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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7/qingdao/2025/0917/2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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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分局决定在青岛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自2025年11月27日起,青岛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1/qingdao/2025/1031/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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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04-01/qingdao/2025/0401/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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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8-04/qingdao/2025/0804/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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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5-04-01/qingdao/2025/0401/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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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建立和形成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框架。为优化制度体系,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国际收支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3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2025-11-03/qingdao/2025/1103/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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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9月30日) 2025-09-30/qingdao/2025/0930/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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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28日,河池辖内广西伟创瑞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第四批5家“汇小二”特色金融服务点顺利挂牌,河池市分局参加对工行和中行的挂牌活动。挂牌仪式期间,各涉外银行组成“汇小二”金融服务队,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及外汇政策诉求情况,并介绍最新投融资便利化新九条和贸易便利化新九条、外汇套保补贴等多项外汇政策,特别是向企业推介和演示“汇小二”智能体的咨询服务功能,着力践行“汇小二”专业、贴心、高效的金融服务功能。 2024年以来,河池市分局辖内商业银行已成立“汇小二”涉外金融宣传队6个,设立特色服务点16家,实现有色金属、藤编、玩具等河池重点行业全覆盖,并逐渐向其他特色外贸行业延伸,通过政策传导、定期走访、结对帮扶、党建共建、搭建线上服务平台等“五位一体”工作举措,推动“汇小二”涉外金融服务品牌提质增效。下一步,河池市分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2025-12-02/guangxi/2025/1202/3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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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指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成功落地北京地区首笔“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业务。 “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功能是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推出的创新举措,专为中小微外贸企业量身打造。该功能通过“保险+融资”服务,整合了中信保的政府保单增信优势和银行融资服务资源,结合数字化手段实现外汇局、保险机构与银行三方数据互联互通,有效简化融资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扩大保单融资可支持险种范围,让小微外贸企业能更便捷地获得资金支持。 2025-12-12/beijing/2025/1212/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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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需要办理什么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2.4审核原则第1条: 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其中: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外转换机构通过其境内托管人办理;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内转换机构办理。 2025-12-11/tianjin/2025/1211/2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