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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380亿元,支出14535亿元,顺差384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082亿元,支出12520亿元,顺差456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98亿元,支出2015亿元,逆差71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782亿美元,支出2200亿美元,顺差58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585亿美元,支出1895亿美元,顺差69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6亿美元,支出305亿美元,逆差10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845 582 18380 2782 -14535 -220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562 691 17082 2585 -12520 -1895 2.服务贸易差额 -717 -109 贷方 1298 196 借方 -2015 -305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10 贷方 71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42 6 借方 -21 -3 2.3运输差额 -209 -32 贷方 365 55 借方 -573 -87 2.4旅行差额 -513 -78 贷方 68 10 借方 -581 -88 2.5建设差额 22 3 贷方 53 8 借方 -32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2 -6 贷方 28 4 借方 -71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3 3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8 -25 贷方 36 6 借方 -205 -3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88 28 借方 -18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2 17 贷方 410 62 借方 -298 -4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4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0 2 借方 -10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12-30/safe/2020/1230/17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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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0年9月末) 2020-12-30/safe/2020/1230/17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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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3354亿美元,对外负债14152亿美元,对外净负债798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78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984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760亿美元,债券资产179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9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3%、13%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433亿美元,美元资产9048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74亿美元,分别占11%、68%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000亿美元,占比52%;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355亿美元,占比48%。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211亿美元,债券负债264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2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8%、19%和2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5215亿美元,美元负债582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116亿美元,分别占比37%、41%和22%。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238亿美元,占比44%;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914亿美元,占比56%。(完) 2020-12-30/safe/2020/1230/17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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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t the end of September 2020, China's banking sector recorded external financial assets of USD 1335.4 billion, external liabilities of USD 1415.2 billion, and net external liabilities of USD 79.8 billion including net RMB liabilities of USD 378.2 billion and net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of USD 298.4 billion. Among the external financial assets of the banking sector, by instrument, deposits and loans were USD 976 billion, bonds investment, USD 179.5 billion, and other assets including equity, USD 179.9 billion, accounting for 73 percent, 13 percent and 13 percent of the sector's total external financial assets respectively. By currency, RMB assets were USD 143.3 billion, USD assets were USD 904.8 billion, and other currency assets were USD 287.4 billion, accounting for 11 percent, 68 percent and 22 percent respectively. By counterpart sector, the amount invested in the overseas banking sector was USD 700 billion, accounting for 52 percent; the amount invested in the overseas non-banking sector was USD 635.5 billion, accounting for 48 percent. Among the external liabilities of the banking sector, by instrument, deposits and loans were USD 821.1 billion, bonds investment, USD 264.6 billion, and other liabilities including equity, USD 329.5 billion, accounting for 58 percent, 19 percent and 23 percent of the sector's total external liabilities respectively. By currency, RMB liabilities were USD 521.5 billion, USD liabilities, USD 582.2 billion, and other currency liabilities, USD 311.6 billion, accounting for 37 percent, 41 percent and 22 percent respectively. By counterpart sector, USD 623.8 billion was from overseas banking sector, accounting for 44 percent; while USD 791.4 billion was from overseas non-banking sector, accounting for 56 percent. (End) 2020-12-30/en/2020/1230/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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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广东籍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7月,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次折合7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2.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籍叶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7月,叶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9次折合9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南籍谢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2020年1月,谢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等方式,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8次折合8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次折合5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天津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12月,李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次折合7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2019年9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7.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2018年5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笔折合4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西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9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40.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浙江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8月,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次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南籍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9月,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次折合24.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30/anhui/2020/1230/1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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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某航空公司驻我国办事处定期将收取的空运费汇回境外母公司,该空运费应如何申报? 答:该航空公司办事处收取的空运费属于代收款的性质。应当根据其空运费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①如果该空运费与客运有关,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 ②如果该空运费与货运有关,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22202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22202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相应项下。 ③如果空运费与客运和货运有关,应按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交易性质选择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2020-12-31/tianjin/2020/1231/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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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境外,境外进口商要求其在境内的办事处支付外汇给A公司 ,则该笔款项如何申报? 答:A公司在收到境内办事处垫付的货款时因资金未发生跨境流动而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的办事处收到境外汇入款时,应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并根据境内A公司的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内办事处代垫+贸易方式+商品名称+货款。 2020-12-30/tianjin/2020/1230/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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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传播法治信仰,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盘锦市中心支局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一是利用业务网金融法规专栏和电子显示屏向干部职工传播宪法知识、宣传宪法精神,以宪法在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重点,合理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宪法观念,依法履职与法治学习不断结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盘锦市中心支局及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开展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多项内容的集中学习,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学习效果。 三是组织辖内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活动。通过营业网点滚动播放宪法宣传周公益广告、宣传主题标语,发放宪法知识宣传折页、设置法律事务咨询台等方式,将宪法精神、法治信仰、法律理念、法制维权等内容传导给社会公众,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辖内法治建设水平,增强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的深厚氛围,促进外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2020-12-28/liaoning/2020/1228/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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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朝阳市中心支局积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复产复工政策落实,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提高涉外企业满意度,护航辖区涉外经济快速发展。 一、深化外汇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全力支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朝阳市中心支局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工作指引》,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进出口情况及疫情带来的影响,指导银行对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业务做到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随时上报,确保高效落实疫情期间外汇业务便利化举措。二是完善“单一窗口”,推广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指导涉外企业通过网络办理名录登记业务。三是助力辖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打造线上线下资本项目许可一体化办理模式。四是完成首笔跨境金融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为企业量身制定“跨境快贷+跨境金融区块链”融资方案,仅用两个工作日完成放款和融资登记业务,解决了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 二、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诚信兴商”主题宣传活动达到良好效果。以“金融知识宣传月”为契机,开展“诚信兴商”外汇知识宣传活动。二是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对企业进行外汇政策的普及,详细讲解了货物贸易外汇报告网上办理、贸易新业态、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等政策的具体运用,鼓励企业尝试并善于利用相关的政策优惠。三是加强窗口指导。利用名录登记、辅导期企业报告以及现场核查等窗口办理渠道,及时向涉外企业宣讲外汇管理政策、业务办理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主题教育成果 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回应涉外企业诉求。对县域涉外扶贫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对企业面临的出口规模小、缺乏龙头产品以及汇率风险、贸易摩擦、疫情等难题和业务需求进行了深入了解,并提出了政策措施与建议。二是广泛向服务监管对象征求意见,找差距,查短板,认真查摆不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着力抓好整改落实。 2020-12-30/liaoning/2020/1230/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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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银行业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工作会议于12月10日举行,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领导,抚顺市自律机制13家成员行主管行长和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一年以来自律工作的成就,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各成员行密切配合,围绕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各项便利化措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发挥自律机制平台作用,对内强化展业自律实施效果、对外提升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质效,启动了2020年度自律机制评估工作。 为更充分地利用好这个平台,各成员单位建立起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会议安排了培训环节。建设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分别派人做出专题讲解,各成员行共同助力我市结合地区特点把自律工作做好、做出特色,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与金融运行效率,促进跨境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2020-12-10/liaoning/2020/1210/1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