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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06-23/beijing/2022/0623/1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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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2024年上半年甘肃省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副行长、新闻发言人冯宗敬,介绍2024年上半年甘肃省金融运行情况。出席发布会的还有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杨小亮,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支付结算处副处长张凌,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冯宗敬:今年以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总行、甘肃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优化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甘肃经济运行持续向好。 一、各项存贷款总量平稳增长 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与力度,持续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6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2.89万亿元,同比增长5.8%,上半年新增贷款1364亿元。分部门看,全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4%;全省住户贷款余额7406亿元、同比增长6.8%。从住户贷款投向上看,住户消费贷款余额4575亿元、同比增长6.5%,住户经营贷款余额2831亿元、同比增长7.4%。其中,中长期经营贷款比年初新增265亿元,同比多增135亿元,个体经营者活跃度增加。全省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78万亿元,同比增长5.5%,上半年新增存款1250亿元。其中,全省住户存款余额1.85万亿元、同比增长10.8%,上半年新增1086亿元,住户存款增量占全省各项存款新增量的86.9%,较上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仍是全省存款增长的主力。 二、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精准有力 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紧盯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优化信贷投向结构,金融支持更加精准有力。 一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持续强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遴选32个典型项目纳入任务清单。深入推进“一县一业一品”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示范提升行动,金融机构推出“金羊供应链贷”“金银花贷”等20余种金融产品,累计发放特色产业链贷款98.6亿元,支持经营主体近20万户。6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7491亿元。 二是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拓面增量。深入开展“贷动陇原·惠企利民”融资对接提升行动,全面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6月末,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9万亿元,同比增长6.5%,上半年新增515亿元;其中,信用贷款新增320亿元,增量占比62.2%,较上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 三是金融服务绿色发展提速增效。开展“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年”行动,完善绿色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兰州新区及13个市州开展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创新试点。6月末,全省绿色贷款余额4077.2亿元,同比增长19.6%,增速同比提高2.9个百分点。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领域支持力度不断加大。6月末,全省基础设施领域贷款余额9551亿元,同比增长6.5%。全省制造业贷款余额2622亿元,同比增长11.9%,其中,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584亿元,同比增长17.4%。 五是积极推动“三大工程”项目建设。指导金融机构用好5000亿元新增抵押补充贷款额度、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推动全省首批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1.45亿元落地,兰州市首批9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已获授信40.66亿元,83个“平急两用”项目持续对接中。 三、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持续加强全省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切实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促进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上半年,全省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91%,同比下降52个基点,其中,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49%,同比下降54个基点,持续处于历史低位。 四、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积极落实各项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引导全省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外汇服务,企业跨境结算更为便利。上半年,累计为优质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20.4亿美元。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由外汇局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最大限度节省企业成本,截至目前共为71家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加大数字化服务供给,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各项融资业务77笔、8043万元人民币。深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对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宣传培训,鼓励各银行清单式、分类化培育提升企业避险能力。上半年,全省外汇衍生品签约额6832万美元,新增套期保值“首办户”41户,目前办理套保企业已达204户。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上半年全省跨境人民币收付总额76.86亿元,同比增长10.94%,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额的17.1%。 下半年,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将紧紧围绕人民银行总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更好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为甘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记者: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今年4月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联合五部门开展“贷动陇原·惠企利民”融资对接提升行动,组织全省开展“网格化”扫街式对接,实施效果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着力点? 杨小亮:“贷动陇原·惠企利民”专项行动是近三年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组织全省金融资源、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一项品牌。今年,我们将此项活动进一步提级细化、做深做细,主要是采取“网格化”扫街式对接方式,核心是鼓励银行走进街区、走进千家万户,送“贷”上门。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面广点细对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基层网点为原点,以所在社区、市场、商圈、园区为服务半径,细化网格单元,开展“扫街”式走访。指导金融机构省市县三级联动,主动联系所在地协会商会、社区街道、市场园区,多渠道掌握片区内企业经营状态、吸纳就业情况、信用表现等信息,了解企业诉求和困难,积极满足合理金融需求。从数据来看,1-6月,全省银行机构辖内3000多个网点在市场、园区开展融资对接1.7万次,对接社区、商圈、市场、园区等超过1万个,对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过28万户。 二是送“贷”上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顾问制度”“首贷窗口”“暖心热线”等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实时高效“客服式”金融服务,构建“走访、管理、维护”一体化的金融培育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投放。从数据来看,1-6月,已有6万户企业和9.4万户个体工商户获得融资授信支持,累计发放贷款750多亿元,成效明显。6月末,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2758.12亿元,同比增长15.92%。 三是央行工具支持。充分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再贷款+”模式,丰富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支持力度。1-6月,全省累计发放再贷款再贴现407.12亿元,同比多放79.86亿元,累计办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1618.14万元,支持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贷款95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各项安排部署,继续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持续构建“广覆盖对接、精准化融资、组团式服务”的高质效融资对接体系,在常态化对接中促进企业融资纾困、培育发展,提升民营、小微等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满意度和获得感。 记者:我们关注到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请问,甘肃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张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围绕银行卡、现金、移动支付、账户服务等重点任务,全速推进各项支付便利化措施落地,有效满足群众多元化支付需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统筹规划部署,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会同省交通厅、商务厅、文旅厅等15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以《甘肃省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为核心,形成商业、文旅、交通、离境退税等重点领域提升支付便利性具体解决方案。二是结合不同群体需求,部门联动共同协商、动态增量式扩充重点商户数量,将全省重点商户名录逐步扩充至2260户。 第二,聚焦支付环境建设,推动提质扩面。一是组织全省银行、支付机构有序推进外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协议换签、收银员培训等工作,大幅提升境外银行卡受理质效。二是指导银行机构加快ATM机外卡取现改造进度,丰富银行网点外币兑换币种和现钞供应,强化外币兑换服务。三是督促银行机构设计制作标准化零钱包,做到客户即来即兑,对零钞需求较大的医院、大型商超等单位,上门办理收配款业务。 第三,打造亮点特色,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在中川国际机场示范区布设全省首台外币自助兑换机、设置全省首家境外来宾服务中心,示范区内九成以上的商户支持外卡刷卡、移动支付、现金等多元化支付方式。二是在敦煌城域示范区全方位推动提升支付服务体验,市内4A级以上旅游景区所有售票窗口、三星级以上酒店及重点演艺场所全面布放外卡POS机,实现外卡支付“无障碍”。 第四,加大服务宣传供给,确保政策精准触达。一是依托机场、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为外籍来甘人员提供政策讲解、综合指引、协助开通移动支付等多元服务。全省新设境外来宾支付服务咨询点6个,推动7个外币代兑点升级成为支付服务咨询点。二是会同敦煌文旅部门建立外语导游联络机制,将61名外语导游聘为支付服务咨询员,为入境游客提供多语种支付咨询服务。三是制发中英文、中韩文《境外来甘人员支付服务操作指南》,面向外籍教师、留学生群体举办支付便利化政策专题沙龙,依托民俗文化节、兰州国际马拉松等活动开展政策宣介,覆盖人群176万人次。 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支付服务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支付服务便利性日趋提升: 从外卡受理方面看,截至6月末,全省可受理境外银行卡商户6134户、布放POS机1.13万台,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率由年初的5.1%提高至98%,外卡刷卡业务量笔数较年初增长近6倍,“外卡内绑、外包内用”累计服务1.69万人,共交易8.73万笔、金额1198万元,全面覆盖“食、住、行、游、购、娱、医、学”八大场景。 从现金服务方面看,截至6月末,全省全国性银行机构支持外卡取现的ATM机共有4300台,累计办理ATM机外卡取现业务2.26万笔、金额4575万元。全省共有支持外币兑换银行网点550家,外币兑换机构85个、自助兑换机5台,面向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投放“零钱包”14.19万个。 从支付适老方面看,截至6月末,全省90%以上银行网点完成了无障碍基础设施改造,80%以上银行网点按照适老化要求升级了自助设备,2893家银行网点具备“专人引导+特殊代办+上门服务”功能,累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客户提供上门服务7000余次,手机银行APP适老化改造完成率100%。 下一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将继续针对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和需求,推动银行卡、现金和移动支付等方式相互补充、并行发展,促进全省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再上新台阶。 记者: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即“两新”行动)开展以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如何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杨小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迅速行动,强化部门协同、加大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全力为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一是加快再贷款政策落地。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出台后,甘肃省分行第一时间传达政策要求,指导我省经办银行机构建立专班、设置专员,制作“一图读懂”政策宣传图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传导落实。协助“两新”各领域专责小组细化工作方案,建立辖内金融机构再贷款政策推进落实联系机制,督促意向银行“一对一”对接清单内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投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再贷款政策支持下,全省已有4家清单内企业和项目(1家科技企业和3个设备更新项目)获得贷款4.2亿元。 二是多元推动融资对接。持续开展“贷动陇原·惠企利民”融资对接专项行动,联合行业部门建立重点企业融资对接“白名单”,常态化组织融资对接会,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通过“一企一策”和“批量化对接”等方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6月末,全省工业企业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分别增长16.38%、17.44%。 三是加大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围绕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消费者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不同消费场景和客群,创新推出多种消费金融产品,扩大消费贷款投放,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上半年,全省中长期消费贷款新增152.76亿元,同比多增16.33亿元,增速8.3%。同时,积极落实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下调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消费者合理的购车、购房等信贷需求。将全省各市州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首套下调至15%,二套下调至25%,各下调5个百分点,房贷利率下限全部取消,促进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行。6月,全省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已降至3.75%,较2022年初高点下降1.78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居民购房利息支出,支持了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下一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总行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继续强化部门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落细金融支持政策举措,提升对接质效,加大贷款投放,优化金融服务,全面助力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取得实效。 2024-08-07/gansu/2024/0807/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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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7/gansu/2024/0807/2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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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战略性和指导性,为做好各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重大原则,重点部署了未来五年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靠的是改革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靠的也是改革开放。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局系统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一是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 二是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三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外汇政策供给,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健全以信用风险评估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赋予诚信合规主体更高便利度,将更多优质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加强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四是积极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外贸体制改革以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质量。支持重点区域开放发展。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五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局系统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高质量完成好全年工作任务。按照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宏观政策,积极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防止形成单边预期和市场超调,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抓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 2024-08-05/jilin/2024/0806/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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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96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304亿元,进口15252亿元,顺差405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25亿元,进口3280亿元,逆差115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6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11亿美元,进口260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96 407 贷方 21429 3011 借方 -18533 -2604 1.货物贸易差额 4052 569 贷方 19304 2713 借方 -15252 -2143 2.服务贸易差额 -1155 -162 贷方 2125 299 借方 -3280 -461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2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4 9 借方 -51 -7 2.3运输差额 -299 -42 贷方 644 90 借方 -943 -132 2.4旅行差额 -994 -140 贷方 213 30 借方 -1207 -170 2.5建设差额 41 6 贷方 90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7 5 借方 -12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6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3 -28 贷方 64 9 借方 -266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5 22 贷方 341 48 借方 -185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72 24 贷方 559 79 借方 -387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9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8-07/gansu/2024/0807/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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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96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304亿元,进口15252亿元,顺差405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25亿元,进口3280亿元,逆差115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6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11亿美元,进口260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96 407 贷方 21429 3011 借方 -18533 -2604 1.货物贸易差额 4052 569 贷方 19304 2713 借方 -15252 -2143 2.服务贸易差额 -1155 -162 贷方 2125 299 借方 -3280 -461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2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4 9 借方 -51 -7 2.3运输差额 -299 -42 贷方 644 90 借方 -943 -132 2.4旅行差额 -994 -140 贷方 213 30 借方 -1207 -170 2.5建设差额 41 6 贷方 90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7 5 借方 -12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6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3 -28 贷方 64 9 借方 -266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5 22 贷方 341 48 借方 -185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72 24 贷方 559 79 借方 -387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9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8-07/jilin/2024/0808/2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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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外汇领域法规立改废释,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银行卡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 2024-08-07/gansu/2024/0807/2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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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8-06/jilin/2024/0807/2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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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7月) 2024-08-09/guangxi/2024/0809/2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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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941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保持较高水平。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884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次高值,同比增长1%。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796亿美元,同比增长3%;进口12912亿美元,同比增长4%。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激发外贸新动能,叠加外部需求边际改善,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稳定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平稳增长。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1229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032亿美元,同比增长37%,境外人员来华、居民跨境旅行均有所增加,带动旅行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43%和37%。另一方面,服务贸易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92亿美元,处于历史高位;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00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上半年,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653亿美元,各类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全球化布局;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408亿美元。 总体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将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08-12/shanxi/2024/0812/1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