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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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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外汇局广西分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紧紧围绕“外汇政策为民 跨境便利惠企”主题,开展“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宣传月”活动,通过大型宣讲、联合宣传和调研走访等多种方式,实现外汇管理服务水平提升、银行机构落实便利化政策意识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提升等三大提升。截至2022年10月末,广西资本项目线上登记、资金结算、账户注销等便利化业务3346笔,金额42.81亿美元,比年初增长74.60%;便利化支付金额比例超30%,位列全国前5。 一、抓合力、拓渠道,扩大外汇政策宣传面 一是双渠道提升宣传受众率。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方式举办多场政策宣讲会,通过专业解读为市场主体理解并运用政策筑牢基础。外汇局广西分局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举办“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288家银行分支机构与企业相关人员约1300人“云参会”,依托联合宣讲、专家答疑等方式,实现与企业双向互动,提高宣传的有效性。二是多形式提升政策知晓率。采用发布微电影、短视频及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受众广、传播快的宣传优势,强化政策宣传效果。制作“谨防跨境投融资陷阱”“三分钟读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如何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微电影及短视频,通过外汇局服务窗口及银行网点发放跨境投融资宣传册,在当地纸质报刊推送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文章,多管齐下提升政策宣传质效。 二、访企业、听诉求,增强外汇服务直达性 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市中心支局共走访调研近百家企业,详细讲解资本项目跨境投融资及便利化政策,耐心听取企业在跨境投资和外汇资金使用方面的诉求并予以指导,分类整理调研过程中企业反馈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形成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破难点、通堵点,有效利用跨境投融资政策促进项目投产和扩大生产经营。如联合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走访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企业资本项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实地宣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以下简称“金融23条”)等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外汇政策,有效增强提供外汇服务的针对性,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助纾困、达成效,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支持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是“金融23条”的创新举措之一,有效提升企业融资提款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了让辖内企业充分享受该项政策红利,外汇局广西分局主动联系外债新签约登记企业推介政策。一是力推政策落地,指导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为南宁市某企业新签约外债成功办理了7400万美元的资金入账业务,该笔业务使用企业原有外债账户,标志着广西首笔“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的便利化措施成功落地。二是力抓业务落实,截至2022年10月末,广西已有8家企业办理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金额4.81亿美元。北海某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企业属于轻资产型企业,由于缺乏抵押物,因此较难获得融资。此前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借入多笔外债资金购买设备,且一笔外债须对应一个外债账户,加大了企业的管理压力。自‘金融23条’发布后,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简化企业外债账户开立程序,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和管理成本。”此外,针对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频度和时间与企业收集发票时间不匹配,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提供资料的问题,外汇局广西分局积极协调相关银行调整抽查范围,灵活确定抽查业务,保障便利政策惠企成效,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下一步,外汇局广西分局将继续强化党建工作指导,站稳人民立场,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机遇,靠前服务,主动作为,持续开展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将外汇政策宣传与服务进一步前置到政府的商务、招商、市场监管等工作端口,全面助力稳外资、扩流入,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广西涉外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原载于人民银行南宁中支微信公众号) 2022-11-11/guangxi/2022/1111/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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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0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在合理区间,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项目继续发挥稳定资金流入的基础性作用。10月份,经常账户相关跨境资金呈现一定规模净流入,同比增长43%。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29亿美元,同比增长19%;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保持净流入,外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投资延续恢复态势,体现了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韧性,显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长期投资兴业以及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意愿总体稳定。年末一般为我国出口企业集中收款和外资企业投资布局密集期,相关跨境资金流入往往增多,对外汇市场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未来,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随着经济增长、通胀水平等发展演变,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及其对全球的外溢影响也会调整变化,近期美元汇率有所回落。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巩固;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在改革开放中显著增强,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抵御外部冲击的基础和条件更加坚实,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有望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格局。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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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根据“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的相关要求,初步确定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等4个网点为“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现将结果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间,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通过电话、邮箱、函件等形式实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 公示期: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2日 电话:0771-6111312或6111216 电子邮箱:gxwhglj@163.com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银行网点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2年11月14日 2022-11-14/guangxi/2022/1114/2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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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与梧州海关缉私分局举行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暨党建交流活动。活动中,梧州市中心支局与梧州海关缉私分局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 梧州海关缉私分局 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并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 奋进缉私外汇合作新征程”为主题的党建共建交流活动。双方共同审议确定五项党建共建清单,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大精神与缉私和外汇金融服务管理工作深度融合。下一步,梧州市中心支局将以《合作备忘录》为基础,联合梧州海关缉私局以“加强协调配合”为合作原则,开启联合打击梧州跨境贸易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篇章。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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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一行3人前往贵港市商务局就辖区外资企业开展调研,并与贵港市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工作交流。双方就贵港辖区外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进行相互沟通,研究部署加大对贵港辖区外商投资领域联合监管工作事宜,并探讨如何加强两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双方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切实为企业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共同促进贵港辖区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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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联合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柳州分行与广西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召开政银企业务座谈会,就企业在开展跨境投资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政策指导。会上,柳州市中心支局向企业详细介绍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并向企业宣传解读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跨境投资政策,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政策指导。 2022-10-28/guangxi/2022/1028/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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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检查处罚) 外汇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 2022-11-11/guangxi/2022/1111/2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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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指南(2022年11月) 2022-11-11/guangxi/2022/1111/2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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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尹力书记、殷勇代市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参加2022年金融街论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北京市委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走在全国前列。尤其令全世界惊叹的是,在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北京如期举办第二十四届冬奥会和第十三届冬残奥会,取得极富特色堪称完美的巨大成功。让我们再一次向北京市表示热烈祝贺!向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短缺。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社会事业虽然也取得历史性巨大进步,但与实际需要和可能相比,这些领域普遍欠账较多,发展明显滞后。截至2021年末,按人口平均计算,我国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床位仅为发达国家的七分之一左右;养老床位约为发达国家平均的50%左右,失能老人护理供给十分紧缺,医养结合服务好的机构“一床难求”;国民教育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新市民子女就学面临诸多困难;适龄劳动人口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约为发达国家的一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41平方米,而发达国家是15至20平方米;图书馆和博物馆数量不足发达国家的五分之一。 社会领域各项事业关乎民生、连接民心,承载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社会事业大多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高附加值服务行业,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把我国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毫无疑问,这意味着要聚集巨量的要素资源,建设更多的建筑业工程和宏大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推动社会领域“硬件”“软件”实现跨越式提升。说到社会领域投资,首先容易想到的就是政府财政。谁都希望财政能增加投入,财政确实也能不断加大投入,但是与现实需要相比,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总储蓄率高、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只有统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等各方力量,才能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全面加快社会领域补短板的进程。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金融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交通建设方面创造了一个世界传奇。从1984年“沈大高速”开工,1999年“秦沈客专”开建,在不到40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高速公路网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金融体系将巨额的国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为交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要借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一成功实践,改革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强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配合,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学校,以及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机构借助多种融资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毋庸讳言,过去曾经发生过一些负面案例,有的医院、学校由于盲目举债或管理不善陷入经营困境。为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必须遵循各类社会事业的内在规律,差别化地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各自的约束机制。要重点关注现金流平衡,科学设定债务融资预警监测指标,确保机构和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是改善社会领域供给的重要举措。截至2021年末,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口10.29亿人,基金结余6.4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职工超过7000万人,积累基金4.4万亿元。第三支柱方面,经过近些年的清理整治,目前真正具有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快速增加,为人民群众积累了规模超过5万亿元的养老责任准备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年来,投保人数超过25万,其中包括4.7万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理财已发行49只产品,规模合计1000亿元。昨天,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已在五个城市试点推出。不久前,《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发布,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个人养老金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最要紧的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名实相符、运作安全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通过优化大类资产配置,设立收益平滑基金和风险准备基金,为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群体,提供相匹配的养老金融产品。三个支柱所积累的养老保险资金,都应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将一定比例投入社会领域的事业和产业,发挥出强大的“动车组”作用。 第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增强社会领域投融资能力、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既有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也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我们应当有充分的信心,中国一定能够把公益慈善事业做到世界一流水平。到2020年底,我国慈善组织占已登记社会组织的1.1%,当年捐赠额约占GDP的0.2%。而有的发达国家当年捐赠额占GDP的比重超过2%,有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捐赠总额不是很大,但参与捐赠的人口比例高达70%。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公益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以外,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人才发展方面也可以发挥政府和其他力量难以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对慈善活动作出更规范、更便利的机制安排,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壮大。必须正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曾经走过的弯路和曾经发生过的不光彩事件,一定要深刻汲取其中的教训。公益慈善是天底下最阳光最崇高的事业,决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允许有任何违规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慈善管理全流程透明运行,确保所有捐赠资产规范高效地用于公益事业。 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弘扬慈善文化。我国自古倡导胸怀天下、博施济众,人民群众自发具有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习惯。要坚持政策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建立慈善褒奖制度,大力营造捐赠光荣、行善者受尊敬的社会氛围,使公益慈善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光荣事业。二是强化法律保障。修订慈善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完善社会团体登记、基金会管理等条例,推动形成完备的慈善规制体系。三是便利税收优惠。我国相关法律给予公益慈善许多税收减免待遇,但公众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实际操作时又附加很多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采取简明方法和措施,使支持公益事业的政策目标切实落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必须健全分级分类的严格审慎监管体系,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坚持慈善的公益性和利他性,通过第三方机构专业化运营,实现捐赠人与受益人完全独立,防止打着慈善捐赠旗号搞商业化经营或者其他套利活动。五是积极发展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业的本源业务,国际上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信托机制具有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管理专业、运作高效等优点,因此应当积极推广公益信托。《慈善法》颁布以来,我国慈善信托迅速发展起来,累计备案总规模40多亿元。从备案规模看,浙江、广东、甘肃居于领先。从备案数量看,浙江、甘肃、陕西名列前三位。这种情况既发人深省也令人鼓舞,经济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都可以培育第三次分配。六是金融系统要在公益慈善事业中努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金融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在应对世纪疫情斗争中,作出了新的创造和新的业绩。我们建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更加优惠的价格,为公益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融资、结算、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女士们、先生们,今年以来,美欧通货膨胀率创40年之最,货币政策由极限宽松猛然转向激进加息,叠加新冠疫情反复、地缘政治冲突及其他问题,极大地增加了世界经济复苏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中国具有独特制度优势,拥有世界上最齐全的产业体系和最广阔的统一市场,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最为坚实。最近一段时期,海外媒体持续炒作中国“房地产危机”和“建筑业衰落”,实际上我国仍然处于城市化的高峰时期和乡村振兴的起步阶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很大的增长潜能。我们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充满信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改变的! 坚持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当前,中国金融业进入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增长近30%,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资产增长约120%,一批外资控股的理财、资管、基金和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开业经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特色突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市场,共享世纪性增长机遇,共创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辉煌。 在关注宏观金融环境的同时,我们也时刻关心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最近由于市场看好经济恢复前景,债券收益率有所上升,引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波动,这是市场自身调整表现,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我们也持续关注到,现在个人投资者可选择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多样,同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很好地把握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宣扬“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收益”肯定都是金融诈骗。我们要持之以恒、不厌其烦地开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时刻警惕高息诱惑,避免上当受骗,以理性投资收获合理回报,增加更多安全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2-11-21/guangxi/2022/1121/2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