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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521亿元,支出13296亿元,顺差122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056亿元,支出10457亿元,顺差259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65亿元,支出2839亿元,逆差13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64亿美元,支出1982亿美元,顺差18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46亿美元,支出1559亿美元,顺差38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18亿美元,支出423亿美元,逆差20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225 183 14,521 2164 -13,296 -198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599 387 13,056 1946 -10,457 -1559 2.服务贸易差额 -1,374 -205 贷方 1,465 218 借方 -2,839 -423 2.1加工服务差额 86 13 贷方 88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9 19 贷方 145 22 借方 -16 -2 2.3运输差额 -290 -43 贷方 255 38 借方 -545 -81 2.4旅行差额 -1,212 -181 贷方 205 31 借方 -1,417 -211 2.5建设差额 -32 -5 贷方 69 10 借方 -101 -1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1 -5 贷方 36 5 借方 -67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0 3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6 -25 贷方 61 9 借方 -227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8 6 贷方 190 28 借方 -153 -2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3 18 贷方 382 57 借方 -259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5 1 借方 -23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0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4-30/shanghai/2019/0430/1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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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4-30/hubei/2019/0430/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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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 从2018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以后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完) 2019-04-30/shanghai/2019/0430/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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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4月30日) 2019-04-30/safe/2019/0430/13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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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19年3月) 2019-04-28/hubei/2019/0428/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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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见证下,丝路基金与新加坡盛裕集团(Surbana Jurong)在北京签署了设立“中国-新加坡共同投资平台”的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该平台将出资约5亿美元,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途径投资于东南亚等地区的基础设施绿地项目。盛裕集团将通过其商业网络搜寻项目,并经属下盛裕资本与丝路基金共同评估之后,按照等量出资的原则进行投资。 此次合作是在新加坡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Infrastructure Asia)的倡议下、中新双方的共同关注与支持下达成的。丝路基金此前在全球多个区域进行过基础设施投资,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伙伴关系。盛裕集团作为全球性的城市和基础设施咨询公司,拥有70多年的项目经验,其业务团队遍布全球40余个国家。平台的设立有利于凝结丝路基金与盛裕集团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更大的协同效应,有助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丝路基金总经理王燕之表示:丝路基金一直致力于通过基础设施投资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我们期待与各方在未来的项目投资中紧密合作,共同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愿景。 盛裕集团总裁黄显辉认为:当前东南亚经济增长较快,基础设施需求巨大,“中国-新加坡共同投资平台”未来的投资机会众多。我们很高兴与丝路基金达成合作。 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总裁陈庆辉表示:这个平台结合了丝路基金及盛裕各自的优势,有很好的协同效应。此外,这个平台的定位非常好,有助于填补区域基础设施的市场缺口。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将继续支持共同投资平台,例如介绍项目投资的机会。 丝路基金 丝路基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于2014年12月29日在北京注册成立,中方出资规模为400亿美元加1000亿元人民币。丝路基金秉承“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理念,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双边多边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促进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丝路基金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原则开展运营,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项目,实现中长期财务可持续和较好的投资回报。 丝路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并可同时采取包括贷款、债权、基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与境内外多边、双边金融机构等发起设立共同投资基金。 丝路基金严格遵守中国和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注重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丝路基金也致力于搭建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桥梁,并携手商业伙伴共建美好的未来。 新加坡盛裕集团 盛裕集团是亚洲最大的城市和基础设施咨询公司之一,其业务能力跨越城市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全价值链。 盛裕集团的总部位于新加坡,员工总数超过14500人,其在全球设有130余个办公室,业务范围跨越亚洲、非洲、美洲、大洋洲的约40个国家。盛裕集团的年收入约15亿新元,成员公司包括澳大利亚的SMEC、罗伯特伯德集团(Robert Bird),中国的华太设计、新加坡的AETOS、KTP、SAA,加拿大的B+H等。 盛裕集团拥有70余年的项目经验,为新加坡100多万套住宅提供过设计服务,为全球30多个国家进行过区域性的总体规划,也参与了世界上100余个工业园的建设设计。 盛裕集团一直在实践“筑城树人”的宗旨,通过建造住宅、规划城市并改善基础设施实现工业和城市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新加坡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 新加坡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由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其目标是通过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亚洲经济与社会发展。 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善用其联系网,同时也致力于结合公共服务机构和私人领域机构的力量,与本区域的利益相关者联合,以协力满足亚洲基础设施的需求。亚洲基础设施办公室通过下列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 为基建生态系统内的业者搭建合作桥梁; • 为基础建设需求高的市场打造基建实力; • 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以提高项目融资吸引力。 2019-04-30/safe/2019/0430/13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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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4-29/safe/2019/0429/13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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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分局下发的关于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申报调查问卷,金昌市中心支局近日成立前期调研小组,赴金川公司开展前期调研。 金昌市中心支局国际收支岗位人员就调查问卷相关内容对企业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有关注意事项、工作具体内容、数据采集要求和企业进行了良好沟通。调研组负责人对该项工作的深远意义和后续申报工作具体内容做了深刻阐述,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企业表示会深刻领会该项工作内容实质,积极与外汇局就后续工作保持紧密联系,为外汇局国际收支直接申报工作提供助力。 2019-04-17/gansu/2019/0417/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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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中心支局指导银行成功办理辖内首笔中资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实现该业务在德阳市的零突破,拓展了中资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2019-04-30/sichuan/2019/0430/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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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http://www.gov.cn/xinwen/2019-04/29/content_53875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