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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辖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4-11/jiangsu/2024/0411/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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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辖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4-11/jiangsu/2024/0411/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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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024-07-10/zhejiang/2024/0710/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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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泸州市分局指导下,泸州银行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对企业跨境信息查证后,成功为一家中小外贸企业办理线上融资授信申请业务,授信金额1.90亿元人民币。该笔业务为四川省首笔地方法人银行“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业务,也是全省市州首笔落地业务,实现了银企融资对接模式新突破。 借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场景,企业可向多个意向银行发起融资授信申请,同时对意向银行进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查证授权。银行接收企业融资授信申请后,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受理融资授信申请,并登记授信金额和期限等信息。该场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汇银企之间的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屏障,为银企融资双向选择搭建了线上沟通桥梁,有效缓解了银企信贷供求错配,降低了交易成本,切实提升了中小微涉外企业融资便利性和信贷资源可获得性。 下一步,泸州市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加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应用场景的宣传、推广,引导更多银企使用平台开展融资,推动“银企融资对接”等应用场景扩面增量,强化科技赋能,更好支持泸州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7-11/sichuan/2024/0711/2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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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天津市银行机构准确理解和应用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各银行提供更加优质的外汇服务,近日,天津市分局联合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共同举办“津汇惠津·外汇管理政策培训”,对总局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一系列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天津自律机制58家成员单位1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助力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银行表示将继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及时组织对行内一线员工开展再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客户进行政策宣传,进一步推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在天津辖内落地见效。 2024-07-11/tianjin/2024/0711/2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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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通知》(汇综发〔2024〕2号),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非行政许可业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省内各市分局同时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印章样式为: 椭圆形,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用于办理经常项目非行政许可业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4年7月10日 2024-07-10/shandong/2024/0711/2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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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五大任务,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传导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鄂尔多斯市分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联合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第二党支部、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党支部和内蒙古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并深入企业召开外汇政策落实情况调研走访座谈会。 座谈会上外汇局就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以及企业汇率避险中性理念进行全面讲解宣导,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向企业详细讲解了跨境融资、汇率避险等业务产品,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和经营现状,并对跨境融资、进口贸易、境外投资等外汇业务提出咨询,外汇局和银行对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并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2024-07-11/neimenggu/2024/0711/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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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3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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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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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599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469亿元,进口15555亿元,顺差391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024亿元,进口3551亿元,逆差152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59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1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0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25亿美元,进口2689亿美元,顺差33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386 336 贷方 21493 3025 借方 -19106 -2689 1.货物贸易差额 3914 551 贷方 19469 2740 借方 -15555 -2189 2.服务贸易差额 -1527 -215 贷方 2024 285 借方 -3551 -500 2.1加工服务差额 74 10 贷方 80 11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62 9 借方 -38 -5 2.3运输差额 -391 -55 贷方 602 85 借方 -992 -140 2.4旅行差额 -1203 -169 贷方 197 28 借方 -1400 -197 2.5建设差额 54 8 贷方 89 12 借方 -35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9 -7 贷方 16 2 借方 -65 -9 2.7金融服务差额 2 0 贷方 20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6 -40 贷方 47 7 借方 -334 -4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2 16 贷方 308 43 借方 -19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2 21 贷方 584 82 借方 -432 -6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 1 借方 -25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7-10/gansu/2024/0710/2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