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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04/qinghai/2018/0104/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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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9日 2017-11-30/qinghai/2017/113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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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7-12-20/qinghai/2017/1220/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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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 联系电话: 外汇综合 0971-6126077 国际收支 0971-6126149 经常项目 0971-6126169 资本项目 0971-6126170 外汇检查 0971-6126148 技术支持 0971-6126405 监督投诉 0971-6126077 案件举报电话 0971-6126407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市分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乐都路3号 联系电话:0972-8685145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将军路24号 联系电话:0970-8645902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热贡路82号 联系电话:0973-872685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31号 联系电话:0974-8523611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团结路40号 联系电话:0975-8382368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日吾格中巷7号 联系电话:0976-8810313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长江路20号 联系电话:0977-820540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017-09-15/qinghai/2017/0915/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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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海省分局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14-06-11/qinghai/2014/061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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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01-22/qinghai/2018/0122/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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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 2017-11-29/qinghai/2017/1129/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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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7-11-29/qinghai/2017/1129/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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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2]1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改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以下简称中资报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报表》(以下简称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洲国家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情况表》(以下简称欧债报表)的报送方式,同时配套使用新版报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报表系统访问方式 新版报表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相关报送机构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操作说明及用户授权见该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 二、关于新版报表系统上线流程 新版报表系统上线分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 (一)试运行阶段 2012年9月7日-30日期间,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现有系统和新版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8月末中资报表及非居民人民币报表,新旧系统登录用户一致。 2012年10月1日-31日期间,欧债报表系统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手工方式和欧债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三季度末欧债报表。登录欧债报表系统前,相关报送机构应首先按照《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创建用户。 (二)正式运行阶段 自2012年10月起,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新系统报送2012年9月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旧版系统将同时停用。 自2013年1月起,欧债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该系统报送2012年四季度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同时停止原手工报送方式。 三、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债报表的报送主体范围、报送频率等制度性要求,仍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补充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综发[2012]3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相关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209、010-68402377;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220、010-68402536。 2012年9月6日 2015-05-12/qinghai/2015/0512/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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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5-14/qinghai/2015/0514/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