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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健全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的《关于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的请示》(中汇交发[2002]3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即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暂时不变。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可在规定的头寸限额内自行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四、实行双向交易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对市场会员的信息披露机制,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按时向我局报送有关交易报表(见附表)。 五、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此通知转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单位。 附表: 1、外汇市场行情表 日期: 币种 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收盘价 加权平均价 USD HKD JPY EUR 2、银行间外汇市场排名表 日期: 单位: 万美元 序 号 会员名称 净买入 交易笔数 会员名称 净卖出 交易笔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序 号 会员名称 买入量 交易笔数 会员名称 卖出量 交易笔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交易量为所有币种折合美元数 3、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情况日报表(分银行) 2003年7月21日 币种: 所有币种 单 位: 万美元 交易类别: 汇总 银行名称 买入金额 卖出金额 买卖差额 交易笔数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累计差额 结售汇周转限额 结售汇周转头寸 人民银行(小计)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招商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资银行(小计) 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联社 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计) 外资金融机构(小计) 外资财务公司 总计 说明: 1. 累计起始日期为当月元日 2. 累计差额项中,累计差额=卖出金额-买入金额,负数为净买入,正数为净卖出 4、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情况日报表(分地区) 2003年7月21日 币种: 所有币种 单位: 万美元 交易类别: 汇总 地区名称 买入金额 卖出金额 买卖差额 交易笔数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累计差额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浙 江 福 建 江 苏 安 徽 江 西 湖 北 湖 南 山 东 河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总 计 说明: 1. 累计起始日期为当月元日 2. 累计差额项中,累计差额=卖出金额-买入金额,负数为净买入,正数为净卖出 2003-09-09/safe/2003/0909/5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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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2020-01-27/safe/2020/0127/15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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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5-03-28/safe/2025/0328/25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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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03-28/safe/2025/0328/2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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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1-23/safe/2025/0123/25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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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985-2024年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5-03-28/safe/2018/0410/8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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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985-2024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5-03-28/safe/2019/0419/1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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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tianjin/2025/0328/2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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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shaanxi/2025/0328/2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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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xizang/2025/0328/1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