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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重要讲话,就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支撑作用、推进强军建设等作出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催人奋进,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管理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以更加强烈的担当、更加积极的作为,扎实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一是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为重点,继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提升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完善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以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二是防范外部风险冲击。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外汇市场逆周期调节和预期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三是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加强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四是推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从实抓好巡视整改,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 会议要求,要按照《国务院2025年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细化措施加快落实,与各种不确定因素抢时间,紧抓快干、靠前发力。要高质量做好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坚持同题共答、同向发力,进一步破解难题、凝聚共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025-03-27/neimenggu/2025/0327/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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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我国外债规模小幅下降,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198亿美元,较2023年末下降277亿美元,降幅1.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0%,较2023年末上升3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末基本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受多重因素影响。2024年,受汇率波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一、二季度有所回升,三、四季度有所下降,全年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3年末减少277亿美元,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360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的贡献度为129.9%。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4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2.8%,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3.8%,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且有不同程度改善或保持基本稳定,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展望2025年,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总体仍处于降息周期,外币融资成本有望稳中趋降,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有助于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3-28/safe/2025/0328/25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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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2月,银行结汇11324亿元人民币,售汇12070亿元人民币。2025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2436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835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2月,银行结汇1579亿美元,售汇1683亿美元。2025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394亿美元,累计售汇3951亿美元。 2025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206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986亿元人民币。2025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8577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559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66亿美元,对外付款5576亿美元。2025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95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192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3-27/neimenggu/2025/0327/1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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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1.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1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8万亿美元)。 202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4.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16万亿美元)。 2025-03-28/qinghai/2025/0328/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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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dalian/2025/0327/2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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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zhejiang/2025/0328/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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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移动支付及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问答 2025-03-27/neimenggu/2025/0327/1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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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shanxi/2025/0328/1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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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jiangxi/2025/0328/2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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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样的交易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见附件)等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 为了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柜台头寸,从2006年起,询价交易时间延长至17:3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公告,并做好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 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 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 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7:30。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即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主管机构授权的官方媒体对社会发布即期交易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有偿原则为会员提供交易系统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5-11-24/safe/2005/1124/5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