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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深圳市分局组织业务和技术人员,根据总局对“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现场验收”的相关要求,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联机接口进行了验收,现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优化建议。 2015-12-21/shenzhen/2015/122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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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深圳市分局举办第三季度贸易信贷调查培训会,对贸易信贷内容、调查表项目、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以及常见问题进行了讲解。辖内351家样本企业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会。 2015-11-05/shenzhen/2015/110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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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外汇法规知识,提高社区基层群众外汇合规意识, 2016年9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社区开展“外汇知识进社区”专题讲座,正式启动2016年度“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联合了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和部分商业银行共同举办,并邀请了附近3个社区的村民代表、社区模范企业人员等共计50余人参加,希望通过传导机制,有效将外汇政策宣传深入基层民众。这些社区是深圳市“东进”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地区,新兴工业和贸易企业活跃,当地企业和群众用汇需求较大。 活动中,外汇局工作人员向参会代表重点宣传了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向企业介绍了货物贸易改革要点,为村民群众讲解了个人兑换外汇常识,列举了部分外汇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并结合知识抢答形式,将外汇知识形象生动的传导给各位在场听众,现场参与气氛浓烈,热情高涨。 本次活动拉开了2016年“诚信兴商”宣传序幕,深圳市分局将以此次宣传为基础,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探索新方法,此后还将陆续开展“诚信宣传进校园”、“诚信宣传进小微”等特色宣传活动,努力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16-09-22/shenzhen/2016/092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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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完) 2016-09-29/shenzhen/2016/092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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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9日,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文)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新版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辖内参与月度调查的364家企业共396人进行了培训。 培训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讲解了新版贸易信贷调查内容、调查表项目以及调查系统的操作,并回答在场企业对新制度的相关问题。 本次培训对企业申报人员充分理解按月实施贸易信贷调查的意义起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意识,为8月1日正式开展具体申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6-08-11/shenzhen/2016/08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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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8日至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郑薇副局长及相关业务司领导一行5人来深,调研深圳外汇收支形势及落实“十二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召开了外汇局、银行和企业三场座谈会。深圳市分局张庆昉副行长详细汇报了分局今年1至8月工作情况和落实“十二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表示深圳市分局将坚决贯彻落实总局“扩流入、控流出、推改革、稳预期”工作部署,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履行外汇管理职能,研究创新方式方法,争取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2016-09-13/shenzhen/2016/09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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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分局积极推进外汇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6月月1日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及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等行政许可信息,自行政许可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深圳市分局子网站公开。凡6月1日后在深圳市分局办理以上两项行政许可业务的企业(公司),均可凭机构代码或者名称登陆网站“管理信息”--“行政许可公示信息”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2016-06-12/shenzhen/2016/06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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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6日起海关报关单证大幅调整,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分局为帮助银行正确理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调整,提高纸质单证真实性审核能力,特邀请深圳海关通关监管处的专家授课,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知识培训。经常项目管理处全体人员和全市63家外汇业务指定银行相关人员,共281人参加培训,培训效果良好。 2016-06-27/shenzhen/2016/062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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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新办名录企业更好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2016年7月27日,深圳市分局组织部分新办名录的辅导期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深入讲解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操作,指导企业合规操作,共211人参加培训,培训效果良好。 2016-08-03/shenzhen/2016/080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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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银行结汇7433亿元人民币(等值1113亿美元),售汇9547亿元人民币(等值143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114亿元人民币(等值317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09亿元人民币,售汇83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3亿元人民币,售汇12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9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9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3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3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8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3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41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4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54905亿元人民币(等值8380亿美元),累计售汇68368亿元人民币(等值1043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3463亿元人民币(等值205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968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3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36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22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00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1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62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58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957亿元人民币。 201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125亿元人民币(等值2,265亿美元),对外付款17,258亿元人民币(等值2,58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133亿元人民币(等值319亿美元)。 2016年1-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3,610亿元人民币(等值15,810亿美元),对外付款116,783亿元人民币(等值17,81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3,173亿元人民币(等值2,00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8-25/shenzhen/2016/0825/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