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国内某居民通过某境外网站购买所需物品,需要购汇向该境外网站支付货款,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国内居民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购买物品而产生的购汇,相当于向境外购买货物产品,应统计在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 2019-05-15/tianjin/2019/0515/1162.html
-
附件:5月1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5-17/ningbo/2019/0517/1023.html
-
2019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5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6377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281亿元,初次收入顺差171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4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元,直接投资顺差1444亿元,储备资产增加67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8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94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34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25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资本账户逆差0.3亿美元,直接投资顺差214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0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9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21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679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56亿SDR,初次收入顺差182亿SDR,二次收入顺差1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资本账户逆差0.2亿SDR,直接投资顺差154亿SDR,储备资产增加72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19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3,957 贷方 2 45,775 借方 3 -41,818 1.A 货物和服务 4 2,097 贷方 5 40,471 借方 6 -38,374 1.A.a 货物 7 6,377 贷方 8 36,462 借方 9 -30,085 1.A.b 服务 10 -4,281 贷方 11 4,009 借方 12 -8,290 1.A.b.1 加工服务 13 270 贷方 14 275 借方 15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73 贷方 17 212 借方 18 -39 1.A.b.3 运输 19 -843 贷方 20 745 借方 21 -1,588 1.A.b.4 旅行 22 -3,889 贷方 23 543 借方 24 -4,432 1.A.b.5 建设 25 46 贷方 26 235 借方 27 -190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14 贷方 29 62 借方 30 -176 1.A.b.7 金融服务 31 22 贷方 32 55 借方 33 -33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16 贷方 35 125 借方 36 -54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09 贷方 38 514 借方 39 -40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54 贷方 41 1,201 借方 42 -74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7 贷方 44 14 借方 45 -6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4 贷方 47 29 借方 48 -73 1.B 初次收入 49 1,714 贷方 50 4,895 借方 51 -3,181 1.C 二次收入 52 146 贷方 53 409 借方 54 -26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3,957 2.1 资本账户 56 -2 贷方 57 6 借方 58 -8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3,95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279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444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524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968 2.2.2 储备资产 64 -676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2.2.2.4 外汇储备 68 -67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9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86 贷方 2 6,785 借方 3 -6,198 1.A 货物和服务 4 311 贷方 5 5,999 借方 6 -5,688 1.A.a 货物 7 945 贷方 8 5,404 借方 9 -4,459 1.A.b 服务 10 -634 贷方 11 594 借方 12 -1,229 1.A.b.1 加工服务 13 40 贷方 14 41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26 贷方 17 31 借方 18 -6 1.A.b.3 运输 19 -125 贷方 20 110 借方 21 -235 1.A.b.4 旅行 22 -576 贷方 23 80 借方 24 -657 1.A.b.5 建设 25 7 贷方 26 35 借方 27 -28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7 贷方 29 9 借方 30 -26 1.A.b.7 金融服务 31 3 贷方 32 8 借方 33 -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2 贷方 35 19 借方 36 -8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6 贷方 38 76 借方 39 -6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7 贷方 41 178 借方 42 -11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7 贷方 44 2 借方 45 -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贷方 47 4 借方 48 -11 1.B 初次收入 49 254 贷方 50 726 借方 51 -472 1.C 二次收入 52 22 贷方 53 61 借方 54 -3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86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1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8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86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14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26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40 2.2.2 储备资产 64 -10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2.2.2.4 外汇储备 68 -100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9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421 贷方 2 4872 借方 3 -4451 1.A 货物和服务 4 223 贷方 5 4308 借方 6 -4085 1.A.a 货物 7 679 贷方 8 3881 借方 9 -3202 1.A.b 服务 10 -456 贷方 11 427 借方 12 -882 1.A.b.1 加工服务 13 29 贷方 14 29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8 贷方 17 23 借方 18 -4 1.A.b.3 运输 19 -90 贷方 20 79 借方 21 -169 1.A.b.4 旅行 22 -414 贷方 23 58 借方 24 -472 1.A.b.5 建设 25 5 贷方 26 25 借方 27 -20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2 贷方 29 7 借方 30 -19 1.A.b.7 金融服务 31 2 贷方 32 6 借方 33 -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4 贷方 35 13 借方 36 -5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2 贷方 38 55 借方 39 -4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8 贷方 41 128 借方 42 -8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 贷方 44 1 借方 45 -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贷方 47 3 借方 48 -8 1.B 初次收入 49 182 贷方 50 521 借方 51 -339 1.C 二次收入 52 16 贷方 53 44 借方 54 -2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21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1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42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4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54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62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16 2.2.2 储备资产 64 -7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2.2.2.4 外汇储备 68 -72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9-05-16/henan/2019/0516/63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05-10/ningxia/2019/0510/960.html
-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9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3月末下降38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50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38亿美元,降幅为0.1%。 4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略升0.2%,全球债券指数基本持平。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略有下降。 今年以来,在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市场预期和信心增强,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状况进一步改善,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往前看,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但我国仍将保持长期向好的经济增长态势,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在国内经济和政策等稳定因素主导下,未来跨境资金流动将保持基本平衡,为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2019-05-14/henan/2019/0514/631.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总体看,2019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经常账户顺差,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持续净流入,储备资产稳定增加,未来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依然坚实。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仍是经常账户顺差的基础。2019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86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945亿美元,同比增长83%。分别看货物出口和进口,货物出口5404亿美元,同比增长2%;货物进口4459亿美元,同比下降7%。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缩小。2019年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34亿美元,同比下降14%。旅行和运输仍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576亿美元,同比下降9%;运输逆差125亿美元,同比下降14%。 三是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持续净流入。2019年一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214亿美元,主要是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440亿美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26亿美元。另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一季度,我国证券投资项下净流入约150亿美元,同比继续增长。 四是储备资产继续小幅增长,国际收支保持自主平衡。2019年一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10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100亿美元。 2019-05-17/henan/2019/0517/633.html
-
银行 即期做市商 远掉做市商 即期尝试 做市机构 远掉尝试 做市机构 中国银行 √ √ 中国农业银行 √ √ 中国工商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 √ √ 交通银行 √ √ 中信银行 √ √ 国家开发银行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 中国光大银行 √ √ 华夏银行 √ √ 兴业银行 √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招商银行 √ √ 中国民生银行 √ √ 广发银行 √ √ 平安银行 √ √ 宁波银行 √ √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 南京银行 √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上海银行 √ √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浙商银行 √ 美国银行上海分行 √ √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 √ 北京银行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2019-05-17/henan/2019/0517/63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9年4月29日信息http://100.1.63.45/safe/2019/0429/13114.html) 2019-05-09/xinjiang/2019/0509/801.html
-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9年4月29日信息 http://100.1.63.45/safe/2019/0429/13110.html 2019-04-24/xinjiang/2019/0424/79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9年4月29日信息http://100.1.63.45/safe/2019/0429/13111.html) 2019-05-05/xinjiang/2019/0502/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