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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不负使命,严密防范跨境资金风险 2017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深圳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关于外汇市场形势、外汇管理政策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并对当前外汇管理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6月23日,深圳市分局组织召开会议,学习传达和部署落实潘局长讲话精神。 会议指出,深圳市分局要深刻领会潘功胜局长讲话精神,做好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一是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支持和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二是继续探索完善外汇管理框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能力建设,加强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测和防范,依法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继续发挥深圳特区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外汇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创新力度,为特区涉外经济发展和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提供更好的外汇金融环境,努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 2017-06-26/shenzhen/2017/06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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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月度贸易信贷调查企业: 为便于辖内企业准确理解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数据需求和填报口径,充分掌握贸易信贷调查系统的使用方法,有效提高贸易信贷月度调查的数据质量,同时强化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意识,并对近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释疑,我分局将于近期举办贸易信贷月度调查企业培训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7年7月7日(周五)下午2:30-5:00 二、培训地点 深圳市科学馆三楼报告厅 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03号(乘坐地铁1号线科学馆站A出口步行500米即到) 三、培训内容与议程 时间 议程 主讲部门 2:30-3:30 贸易信贷月度调查制度与系统,上半年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通报 国际收支处 3:30-4:30 国际收支申报培训 国际收支处 4:30-5:00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培训 经常项目管理处 5:00-5:30 问题答疑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 四、报名事宜 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报名请致电 报名电话:82504909、82504953。 报名邮箱:szwaiguanju@yeah.net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 〇 一七年 六月二十八日 2017-06-28/shenzhen/2017/06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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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9月29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公地址变更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详址如下。 1、国际收支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咨询电话:25840132; 2、经常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2楼、11楼,咨询电话:25859736、25584569; 3、资本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3楼、12楼,咨询电话:22192853; 4、外汇检查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咨询电话:25590240-873; 5、外汇综合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咨询电话:25841865。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6年9月29日 2016-09-29/shenzhen/2016/092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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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深圳市分局组织召开“绿色直通车”企业培训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的我市货物贸易跨境收支形势、跨部门联合监管举措和外汇局支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便利化措施。会议上,深圳市经贸信委、深圳海关、深圳市国税局和国家外汇交易中心深圳分中心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分别介绍了深圳市支持外贸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主要措施、海关高级企业认证的要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政策以及企业申请加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政策,并现场解答了企业关心的问题。全市89家“绿色直通车”企业共102人参加,培训效果良好。 2016-11-04/shenzhen/2016/110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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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为组织好深圳市分局辖内企业贸易信贷年度调查工作的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辖内参与年度调查的企业共计796人进行了培训。 会上,分局为参训企业详细讲解贸易信贷制度调查内容、调查表项目、统计口径以及系统的操作方法,并结合前期月度调查的开展情况,深入回答在场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 本次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意识和对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为 2016 年度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6-12-30/shenzhen/2016/12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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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已于2015年4月20日更新)。 附件1: 深圳市已办理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手续的银行名单 2015-04-20/shenzhen/2015/042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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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5月12日,深圳市共有11家机构合计57个网点取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附件为最新机构网点名单。 附件1: 深圳市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机构名单 2015-05-12/shenzhen/2015/05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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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已于2015年4月15日更新)。 附件1: 深圳市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015-04-15/shenzhen/2015/04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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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三、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 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46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1-5 2015-10-30/shenzhen/2015/1030/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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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3-07/shenzhen/2017/0307/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