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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广义政府、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境外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云南省本外币各项存款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其中,除境外存款外,各部门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增速比上月末上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外贷款余额与上月末基本持平。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8930.46亿元,比年初增加1008.93亿元,同比多增531.2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2.65%,比上月末下降1.8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95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8779.77亿元,比年初增加1033.11亿元;同比增长12.84%。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1.86亿元,比年初减少3.34亿元,同比减少20.54%。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4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2507.19亿元,比年初新增494.04亿元,同比多增214.0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3.01%,比上月末下降0.3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15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6226.38亿元,比年初新增131.9亿元,同比多增23.8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7%,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上升1.55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大幅增加 4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273.08亿元,比年初增加200.33亿元,同比多增134.4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7.71%,比上月末下降4.7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58个百分点。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4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7565.89亿元,余额比年初增加241.85亿元,同比多增86.8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65%,比上月末下降1.2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9.07个百分点。其中,财政性存款余额684.73亿元,比年初增加142.94亿元;余额同比减少6.13%,比上月末上升10.15个百分点。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33.72亿元,比年初新增74.71亿元,同比多增98.0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51%,比上月末下降4.8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03个百分点。 (五)境外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4月末,境外存款余额50.59亿元,比年初减少2.0亿元,同比少增2.1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8.78%,比上月末上升0.2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0.82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379.04亿元,比年初新增887.67亿元,同比多增6.5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19%,比上月末下降0.5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2.47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3987.12亿元,比年初新增897.83亿元,同比增长10.28%。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6.86亿元,比年初减少1.1亿元,同比下降1.68%。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4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331.9亿元,比年初新增196.26亿元,同比多增87.4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51%,比上月末上升0.2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09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825.06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0.41%),同比增长16.31%;余额比年初新增213.97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06.84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9.59%),同比减少1.56%;余额比年初减少17.71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 4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7751.5亿元,比年初新增681.65亿元,同比少增85.2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79%,比上月末下降0.8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44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1907.56亿元,同比增长17.06%,比上月末下降0.5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64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4295.9亿元,同比减少1.41%,比上月末下降0.9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57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997.09亿元,同比增长2.29%,比上月末下降2.5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11.36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末持平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亿元,与上月末和年初持平。 (四)境外贷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 4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95.65亿元,同比增长13.89%,比上月末下降0.0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2.13个百分点。余额比年初新增9.8亿元,同比多增7.39亿元。 2017-07-13/yunnan/2017/071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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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落,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小幅回落,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提高,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回落,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环比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同比降幅收窄,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新增,境外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落 7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476.29亿元,同比增长10.81%,增速环比下降0.5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2.0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189.74亿元,比年初增加1271.72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68%、27.87%和27.70%(合计98.25%),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57%和0.18%。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7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300.32亿元,同比增长10.21%,增速比上月回升0.7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15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23.44亿元,比年初增加512.74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549.84亿元,同比增长13.81%,增速较环比回升0.93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9.77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减少24.83亿元,比年初增加229.57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小幅提高 7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378.44亿元,同比增长12.98%,增速环比提高0.19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5.67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7.37亿元,比年初新增415.87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回落 7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333.96亿元,同比增长14.46%,增速环比回落3.39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6.29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78.63亿元,比年初增加460.86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减少17.91%,比上月减少39.14亿元,比年初负增长126.33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7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16.22亿元,同比减少37.01%,比去年同期下降131.02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55亿元,比年初减少122.71亿元。 (五)境外存款环比增长 7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7.35亿元,同比增长17.44%。比上月增加3.24亿元,比年初增加4.95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同比降幅收窄 7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753.33亿元,同比增长13.01%,增速环比回升0.8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2.79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39.56亿元,比年初新增1510.75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1.01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2487.29亿元,占比98.83%;境外贷款262.03亿元,占比1.15%。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 7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964.25亿元,同比增长7.56%,增速较上月回落0.2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43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30.70亿元,比年初新增237.67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401.44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7.03%),同比增长13.04%,比上月新增25.79亿元,比年初新增215.24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62.7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2.97%),同比增长1.07%,比上月新增4.9亿元,比年初新增22.43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同比下降 7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523.04亿元,同比增长15.07%,增速较上月回升1.1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1.65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04.43亿元,比年初新增1267.33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7.34%,比上月新增71.02亿元,比年初新增952.71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406.44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近55个月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负增长0.73%,增速同比回落11.51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59.15亿元,比年初减少83.26亿元,同比多减313.59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87.17%,比上月新增94.16亿元,比年初新增313.10亿元,同比多增111.52亿元。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新增 7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01亿元,较上月新增4亿元,较年初新增0.95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7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62.03亿元,同比增长14.36%,增速较上月小幅回升0.6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0.44亿元,比年初新增4.81亿元。 2016-11-01/yunnan/2016/110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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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分行),各外汇指定银行昆明分行 , 富滇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现将资本项目项下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报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7年1月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企业按时报送。对于2013年5月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线之前,凡在你行开立资本金帐户的且尚未注销的,请尽快通知企业按时申报;系统上线之后,凡在你行进行过外汇登记且未注销的企业,由你行通知企业按时上报。 二、每年7月15日前请各行将所辖应申报企业家数、已申报家数、未申报家数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分局。 三、对于企业未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定性处理。请各行及时向申报主体进行宣传并督促其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今后每年度的存量权益报送均由各行按照上述要求通知所辖企业进行申报。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2017-06-13/yunnan/2017/061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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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7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11-01/yunnan/2016/110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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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7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11-01/yunnan/2016/110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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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4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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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4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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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4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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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附件2: 附件2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附件3: 附件3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附件4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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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居住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四条 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外国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第五条 银行应建立有关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必要时,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银行可参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七条 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结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上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应自业务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逐笔报送;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地区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并报送,也可逐笔报送。 第九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业务的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