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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二是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进行风险提示,若再次出现该类行为则将其列入“关注名单”。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的5项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 与《通知》配套上线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将在现有个人外汇管理框架下,进一步便利银行及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效率。该系统遵循全口径数据采集思路,支持柜台和非柜台渠道个人外汇业务办理,运行将更加稳定。同时系统与银行操作系统直接对接,可有效减少银行操作人员“二次录入”问题。外汇局将依托该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相关数据,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3/shanghai/2016/0113/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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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 2016-03-14/shanghai/2016/0314/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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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汇资金从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单证,但应与企业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2016-12-16/shanghai/2016/1216/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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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2016-12-16/shanghai/2016/1216/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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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2016-12-16/shanghai/2016/1216/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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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2016-12-09/shanghai/2016/1209/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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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如境内机构与境外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协议)、境外个人的商业保险单证、境外差旅费的协议或发票等。 2016-12-09/shanghai/2016/1209/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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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二是金融机构审核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三是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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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按照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但对于超过指导性限额购汇的,需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改革后,公务出国项下购汇和用汇依然按照企业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只是取消了外汇局对公务出国项下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的审批。 2016-12-09/shanghai/2016/1209/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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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公告2009年第10号)规定办理。 2016-12-16/shanghai/2016/1216/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