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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外汇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简称厦门市分局)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简称厦门片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三、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区内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贷款。 四、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厦门片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经营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厦门市分局报送相关数据。 五、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操作规程见附件)。 六、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送。 七、厦门市分局依法对厦门片区相关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门汇〔2019〕2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26年5月7日 2026-05-13/xiamen/2026/0513/2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