有的放矢的监管新思维,庆阳市中心支局通过召开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与庆阳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共同推进涉外经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新思路,得到庆阳市直经济部门的积极相应和大力支持。2017年7月,组织召开了全市外汇形势分析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进会,与3家单位共商共享机制建设工作新思路,并就涉外企业注册登记与管理、对外贸易形势分析、补贴政策执行、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与管理等内容的共享方式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全方位探讨交流,订立了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期限和形式,为全面掌握涉汇主体经营和个人数据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撑。 2017-10-26/gansu/2017/1026/342.html
-
为加强青年党员思想教育,提高党性修养,促进交流学习、纯洁理想信念、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庆阳市中心支局与海北中支职工代表于 7月 18日 至19日开展了“一个人、两座城”青年党员联学交流活动。庆阳市中心支局局长陈永明、外管科职工代表李倍林与海北中支副行长汤顺心,副调研员赵红燕两个单位的党员、青年代表22人参加了活动。 一、座谈交流,互相学习促提高 7 月18 日 上午,在交流座谈会上,陈永明局长代表庆阳市中心支局致欢迎辞,对海北中支汤顺心副行长和副调研员赵红燕一行远到而来表示热烈欢迎;陈永明局长还对庆阳市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自然条件、经济金融及涉外经济发展以及庆阳中支发展等情况作了简要介绍;汤顺心副行长对海北及海北中支有关情况做了介绍发言。随后双方参会代表从工作实际出发,与外汇管理、货币信贷、调查统计、支付结算、精准扶贫、科技等部门对专项工作开展了深入的现场交流。 二、现场参观,全面了解促成长 7 月18 日 下午,海北中支汤顺心副行长一行和庆阳市中心支局、庆阳中支团委工作人员先后前往庆阳市科技馆和庆阳市博物馆,通过参观陈列展馆、听取讲解、观看系列专题片及主题电影等形式对庆阳市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民俗文化、风土人情、经济金融、居民消费、城市建设及发展规划进行了全面了解。 三、党员联学,深刻领会提修养 7 月19日 ,庆阳市中心支局和庆阳中支团委工作人员陪同海北中支汤顺心副行长一行先后前往南梁参观了抗大七分校、军民大生产纪念馆、南梁革命纪念馆,在荔园堡革命英雄纪念碑前重温了入学誓词。通过实地参观学习,深入了解了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等老一辈无产阶段革命家的光辉奋斗历程,深刻领会了南梁精神的内涵,体会到了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在庆城县周祖陵,一行人员重点了解了庆阳农耕文化和中医药文化的发展之路。 此次青年党员联学活动的顺利举办,一方面,促进了庆阳中心支局和海北中支两个兄弟单位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交流,为兄弟单位青年党员提供了面对面学习交流的平台;另一方面,促进了庆阳市农耕文化与海北游牧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通过外汇业务现场交流更为促进兄弟行间的业务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7-07-21/gansu/2017/0721/336.html
-
武威市地处河西走廊东端,是典型的农业地区。当地农产品种类丰富,具有发展农、林、牧、副等产业的优势,是甘肃省重要的粮食、瓜菜、肉类生产基地之一。农产品出口作为全市外贸经济支柱,最高时占全市贸易出口总额的81.73%。2012-2016年,辖区农产品出口累计已超过1亿美元,主要销往英国、美国、德国、荷兰、法国、日本及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产品销售覆盖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农产品出口额较5年前增幅达到60.17%。 近年来,武威市中心支局以外汇金融支持农产品出口为突破口,全力促进辖区外向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参与制定出台《金融支持武威市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利息率、延长信贷期限、加大贷款额度及放宽还贷条件等。先后多次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赴武威市保税物流中心召开政银企座谈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外汇管理支持武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保税物流中心金融基础设施,探索推进动产质押、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新型结算等创新服务。推动建设银行武威分行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并设立多功能自助银行,创新推出针对保税中心企业的“税易贷”金融产品;引导工商银行武威分行紧盯“贸易金桥”,积极落实工商银行总行《“一带一路”区域信贷指导意见》,主动调研了解涉外企业经营方式及融资需求,推介适宜信贷产品。支持建设银行武威分行搭建“商盟贷”平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发展,通过联合印制外语版的产品宣传册、赴中亚和俄罗斯市场进行市场推介等方式,提高了当地农产品种植、销售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当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017-10-19/gansu/2017/1019/338.html
-
为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提高辖区银行与企业外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外汇管理政策,更好地服务辖区涉外企业参与“一路一带”建设, 2017年 10月 20日上午 ,张掖市中心支局举办了全市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班,辖区18家货物贸易名录企业、5家外商投资企业和6家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受邀授课的银行外汇业务骨干和张掖市中心支局部分业务骨干,从外汇管理政策及银行操作实务角度,就国际收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资本项目等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讲授。 为组织好此次培训工作,张掖市中心支局周密部署,精心准备。一是组织有力,措施得当。确定此次培训工作后,中心支局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局务会进行部署,对培训内容、培训重点、授课形式、参训人员等具体细节予以确定,制订了详细的培训方案,要求各授课人员结合外汇管理政策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业务操作薄弱环节认真编写了培训讲义,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参训人员参与度高,覆盖面广。参训人员报名踊跃,超过要求人数,实现辖区主要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6家外汇指定银行网点全覆盖。三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此次培训内容涵盖了当前外汇形势与监管任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在政策法规方面,授课人员从政策要点、适用范围、推行步骤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业务操作方面,重点列举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操作等银行业务操作常见错误,并着重强调了每个风险预警环节。四是针对性强,效果明显。参训人员普遍认为培训对外汇业务办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切实解决了外汇从业人员日常业务处理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参加此类培训,学习不断变化的外汇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水平。 2017-10-26/gansu/2017/1026/343.html
-
近年来,张掖市山丹县劳务输出经济实现转型发展,改变了过去零敲碎打式的劳务输出模式,向着集团化、技能化、品牌化等方向转型发展。 一是由“游击队”向“集团军”转变。截至2017年上半年,共建立劳务基地77个,年均输转劳动力6万多人,年实现劳务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输出地域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并成功打入国际劳务市场。二是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依托5个乡镇劳务培训定点机构,对输转劳动力开展定单式、对接式培训,年均培训农村劳动力5000人以上,有力提高了技能型劳务输转能力。三是由“一般化”向“品牌化”转变。全面打造“丝路硬汉子”和“焉支铁人”劳务品牌,大力开展品牌劳务输转,扩大品牌输出规模,品牌带动效应不断显现,务工人员已在阿克塞、哈萨克斯坦、青海、新疆等地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四是由“挣本币”向“挣洋钱”转变。充分发挥山丹县驻霍尔果斯口岸商务服务中心桥头堡作用,在中亚国家建立稳定劳务基地,年输送境外务工人员1400余人,实现劳务收入近6700万元人民币。五是由“打工潮”向“创业流”转变。大力实施能人带动战略,坚持走“输出—引回—反哺”路子,制定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对有意愿创业者开展SYB创业培训,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县回乡创业人员创办各类经济实体近1000家,提供就业岗位6000多个,有力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2017-10-19/gansu/2017/1019/337.html
-
2017 年10月31日 ,甘肃省分局陶君道副局长一行4人,对金昌市中心支局落实外汇支持对外经济发展意见、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试点推广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金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天的调研和座谈。 陶君道副局长听取了金昌市中心支局2016年以来落实外汇支持对外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现场核查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异地购付汇业务情况的汇报,指出金昌市中心支局在落实上述两项重点金融工程及各项工作的开展中“很主动、很积极、很有效”。同时,从加强政策学习、关注内保外贷业务、关注异地购付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等十个方面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调研期间,陶君道副局长一行赴金川公司参观了选矿车间、富氧顶吹炉冶炼车间、镍铜电解车间及科技展览馆。金川公司汇报了近几年的生产经营、进出口及改革情况,就异地子公司的购付汇情况作了简要汇报,提出了建议和需求。陶君道副局长在座谈发言中,从政策执行必须严格、便利化措施必须到位、真实性原则必须落实、资金集中运营必须发展、境外投资效益必须重视、外汇局与企业间的联系沟通必须及时畅通等方面,对金川公司和金昌市中心支局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2017-11-03/gansu/2017/1103/344.html
-
2017 年10月25日 ,甘肃省分局召开了2017年三季度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甘肃省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人员、辖内18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2家财务公司国际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7年三季度甘肃省外汇形势和跨境人民币交易情况,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金川财务公司及酒钢财务公司分别介绍了2017年三季度外汇资金营运情况。 最后,甘肃省分局通报了总局综合司在近期的大额购付汇监测和异常购付汇约谈中发现的问题,传达了总局潘功胜局长在党的十九大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开放日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的两项外汇管理原则、五条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和在总局召开的银行和财务公司座谈会上对各金融机构提出的三点要求。指出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财务公司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增强内控意识,强化外汇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客户合理的贸易投资需求,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17-10-26/gansu/2017/1026/340.html
-
2017 年10月25日 上午,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7年3季度金融运行暨外汇分析会议,通报3季度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交流进出口及银行结售汇、企业国际化战略经营、外汇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宣传、“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年”活动开展工作经验,并对4季度外汇管理工作重点进行了安排。嘉峪关市政府金融办、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共计3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前3季度辖区经济低位运行,逐季向好。各项贷款波动增长、增势趋缓,各项存款增速持续走低、降幅扩大,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同比小幅上升、票据市场运行平稳,跨境人民币业务大幅下降。经济金融运行及外汇管理与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龙头企业产量下降、进出口增长乏力等问题。与会外汇指定银行围绕上述问题开展了分析讨论。 会上,嘉峪关市中心支局还对近期外汇政策进行了解读,对4季度做好外汇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及国际化战略经营、扩大产品进出口、强化外汇金融服务、扩大外汇金融产品运用、防范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进行了安排。 2017-11-03/gansu/2017/1103/345.html
-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管理内控监督工作水平,保证各项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2017年 10月 16日 至19日,酒泉市中心支局内控监督检查组对敦煌市支局开展了内控监督现场检查。 在听取了敦煌市支局自查情况汇报后,内控监督检查组通过现场调阅档案资料和查看相关业务系统,对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6月 30日 期间的内控制度建立和国际收支、经常资本项目、外汇检查、专项经费使用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估。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成员向敦煌市支局反馈了检查的整体情况,对其外汇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针对检查情况对业务规范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次内控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敦煌市支局依法行政行为,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了外汇管理工作水平,达到了“以查代训”的效果。 2017-10-26/gansu/2017/1026/341.html
-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4/gansu/2017/1204/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