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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掉期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01-08/ningbo/2025/0108/2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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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分局执法证人员信息(截至2025年1月6日) 2025-01-08/ningbo/2025/0108/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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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30/ningbo/2025/1230/2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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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积极践行“红心向党 汇心为民”党建品牌宗旨,紧扣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管理服务半径扩大、政策传导链条拉长等现实问题,通过跨部门联学联建打破沟通壁垒、凝聚工作合力。在撤销外汇局县支局的5个县域,联合市委金融办、县域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顺利推动外汇服务站进驻县域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常态化、精准化”地将外汇政策咨询、汇率避险指导、网上办业务辅导等市场关心关注的外汇政策直送一线。 立足调研,系统谋划服务站建设 将调查研究作为破解发展难题、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工作实效的关键抓手,局领导带队赴象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专题调研探讨建设外汇服务站的可行性,组织市级自律机制召开县域专题会议4次,依托县域外汇联络员、外汇监管员、银行信息员、银行辅导员的“四员”直联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紧扣县域涉外主体需求、政策导向、运营实操等维度,谋深谋实外汇服务站建设。调研显示:一方面,县域外汇服务站建设有需求。近年来,宁波市分局通过业务下放“银行办”、科技赋能“线上办”,积极推动县域外汇业务少跑腿、“就近办”。部分企业反映,银行网点虽然也能提供外汇服务,但主要针对本行客户,且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全面性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在县域政务服务中心金融窗口加挂外汇服务站切实可行。政务服务中心是“企业高频到访、业务集中办理”的综合枢纽,可为外汇服务站提供天然场景。目前宁波各县市均在政务服务中心设有金融服务窗口,由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统筹中心人员或金融机构人员轮值驻点。同时,基于前期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与市委金融办签订的《优化县域金融服务与管理合作备忘录》,双方在政策及信息沟通协作、金融管理和服务联动等方面均具有合作基础。 汇政联动,共建县域外汇服务站 深化党建联学共建,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外汇服务履职效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党总支加强与市委金融办党总支的沟通协作,党员干部2次走访对接,推动党建联学共建、业务联动联建,合力打通外汇服务站建设工作堵点。11月10日,分局联合市委金融办召开县域外汇服务站启动仪式暨首期培训会,正式启用5个县域外汇服务站。 启动仪式后,分局党总支与市委金融办党总支开展“联学联建淬作风 跨境金融惠县域”联学共建活动,邀请县域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聚焦稳外贸新形势下的县域跨境金融服务痛点,共话党业融合经验做法,共谋宁波“十五五”高水平开放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考。一是要建立常态化政策传导机制。分局各党支部书记发挥“外汇联络员”作用,直联县域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派员对接服务站,畅通政策传导、诉求响应。二是组建外汇政策专家库。指导外汇自律机制协调跨境收支规模较大的成员行牵头成立县域外汇政策专家库,并组建微信群,便于为现场轮值工作人员提供实时线上答疑。三是打造业务过硬的服务站队伍。强化对服务站驻点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外汇局业务骨干、银行外汇专家、“金牌外汇辅导员”定期开展业务研讨、案例分析、政策答疑。 汇心为民,打造外汇服务新标杆 坚持“汇心为民”,瞄准县域涉外主体实际需求,聚焦“外汇政策宣传、业务辅导、政策帮扶”三大核心职能,打造“一站式、常态化、精准化”的外汇服务站。一是政策宣传专业精准。通过资源整合,聚焦外汇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工具运用、跨境结算等县域涉外主体关注的重点内容,强化政策供给。加强与政务服务中心关联业务窗口的联动,把外汇政策宣传嵌入政务服务全流程,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二是业务辅导贴心陪伴。通过模拟操作等方式,“手把手”辅导外汇业务,切实提升企业外汇业务自主办理能力。推广运用外汇政策“百科全书”——“之江易汇”小程序,辅导企业运用小程序AI政策问答等功能,在线获取最新跨境政策动态、在线开展政策答疑。三是政策诉求高效响应。关注企业急难愁盼,构建“服务站吹哨、后援队报到”的联动机制。分局和外汇自律机制主动发挥后援队作用,对于企业反映的疑难问题,组织外汇政策专家库成员及时响应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决方案。 2025-12-05/ningbo/2025/1205/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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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召开2026年宁波市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暨总行党委巡视整改动员部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落实上级行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5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局长楼航作工作报告。肖建勋、周豪、王去非、李巧琴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5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宁波市分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行党委工作要求,强党建、抓规范、促履职、争一流,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有序推进巡视审计一体整改,科学高效推进干部队伍建设。二是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发力显效。信贷总量平稳、均衡增长,债券融资增势明显,利率政策传导更加有效。三是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提升。牵头形成全市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开展“金火炬”、“金色乡村”和“数字甬金”三大专项行动,推动债市“科技板”落地。四是本外币协同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稳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集成迭代推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五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更加有力有效。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协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六是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深化法治央行建设,优化提升支付、国库、数字人民币、征信、统计分析等工作质效。七是内部管理更加规范精细。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全力保障行泰库安楼安。 会议要求,2026年,宁波市分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上级行党委要求,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持续强党建、抓规范、促履职、争一流,求真务实、担当作为、开拓创新,扎实做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一是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落实好降息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金融总量稳步增长、信贷投放均衡。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充分发挥利率自律机制作用,有序扩大明示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工作覆盖面。落实好新一轮增量货币金融政策。优化改善融资结构。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全市“五篇大文章”统筹推进机制,着眼强科创、优普惠、促共富、增动力、扩内需,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落实好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业务、支付行业、征信、反洗钱等领域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四是有力落实人民币国际化工作。加强跨部门沟通、对接、联动。深入开展“跨境人民币服务实体经济三年行动”,指导金融机构坚持“本币优先”理念,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首办户拓展。 五是优化涉外金融服务。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优化个人用汇服务,用好高低两个版本资金池政策,深化外汇展业改革,深入推进汇率风险管理。 六是提升金融管理和服务水平。久久为功优化支付服务,做好现金服务工作,提升国库管理规范化水平,认真履行征信为民,扎实做好金融统计工作。 七是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执行。进一步推进法治央行建设,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不断夯实履职基础,全方位守牢安全底线。 会议强调,要把抓好总行党委巡视整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巡视、审计等问题统筹起来,贯通整改、一体推进,确保整改质效。同时,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分行高质量履职作出更大贡献。 2026-02-02/ningbo/2026/0129/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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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5年和“十四五”时期经济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深化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系统部署2026年经济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引领性,为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强总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对做好明年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扎实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将顺利完成,“十四五”即将圆满收官。这些成绩的取得殊为不易,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准确把握“五个必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着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深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大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以支持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二是稳步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高质量外汇政策供给。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升级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外汇管理政策。三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坚持守牢底线,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四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赋能智慧监管,精准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加强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拓展中央巡视整改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谋划明年和未来五年外汇管理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前行,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025-12-17/ningbo/2025/1217/2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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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管理不缺位、服务不降质、政策不断链,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组织金融机构启动“走进县域”系列外汇与跨境政策宣讲活动,通过理念宣贯、政策解读、案例讲解等,促进外汇政策精准直达县域市场主体。今年以来,先后主办8场宣讲活动,覆盖宁波所有县域,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涉外企业近500人参加。 一、主动下沉,本外币协同拓展政策支持场景 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秉持“金融为民”理念,持续推动政策资源下沉、服务重心下移,主动解读外汇便利化政策、外汇市场形势,就跨境投融资、汇率避险等问题现场回应县域市场主体关切。同时,坚持本外币协同,围绕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箱、跨境人民币对外贸易投资实务等内容开展宣讲,延伸政策支持场景。 二、因地制宜,打通外汇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指导银行外汇自律机制定制专项宣讲方案。在北仑聚焦自贸区企业跨境投融资与汇率避险需求;在镇海开展“诚信兴商助企惠民”专题宣传;在慈溪、余姚重点讲解跨境人民币使用与汇率风险管理;在象山、宁海、奉化则侧重外贸企业风险中性理念与政策性工具应用,因地制宜确保每场宣讲“对症下药”“精准直达”。宣讲会后,参会企业代表感慨道:“以前一直担心县里外汇局撤销后,外汇政策会离我们越来越远,现在专家上门讲解,用真实案例说话,一听就懂,一学就会。” 三、汇银协调,推动外汇服务和产品走进万家 “走进县域”系列宣讲活动邀请银行国际业务专家现场深入讲解各具特色的线上金融产品,教学“网上办”“线上办”。如,在慈溪宣讲会中,慈溪农商行等银行工作人员聚焦县域外贸企业实需,介绍外汇产品特色、业务范围和操作方法等,让企业无需奔波往返,即可实现外汇业务线上申请、自动审批、实时成交;在奉化宣讲活动中,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重点推介“海外服务”一站式平台,助力涉外企业健康发展。企业表示,“通过手机银行就能办理远期锁汇,随时查看汇率、一键成交,就像网购一样方便。” 2025-12-03/ningbo/2025/1203/2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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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10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10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0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有什么特点和变化? 答:10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美元指数总体上行。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10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77亿美元,环比有所收窄,结售汇更加平衡。企业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有序开展结汇和购汇交易,结汇率和售汇率与前9个月月均水平基本相当。二是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受国庆中秋假期因素等影响,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出,10月跨境资金净流入增多,综合两个月情况看跨境收支月均顺差为2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居民出境旅行、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跨境支出季节性回落,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收窄。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预期平稳,供求基本平衡,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2025-11-21/ningbo/2025/1121/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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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内银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工作质量,近日,我分局组织召开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专题培训会,辖内14家银行、近100名银行业务骨干参加。 本次培训内容系统全面,紧扣实务操作。分局相关业务骨干深入阐述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直接申报)在国际收支监测预警与宏观决策支持中的重要意义,详细解读了统计制度要求。银行相关业务专家结合工作实际做了三方面的经验分享:一是现场演示了辅助填报与数据校验的实用小工具,二是讲解了数据报送的具体流程、操作规范与时间节点;三是提示近三个月和日常的关注点。 本次培训有助于提升参训人员直接申报能力,为夯实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强化数据源头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我分局将持续做好后续指导与服务,确保相关统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2025-11-26/ningbo/2025/1126/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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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694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076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6179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8161亿美元、3307亿美元、1252亿美元、672亿美元和392亿美元。2025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9584亿美元、4728亿美元和2629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28%和16%。 2025-12-15/ningbo/2025/1215/2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