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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5-04-25/jilin/2025/0425/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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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3947亿元人民币(等值2419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6420亿元人民币(等值10631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7527亿元人民币(等值13567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6%。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9247亿元人民币(等值4069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854亿元人民币(等值1092亿美元),占5%;银行外债余额为73423亿元人民币(等值10214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3423亿元人民币(等值8823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4203亿元人民币(等值336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8804亿元人民币(等值4007亿美元),占17%;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1240亿元人民币(等值4346亿美元),占18%;债务证券余额为60104亿元人民币(等值8361亿美元),占34%;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94亿元人民币(等值472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646亿元人民币(等值2455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8556亿元人民币(等值1190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87136亿元人民币(等值12122亿美元),占50%;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6811亿元人民币(等值12076亿美元),占50%。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欧元债务占8%,日元债务占5%,港币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2024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2.8%,债务率为63.8%,偿债率为6.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24年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4年末 2024年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9247 4069 短期 1149 16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49 16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8098 3909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290 3379 贷款 3808 53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854 1092 短期 2796 389 货币与存款 1396 194 债务证券 1400 19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5058 703 SDR分配 3394 47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663 231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3423 10214 短期 57154 7951 货币与存款 29835 4150 债务证券 13071 1818 贷款 13470 187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79 109 长期 16269 226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808 1782 贷款 3381 47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0 11 其他部门 45777 6368 短期 32772 4559 货币与存款 10 1 债务证券 207 29 贷款 1079 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8300 3937 其他债务负债 3177 442 长期 13005 180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179 999 贷款 2466 34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04 70 其他债务负债 2856 397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7646 2455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228 128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531 213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887 958 外债总额头寸 173947 2419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5-04-25/jilin/2025/0425/2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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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jilin/2025/0509/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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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3月,银行结汇13601亿元人民币,售汇13742亿元人民币。2025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796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21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3月,银行结汇1896亿美元,售汇1916亿美元。2025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290亿美元,累计售汇5866亿美元。 2025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64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6114亿元人民币。2025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541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3171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920亿美元,对外付款6428亿美元。2025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87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835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5-09/jilin/2025/0509/2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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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我国外债规模小幅下降,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198亿美元,较2023年末下降277亿美元,降幅1.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0%,较2023年末上升3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末基本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受多重因素影响。2024年,受汇率波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一、二季度有所回升,三、四季度有所下降,全年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3年末减少277亿美元,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360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的贡献度为129.9%。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4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2.8%,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3.8%,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且有不同程度改善或保持基本稳定,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展望2025年,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总体仍处于降息周期,外币融资成本有望稳中趋降,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有助于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4-28/jilin/2025/0428/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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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5-04-28/jilin/2025/0428/2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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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0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34亿美元,升幅为0.42%。 2025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财政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一揽子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继续发力显效,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5-09/jilin/2025/0509/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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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四平市分局组织辖内7家银行及其县域支行召开县域银行外汇服务直联点建设部署工作会暨“吉汇春风”宣传活动推进会。会议安排部署县域银行外汇服务直联点建设、“吉汇春风”宣传活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推广等工作,旨在进一步打通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持续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4-28/jilin/2025/0428/2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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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延边州分局组织开展“金融护航 扬帆远征”金融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暨县域银行外汇服务直联点授牌仪式。仪式上,延边州分局为全辖19家县域银行外汇服务直联点授牌,发布汇率避险企业白名单、跨境金融融资企业白名单及吉林中欧班列“长满欧号”融资企业白名单,持续提升外汇服务质效;金融机构现场与5家企业签订汇率避险产品合约、6家企业签订跨境金融融资产品合约,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4-28/jilin/2025/0428/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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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新加坡金管局副行长梁新松。双方就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加强中新金融领域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刘斌陪同会见。 2025-04-28/jilin/2025/0428/2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