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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shando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 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外汇综合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一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二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要有效 法规目录 外汇综合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 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 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外汇综合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 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外汇综合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监督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 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外汇综合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外汇检查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2025-11-12/shandong/2018/1228/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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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十堰市金融服务外贸企业发展暨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政策培训宣讲会在竹溪县召开,来自竹溪县、竹山县和房县的30余家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参加。 培训宣讲会由十堰市外汇管理局和市商务局联合主办,竹溪县人民政府承办,建行、中行、交行十堰分行协办。市人行、外汇局、商务局主要领导,各外汇银行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席活动。 会上,重点介绍了近两年来十堰市贯彻落实汇率风险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政策,及全市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此外,还就外汇资本项目各项便利化政策、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及推广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拓宽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解读和宣讲。 与会专家还就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外汇应收账款融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等业务,开展专题培训和指导。 本次活动是市人行、市外汇局和市商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做实做细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行动。三部门通力合作,紧紧围绕县域外贸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精准开展送政策、送服务到基层到企业活动,促进县域涉外经济稳健经营和稳定发展。 培训宣讲活动全年计划举办三期,确保全市外贸企业全覆盖。本次活动为第一期,达到预期效果。(湖北日报2023-6-10) 2023-06-20/hubei/2023/0613/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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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优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支持银行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外汇结算。通知发布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迅速行动,积极对接适用便利化措施的目标主体,加力推动政策落实,率先落地全国首笔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业务。 广州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A成立于2022年,该企业通过数字化工具,将互联网与传统贸易服务有机结合,对全链路外贸综合服务进行系统性整合,打造一体化跨境电商数字服务平台,为数十万家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仓储、通关、结算、退税等服务,服务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抱团出海”。 在外汇结算环节,A企业作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此前银行已按照外汇政策要求为其提供了“免于事中逐笔提交资料”等便利化资金结算服务,大幅简化企业结算业务单证,优化企业结算业务流程。但在外汇结算后,企业仍需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准备与收汇情况匹配的报关单以备抽查,时间成本较高,也影响了资金周转效率。 依托“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政策,银行可通过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实现交易电子信息的批量自动审核,企业外汇资金结算耗时更低、效率更高。近日,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凭A企业提供的1.8万笔交易电子信息,为49家中小微商户快速办理收结汇,审核入账全程耗时不到2分钟,资金结算效率提升60%。更重要的是,企业无需再在事后补充提交报关单等抽查材料,业务流程大幅简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与“脚底成本”,获得了企业的高度认可。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强化便利化政策宣传,持续摸排企业需求,支持更多优质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高效、便捷的外汇资金结算,更好服务广东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12-10/guangdong/2025/1210/3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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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十堰市金融服务外贸企业发展暨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政策培训宣讲会在竹溪县召开,来自竹溪县、竹山县和房县的30余家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参加。 培训宣讲会由十堰市外汇管理局和市商务局联合主办,竹溪县人民政府承办,建行、中行、交行十堰分行协办。市人行、外汇局、商务局主要领导,各外汇银行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席活动。 会上,重点介绍了近两年来十堰市贯彻落实汇率风险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政策,及全市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此外,还就外汇资本项目各项便利化政策、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及推广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拓宽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解读和宣讲。 与会专家还就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外汇应收账款融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等业务,开展专题培训和指导。 本次活动是市人行、市外汇局和市商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做实做细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行动。三部门通力合作,紧紧围绕县域外贸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精准开展送政策、送服务到基层到企业活动,促进县域涉外经济稳健经营和稳定发展。 培训宣讲活动全年计划举办三期,确保全市外贸企业全覆盖。本次活动为第一期,达到预期效果。(湖北日报2023-6-10) 2023-06-20/hubei/2023/0613/2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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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12-08/guangdong/2025/1210/3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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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5年10月31日) 2025-12-10/guangdong/2025/1210/3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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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网点信息(截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12-10/guangxi/2025/1210/3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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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5年10月31日) 2025-12-09/guangdong/2025/1210/3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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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guangdong/2025/1208/3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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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债券已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三大国际债券指数。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持债规模不断扩大,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持续增加。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推出以“债券通”渠道下托管的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为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主体包括哪些? 答:《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质押式债券回购与国际市场债券回购在操作上存在差异,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类似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买断式回购。《公告》起草过程中,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且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考虑和措施? 答: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也是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资金收付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具体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5-12-11/hebei/2025/1211/2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