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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214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185亿元,进口15112亿元,顺差607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437亿元,进口3480亿元,逆差104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3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0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6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5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92亿美元,进口2591亿美元,顺差70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5030 701 贷方 23622 3292 借方 -18592 -2591 1.货物贸易差额 6073 846 贷方 21185 2952 借方 -15112 -2106 2.服务贸易差额 -1043 -145 贷方 2437 340 借方 -3480 -485 2.1加工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82 11 借方 -19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0 4 贷方 88 12 借方 -58 -8 2.3运输差额 -303 -42 贷方 668 93 借方 -971 -135 2.4旅行差额 -976 -136 贷方 313 44 借方 -1289 -180 2.5建设差额 54 7 贷方 101 14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07 -15 贷方 25 3 借方 -132 -18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29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8 -35 贷方 68 10 借方 -316 -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70 24 贷方 414 58 借方 -244 -3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93 41 贷方 630 88 借方 -337 -4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10 1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8 1 借方 -17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7-31/liaoning/2025/0731/2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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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7月,银行结汇16700亿元人民币,售汇15070亿元人民币。202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988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902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7月,银行结汇2336亿美元,售汇2108亿美元。202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3768亿美元,累计售汇13793亿美元。 2025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35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9909亿元人民币。2025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67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1811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904亿美元,对外付款6981亿美元。2025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551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431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8-15/liaoning/2025/0815/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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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7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7月以来,国际汇市波动加大,美元指数反弹后回落,非美货币随之波动调整。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市场预期和交易平稳有序。7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环比分别增长12%和16%,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规模为228亿美元。企业、个人等主体结汇率环比小幅上升,售汇率基本持平,说明市场预期稳定,交易较为活跃。二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处于历史高位,收支基本平衡。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33%,保持高位运行;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分别增长34%和7%,主要是居民暑期出境旅行、企业分红派息处于季节性高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加之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都将为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8-15/liaoning/2025/0815/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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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银行结汇14900亿元人民币,售汇130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821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结汇2077亿美元,售汇1823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1432亿美元,累计售汇11685亿美元。 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48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667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77347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82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478亿美元,对外付款6225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0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733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7-22/liaoning/2025/0722/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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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派员参加外汇局河源市分局举办的“自律赋能 粤企稳行”之“金融赋能稳外贸 匠心护航惠企行”外汇政策宣讲活动。河源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河源工作组8家成员银行、河源市200余家外贸企业代表约300余人参加宣讲会。 宣讲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解读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引导经营主体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宣讲会还邀请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分析和展望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阐述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介绍相关汇率避险策略。 与会企业表示,通过宣讲加深了对最新外汇政策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利用便利化政策办理外汇业务的信心,增强了汇率风险管理意识。 2025-09-09/guangdong/2025/0909/3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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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922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252亿美元,降幅为0.76%。 2025年7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8-07/liaoning/2025/0807/2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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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银发〔2025〕7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委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广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银发〔2025〕7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南沙对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支撑作用,将南沙建设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的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制定以下方案。 一、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一)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1. 稳步推动南沙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票据贴现产品、增加票据融资支持。结合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升级,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加强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2. 深入推进“益企共赢计划”。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推动“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金融服务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探讨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可行路径。推动商业银行在南沙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依托科技支行探索开展认股权贷款等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探索在科技支行内针对广州市和南沙区政府引导基金的已投企业设置“白名单”,推动贷股担保租综合发力,给予企业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3. 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在南沙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动“险资入穗”。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运用力度,做好保险资金产融对接活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方式投资科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市科技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二)支持高端制造产业发展。 4. 研究制定南沙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清单,有序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推动更多合作子基金落户,引导优质资本精准投资符合南沙产业导向的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推动金融机构、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平台应收账款确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为制造业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北交易所市场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科创债增信工具,精准匹配科创企业实际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证监局) 7. 充分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推动南沙更多优质科技创新、海洋产业、未来产业、数字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鼓励证券公司靠前服务、提早介入、充分辅导。结合南沙“鲲鹏计划”,联合国内各大交易所开展培训,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创新型企业申报上市。(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证监局) (三)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8. 加强对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服务机构的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本土优质数字服务机构。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加强与南沙金融机构合作,拓展金融场景融合应用。支持在南沙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与金融场景融合应用的数据算力中心、研发认证中心、测评中心以及监管平台等机构。(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投发委办) 9. 推动数据交易所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综合性服务,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创新数据金融产品,与香港获许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加强合作对接,研究构建两地互认的数字资产跨境规则体系并试点推动项目落地,创新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广州数据交易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四)支持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10. 推动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风险评估机制,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南沙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1.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对南沙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海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港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2. 增加海上保险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强传统海上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按市场化原则开发海洋牧场保险等海洋新兴产业保险产品,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青年创新创业。 13. 完善港澳青年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政策宣讲与服务,提升政策兑现便利性与实效性,推动更多港澳居民及入驻南沙青年创业平台的企业享受当地创业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提升港澳居民获得感。(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4. 鼓励南沙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服务便利化,开通港澳居民业务办理申办绿色通道,为港澳创业青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15. 充分宣贯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南沙金融机构聘用境外特别是香港、澳门金融专业人才,联动大湾区高校开展“青出于南”英才汇聚行动计划,通过青年实习计划和高校招聘计划,推动金融机构吸纳青年就业实习。(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支持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新标杆 (六)推动跨境支付服务便利化。 16. 推动港澳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参与银行将业务范围扩展至南沙区营业网点。持续优化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户流程,提升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17. 在有效核实身份、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应用在线视频、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有序支持在南沙居住、工作的港澳居民线上开立和激活信用卡,提供信用卡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18. 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支持支付机构合规拓展和服务商户,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鼓励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提升服务实效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19. 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在南沙逐步扩大数字人民币的应用,重点拓展消费、旅游、医疗、教育、航运、大宗商品交易、跨境贸易等场景。鼓励更多的企业在与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交易中使用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应用数字货币桥的项目与功能,逐步拓展外汇交易、贸易融资等多元化场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州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七)推动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 20. 鼓励南沙和香港、澳门的银行加强与市场化征信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三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南沙区政府) 21.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在南沙和香港、澳门分别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围绕跨境支付、跨境汇款、对公信贷、对私客户关系拓展等金融业务场景,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通试点。(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务和数据局、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2. 指导南沙符合条件的港资或澳资商业银行与其香港、澳门母行(总行)做好系统对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探索“可用不可见”的跨境数据流动模式。在征得香港或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或澳门母行(总行)掌握的同一香港或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澳门居民在南沙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八)推动国际专业人士执业便利化。 23. 持续优化南沙与香港、澳门在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资格互认机制。研究探索香港及澳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在南沙跨境执业的更高水平便利化试点,针对境外金融从业人员豁免专业科目考试,简化执业登记手续,研究推动在南沙增加面向境外人士的考试安排。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情况下,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为境外专业人才办理执业登记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24. 支持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设立培训中心,推动汇丰全球培训中心投入使用。推动建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依托粤港澳三地院校、专家智库,结合南沙区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量身培养和储备绿色金融、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期货等领域的复合型金融人才。(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发委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健全现代金融产业 (九)创新服务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业务。 25. 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研究电力期货,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支持,探索适时推出电力期货。探索推出更多新能源期货品种。(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 26. 基于“穗碳”平台,发挥南沙在涉碳数据挖掘、采集与核算等方面优势,加快碳账户体系及碳核算能力机制体制建设,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中心等南沙绿色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建绿色普惠金融合作机制,用好风险补偿、增信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绿色项目、低碳转型项目、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提供差异化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7. 鼓励南沙区内企业主动披露气候信息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支持南沙金融机构将ESG评价等可持续评价要素纳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对标国际国内最新标准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8. 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支持绿色建材和相关技术、设备、工艺研发及规划设计、勘察检测、认证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9. 加强与香港、澳门交易所合作,组织赴港澳发行绿色债专题培训,联合港澳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绿色债券发行辅导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通过在南沙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等方式赴港澳发行绿色及可持续债券。(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30. 支持南沙深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与港澳机构对接,推动大湾区气候投融资标准与规则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 31. 制定绿色电力消费企业清单,推动金融机构给予清单企业绿色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2. 依托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及南沙区扶持政策,培育及吸引境内外绿色认证机构在南沙落户。开展绿色认证机构入库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工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十)发展面向未来的数字金融业务。 33. 依法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与金融领域应用,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及人工智能企业落户南沙,鼓励南沙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人工智能公司、市场化征信机构等合作,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智能风险控制等产品或系统研发,提升智能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4. 探索建设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智库,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数字金融项目跨境合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十一)发展服务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航运金融业务。 35. 引导和鼓励航运企业国际海运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符合条件的航运物流企业纳入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名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港务局、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南沙区政府) 36. 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利用南沙航运区位优势,积极开展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研发创新型航运保险产品,加快航运保险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港务局、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 37. 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广州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发展壮大,携手港澳扩大跨境航运交易业务。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开展航运金融服务创新,联合金融机构构建“航运数据×金融”航运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资金结算、存管、融资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广州航运交易所、市港务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十二)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 38. 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并落地南沙。(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39. 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等申请基金投资顾问资质或设立专门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子公司。支持获得基金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高等院校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基金投资顾问行业的落地应用,支持投资顾问生态多样化发展。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投资者教育。(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 40. 加强与跨国公司对接,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做好落地服务,推动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投发委办) 41. 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跨境理财通试点资格,鼓励成熟的试点金融机构新增境外合作银行,拓宽服务覆盖面,持续研究试点优化政策,探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提升跨境服务水平,促进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委金融办) (十三)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 42.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3. 支持有境内支付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南沙设立的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委金融办、市港务局) 44.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南沙设立项目公司,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其在南沙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5.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允许特殊目的公司共享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6. 鼓励南沙境内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接入流程辅导,提高接入效率。(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 47. 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完善组织保障,探索建立市级融资租赁产业协调机制,将南沙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四、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十四)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 48. 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整体功能,推动试点银行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线上化布局,扩大数字化服务范围,优化自由贸易账户业务优质企业认定规则,简化账户开立程序和跨二线资金审核规则。有序扩大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的范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49. 支持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际结算、资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为境外主体提供更便捷的资金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十五)构建便利内外联动的期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50. 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推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面参与广州期货交易所品种交易,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51. 做好已上市品种纳入特定品种准备工作,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稳妥有序将已上市的期货期权产品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委金融办) 52. 支持南沙建设商品期货交割中心,推动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及现货企业交割仓(厂)库和延伸库区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南沙集聚,持续健全完善覆盖期现货市场一体化产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十六)构建便利开展跨境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 53. 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推动银行机构代理开展跨境保险售后服务,为合法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续费、退保、理赔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5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年金、跨境机动车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以旅游、医疗健康等场景为切入点,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探索跨境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十七)构建便利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 55. 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办法,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拓展基金投资范围。落实外汇余额管理,允许灵活自主配置,提升对境外资金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56. 探索将QFLP、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跨境股权投资试点申报窗口接入广州市或南沙区政务服务平台,提升现有平台数字化水平,为申报主体提供政策解读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政务和数据局) 五、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十八)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57. 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指导,加快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8. 积极引入境外主权财富基金、优质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机构在南沙设立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机构联合境内资本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支持其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设立直接投资公司,依法依规拓展内地市场。(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 59.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广东证监局) 60. 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支持在广州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落户南沙,大力吸引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私募基金、融资租赁、金融科技及期货上下游企业等机构入驻,提升交通便利水平,优化配套环境,为境外及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优质空间载体。(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十九)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61. 在南沙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结算措施,深化落实各项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银行可在落实“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说明或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持续优化优质企业名单认定标准与调整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2. 推动在南沙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南沙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3. 境外机构在南沙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遵守相应利率约定的条件下,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二十)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管理机制。 64.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参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鼓励银行为南沙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跨境电商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持续提升结算效率。审慎合规银行可按规定仅凭客户指令为新业态试点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支持银行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商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65. 稳妥有序发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在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下,根据南沙区实际业务需求,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种类,探索已批复的跨境资产转让品种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探索双向跨境资产转让业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6. 支持符合条件的南沙重点产业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外债审核登记,探索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精简中长期外债申报材料,优化审核登记机制。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中长期外债项目,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提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67. 支持在南沙设立的基金公司积极参与境内外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多层次的投资渠道。(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68. 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衔接,探索与港澳在债券发行机制、评级标准等方面互认的可行路径,推动境内企业在港澳发行公司债、科创债、绿色债等债券,提升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加快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服务基地。 69. 深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优化企业线上线下服务体验,健全“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对接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支持境内优质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开展跨境融资。结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将境外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广州市,探索实现区内企业ODI(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70. 鼓励在南沙自贸区内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加快南沙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在基金发起设立的前置部门核准后,支持银行按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 (二十二)构建金融领域国际交往新平台。 71.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等主体在南沙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国际金融活动,搭建境内外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平台,持续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 72. 支持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广州南沙粤澳发展促进会等民间机制作用,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部门及机构沟通对话和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各领域项目及试点合作衔接。(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 73. 支持港澳金融领域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并提供相关办公场地支持,推动三地金融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 (二十三)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 74. 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南沙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75.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二十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76. 加强与中央监管部门沟通,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建立与中央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在数据统计、风险防控、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合作。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77. 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引导非正常经营的机构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或自愿注销。利用好年度现场检查、监管评级、非现场监管系统报表报送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筑牢底线。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二十五)探索金融监管创新与合作。 78. 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应用,聚焦金融数字化智能化打造相关创新监管工具。联合三地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更多跨境创新应用进入粤港澳大湾区沙盒进行联网测试,持续完善三地监管沙盒联网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79.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合作,积极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运用AI(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对客服务,构建适应南沙建设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科技赋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建设,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二十六)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80. 加强对南沙自贸区跨境资金异动的监测,完善南沙自贸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风险处置能力,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播,推动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81. 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监管合作。深化粤港澳三地反洗钱监管合作,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持续健全南沙自贸区反洗钱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指导南沙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推进南沙自贸区内跨境洗钱风险联合研判和风险通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公安局、广州海关、广州市税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82. 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评估。推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与各级法院深化合作,通过构建协同治理工作主平台、健全多元解纷、推动风险同防共治、实现信息数据共通,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金融司法”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83. 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涉港澳金融纠纷解决平台,推动金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为南沙自贸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提升南沙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法院、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广州仲裁委) 84. 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围绕投诉重点高发领域开展消费纠纷溯源治理和实质化解,加强广州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调解服务基层化、调解工作专业化建设,深化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合作,构建一体化协同解决平台。(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广州仲裁委、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 85.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创新服务举措、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86. 充分发挥金融党建的引领保障作用,充分履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工作责任,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更好服务南沙自贸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87.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赋权力度,按程序印发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或业务指引,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涉及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间,及时总结评估。用足用好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金融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各责任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坚持香港、澳门和内地“一盘棋”原则,一起统筹规划,一并落实推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三十)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88. 支持出台住房、人才、教育等支持政策,充分用实、用好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入驻。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建设。协调采取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等措施,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来南沙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2025-09-02/guangdong/2025/0901/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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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922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252亿美元,降幅为0.76%。 2025年7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8-26/heilongjiang/2025/0826/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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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业银行首席行业分析师安德烈·达尔诺夫向媒体表示,中国市场对俄罗斯农产品的需求正在增长,不仅进口量在增加,而且供应的品种也在扩大。预计到2025年底,俄罗斯农产品对华出口额将达到约70亿美元,在2030年将达到100亿美元。俄罗斯主要向中国供应植物油(菜籽油、葵花籽油、豆油)、鱼类和海鲜、谷物和肉类产品。(文章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2025-09-05/heilongjiang/2025/0905/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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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局统计,俄罗斯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1.2%。第一季度增长1.4%,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1.1%。俄罗斯联邦财政部长安东·西卢阿诺夫表示,今年俄罗斯的GDP增长率将不低于1.5%。目前,俄罗斯经济发展部预测,今年俄罗斯的GDP将增长2.5%。(文章来源:俄新社) 2025-09-01/heilongjiang/2025/0901/2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