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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近期我分局以“倡导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为主题,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以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合规用汇意识,为上海健康外汇市场保驾护航。制作外汇政策宣传短片在移动电视媒体播出。我分局结合个人外汇领域突出、典型案件制作3集系列宣传短片,内容涵盖打击防范违法集资、网络炒汇、个人合法用汇等各方面,宣传片于6月20日-7月15日在全市公交、地铁、楼宇平台等移动媒体视频同步播出。播出时段涵盖早晚出行高峰黄金时段,每日滚动播出20次,总计播出4周,预计受众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执行个人风险提示要求,提升合规用汇意识。在银行发放“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函”,确保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群众知晓非法买卖外汇、参与非法网络炒汇的危害,提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金融机构提供的合规理财产品,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规分拆、非法换汇等行为。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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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今天(7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9.4%,外贸实现稳步增长。 海关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9.8万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出口11.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2%;进口8.66万亿元,同比增长4.8%。我国外贸进出口延续了增长势头,连续8个季度保持了同比正增长。 海关统计显示,上半年,我国外贸结构持续优化,一般贸易进出口12.7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我国对东盟、欧盟、美国分别进出口2.95万亿元、2.71万亿元、2.4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6%、7.5%和11.7%。东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4.9%。 同期,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合计6.31万亿元,同比增长17.8%。我国与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合计进出口6.04万亿元,同比增长5.6%。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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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 (四)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其他部门已制定的有关规定,确保衔接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六)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七)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拟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暂时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有关行政机关应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八)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九)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四、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 (十)明确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对裁量的阶次、幅度、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十一)充分研究论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五、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十二)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四)大力推进技术应用。要推进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六、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相关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六)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并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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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8590.3亿元。国债发行10535.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063.1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629.6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1386.9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97.4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4645.0亿元。 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1.9万亿元。其中,国债托管余额23.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34.5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2.8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2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2.5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4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432.2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3.5万亿元,日均成交11205.9亿元,同比增加21.8%,环比增加4.4%;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3.5%,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9.4%,单笔平均成交量4991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7万亿元,日均成交1760.2亿元,同比增加36.3%,环比减少21.9%。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17.7万笔,成交金额236.5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2年7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6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5%。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5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3万亿元、占比66.2%,政策性金融债0.8万亿元、占比23.9%。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46.5万亿元,同比增加37.8%,环比增加4.7%。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31.4万亿元,同比增加38.2%,环比增加4.7%;买断式回购成交4135.1亿元,同比增加10.9%,环比减少23.8%;同业拆借成交14.6万亿元,同比增加35.3%,环比增加5.6%。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2.9万亿元,同比增加6.0%,环比减少4.9%。 7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33%,环比下降24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35%,环比下降21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1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6万亿元。截至7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3万亿元,贴现余额12.4万亿元。 7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9.0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4%,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1.4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64.0%。贴现的中小微企业9.3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7%,贴现发生额1.1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1.4%。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7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253.2点,较上月末下跌145.4点,跌幅为4.3%;深证成指收于12266.9点,较上月末下跌629.3点,跌幅为4.9%。7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4188.2亿元,环比减少16.6%;深市日均交易量为5881.3亿元,环比减少2.4%。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7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890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201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1%,主要集中在基金公司、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代客);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1.9%。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75、1、11、11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91%。 7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50.8%,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城市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83.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2022-08-26/shanghai/2022/0826/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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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7月,银行结汇14833亿元人民币,售汇14894亿元人民币。2022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009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55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7月,银行结汇2203亿美元,售汇2212亿美元。2022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5492亿美元,累计售汇14649亿美元。 2022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62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5376亿元人民币。2022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949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49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143亿美元,对外付款5255亿美元。2022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674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602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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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7月份,受分红派息等季节性因素影响,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呈现小幅逆差,属于在平衡区间内的正常波动,8月上旬为上百亿美元顺差。当前涉外收支状况并未改变境内外汇供求总体格局,7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基本相当,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稳定,截至7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1041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328亿美元,主要受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 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意愿保持稳定。7月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1%,处于近年来较高水平,较6月份提升6.1个百分点;衡量售汇意愿的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较6月份提升1.8个百分点,总体稳定。 经常账户延续顺差,在维护我国外汇供求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初步统计,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91亿美元,同比增长45%;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9%,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7月份经常账户仍延续合理规模顺差。今年以来,经常账户相关涉外收支和结售汇顺差均处于近年来高位,是我国重要的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其中,货物贸易表现出较强韧性,7月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421亿美元,体现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相对优势以及近年来转型升级成效。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继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内经济持续恢复,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同时,我国外汇市场韧性增强,有基础有条件继续保持平稳运行。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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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挂牌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一直高度重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对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的“五个自由”和习总书记提出的“五个重要”,积极推动多项创新举措落地见效,协同推进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2022年初,在总局发布《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后,上海市分局马不停蹄,于2022年初发布试点实施细则,积极克服疫情困难,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试点新政,推动试点落地生效,释放外汇管理改革政策红利。 试点半年来,尽管受疫情干扰,试点各项工作仍有序推进,成效明显。截至2022年7月末,经常项目累计试点业务规模28.31亿美元;资本项目下所有试点政策均已落地。试点大幅减少了企业脚底成本,提高了跨境投融资和资金运作效率,守住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底线,收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化成效。 近期,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的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奖评选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联合申报的“金融支持临港新片区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项目获得制度创新一等奖。8月17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临港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刘兴亚出席颁奖仪式并致辞。刘兴亚副主任还在临港召集30家试点银行和意愿试点银行,听取银行试点进展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要求各银行精准对接目标企业,切实采取举措进一步推动试点提质扩面。当日,刘兴亚副主任还赴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现场调研企业外汇政策诉求。 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会同有关各方,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持续稳步推进试点措施落地见效,协同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 2022-08-19/shanghai/2022/0822/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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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魏玉坤、王雨萧)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数据显示,7月份,生产供给继续恢复,就业物价总体平稳,对外贸易增势良好,民生保障有力有效,国民经济延续恢复态势。 统计数据显示,工业生产稳定增长,服务业继续恢复。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38%。全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0.6%,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生产指数分别增长10.3%、4.9%。 市场销售持续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7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7%,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27%。1至7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19812亿元,同比增长5.7%;7月份环比增长0.16%。 货物进出口较快增长,贸易结构持续改善。7月份,货物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6.6%,比上月加快2.3个百分点。1至7月份,货物进出口总额236041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出口133698亿元,增长14.7%;进口102344亿元,增长5.3%。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略有扩大。1至7月份,全国城镇新增就业783万人。7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4%,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7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7%,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 “总的来看,7月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持续显效,国民经济延续恢复态势。但也要看到,世界经济滞胀风险上升,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在15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说。 付凌晖表示,下阶段,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住经济恢复关键期,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着力稳就业稳物价,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经济恢复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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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叶昊鸣)交通运输部25日发布数据,7月份,我国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636万标箱,同比增长11.2%,增速较6月份加快4.7个百分点。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副司长苏杰在当日举行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7月份,我国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3.4亿吨,由6月份的下降2.3%转为增长5.7%,其中内、外贸吞吐量分别增长7.3%和2%。 在交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苏杰介绍,7月份,我国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3309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公路水路完成投资2591亿元,同比增长7.5%。 7月份的数据显示,货运方面,我国完成营业性货运量44.2亿吨,同比下降0.8%,降幅较6月份收窄1.1个百分点,其中公路货运量降幅收窄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增速加快1.7个百分点。客运方面,我国完成营业性客运量6.2亿人,同比下降26.1%,降幅较6月份收窄5.3个百分点,其中公路、水路客运量降幅分别收窄4.3个和19个百分点;全国36个中心城市完成客运量39.9亿人,同比下降15.6%,降幅较6月份收窄1.7个百分点;高速公路9座及以下小客车完成出行量17.2亿人,同比下降10.6%,降幅较6月份收窄3.7个百分点。 “总的来看,7月份货运量基本恢复至去年同期规模,客运量在暑期出行带动下降幅有所收窄,港口货物吞吐量实现正增长、集装箱增长较快,交通固定资产投资持续高位运行。”苏杰说。 (来源: 新华社) 2022-08-26/shanghai/2022/0826/1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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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 谢希瑶)记者18日从商务部获悉,2022年1至7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983.3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7.3%(下同),折合1239.2亿美元,增长21.5%。 从行业看,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989.2亿元人民币,增长10%。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32.1%,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长33%,高技术服务业增长31.8%。 从来源地看,韩国、美国、日本、德国实际对华投资分别增长44.5%、36.3%、26.9%和23.5%(含通过自由港投资数据)。 从区域分布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15.2%、30%和41.2%。 据悉,2022年5月起,根据新修订的《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包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全口径数据,同比为不含上述领域的可比口径。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