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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组织相关人员到贵港市税务局开展调研。贵港市中心支局向贵港市税务局深入了解贵港辖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出口退税等情况,并向贵港市税务局咨询企业纳税政策。 2021-03-18/guangxi/2021/0318/1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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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3-31/guangxi/2021/0331/1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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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公众的外汇金融知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参加钦州市政府主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前往人流量较大的永福广场开展“合规用汇、防范风险”为主题的大型外汇金融知识宣传。在宣传活动中,钦州市中心支局宣传人员组建了“海豚小分队”,设立宣传专区、发放宣传折页,结合老百姓日常生活与典型案例,通俗易懂地向公众宣传外汇知识,引导公众安全用汇,自觉抵制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向企业介绍了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现场解答企业疑问。在宣传期间,钦州市副市长张红丹亲临外汇宣传专区参观并指导工作。本次宣传共发放宣传折页900多份,宣传购物袋500多个,现场解答企业咨询30余次,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21-03-16/guangxi/2021/0316/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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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召开外资企业专题座谈会,梧州市商务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委会、部分银行和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上,银行和企业代表分别就外资企业近期遇到的跨境投融资难题进行了详细交流,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相关政策诉求。梧州市中心支局向与会人员解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债借用的相关政策法规,表示将协同相关政府部门为银行和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引导各界为外资企业发展给予相应支持。 2021-03-18/guangxi/2021/0318/1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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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联合梧州市宝石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举办宝石行业普法知识讲座,50多家宝石企业派代表参加了本次知识讲座。会上,梧州市中心支局详细解读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和外汇局支持贸易新业态的相关政策法规,邀请了梧州市宝石商会和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为宝石企业讲解跨境贸易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商业规则和法律要点,引导宝石企业合法合规开展跨境贸易,自觉抵制使用地下钱庄收取出口收汇。 2021-03-18/guangxi/2021/0318/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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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银行外汇业务水平,加强资本项目新制度新政策的传导,2024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分局举办外汇业务培训班,辖内7家银行外汇业务条线共12人参加培训。会上,贺州市分局解读了资本项目便利化新政策,对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和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等辖内常见业务的新变化进行了介绍,并对银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了要求。 2024-12-12/guangxi/2024/1212/2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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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陈杰调研员带队前往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调研组深入了解企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开展情况,聆听企业当前存在的困难和政策诉求,并对跨境金融区块链、贸易投资便利化、跨境人民币等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 2021-03-24/guangxi/2021/0324/1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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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检查人员查处地下钱庄案件水平,2021年3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与崇左市中心支局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工作经验交流会。双方共同探讨了查处地下钱庄涉案交易对手做法,深入分析地下钱庄案件查处和移交流程、取证和询问笔录要点、查处技巧、罚没收缴方式等相关内容。 2021-03-15/guangxi/2021/0315/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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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1-03-26/guangxi/2021/0326/1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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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4-02/guangxi/2021/0402/1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