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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与宁波市商务委员会联合举办“深化外汇金融普惠 情系涉外经济实体”活动之汇率预期管理与外汇政策专题活动,全市150余家外经贸企业负责人、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及支局共260余人参加了活动。我分局专家就什么是汇率、如何合理看待个人购汇额度和外汇储备等问题,同与会人员进行了探讨与交流,并介绍了基石投资等相关创新试点情况和最新外汇政策。从本次活动回收的调查问卷看,97%的参会代表表示非常满意和满意。 2017-07-27/ningbo/2017/0727/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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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组织开展“深化外汇金融普惠 情系涉外经济实体”——外汇政策支持象山全域旅游活动,辖内5家外币代兑机构和16家外汇指定银行共4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活动中,外汇局象山县支局对与会人员开展了外币代兑机构和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培训工作,以规范辖内机构业务办理,全力支持象山全域旅游发展。 2017-07-10/ningbo/2017/0710/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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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象山县支局牵头县经信局和辖内5家船舶企业授信银行,共同召开了“深化普惠 情系外贸”——对接象山船舶座谈会。会上,各部门就目前船舶企业发展现状、面临问题和对策建议展开座谈。下步支局将继续深入调研船舶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力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2017-07-20/ningbo/2017/0720/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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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组织 人员 参加总局国际收支司举办的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视频培训。分支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相关人员共3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2017-07-24/ningbo/2017/0724/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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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参加了由市发改委主办的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座谈会,会上发改委、外汇局向企业了解了开展境外投资的经验教训与未来前景,明确了境外投资中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角色,并对企业关心的问题做了政策解答与指导。 2017-07-13/ningbo/2017/0713/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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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召开外汇管理政策辅导员会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学习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单证凭据,保障业务合规经营。 2017-07-17/ningbo/2017/071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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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5年3月31日) 2015-05-04/ningbo/2015/0504/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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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波市经营外汇期权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5年3月31日) 2015-05-04/ningbo/2015/0504/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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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15年3月31日) 2015-05-04/ningbo/2015/050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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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6-06-03/ningbo/2016/0603/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