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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0月,银行结汇10279亿元人民币,售汇940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71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532亿美元,售汇140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0亿美元。 2020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127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5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6228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6194亿美元,累计售汇153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91亿美元。 2020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02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233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688亿元人民币。2020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103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6746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428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80亿美元,对外付款332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51亿美元。2020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6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00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11-23/xiamen/2020/1123/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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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11.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远端操作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笔单独的即期或远期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不限于结算代理行),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外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12.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涉及期权费,或因展期、反向平仓、差额结算等产生人民币或外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2020-10-13/xiamen/2020/1013/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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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11-16/xiamen/2020/1116/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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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14.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若为非结算代理行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结算代理行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转”? 答: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15. 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报送要求? 答: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 号)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和报告义务。 16. 《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能否选择以外币结算损益? 答:《通知》规定以外的外汇衍生品差额交割仍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 号)规定,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2020-10-26/xiamen/2020/1026/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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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实现业务办理一本通。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惠企利民的直达性,更好地指导银行按照《指引》提升外汇服务质量,更好地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以支部共建为抓手,与自贸委财金局党支部共同举办了“金融创新沙龙——《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实践研讨暨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和自贸委财金局党支部为民办实事活动”。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自贸委财金局及部分银行、企业代表参与了本次研讨活动。 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业务骨干详细解读了《指引》新旧法规的主要变化, 梳理了《指引》的要领,并就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代表纷纷提出的在法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疑惑逐一进行解答。 今年初,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与自贸委财金局党支部签署共建协议,联合两个支部的力量,共同开展金融、外汇政策宣传,发挥金融外汇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稳外贸、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次活动是两个党支部共同举办的第四次活动,下阶段,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还将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惠企利民的直达性。 2020-11-19/xiamen/2020/1119/1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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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如何办理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答: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售付汇业务时,银行应按《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相关规定进行审单,且上述业务无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上述机构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业务需提取外币现钞的,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外币现钞交易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核。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2020-11-17/xiamen/2020/1117/1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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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4.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 2020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4.7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65万亿美元)。 2020-11-23/xiamen/2020/1123/1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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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二) 2020-11-19/xiamen/2020/1119/1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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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1-20/xiamen/2020/1120/1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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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2020-11-18/xiamen/2020/1118/1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