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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金融租赁公司是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通过设备租赁,可以直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通过实物转租,可以直接促进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通过回购返租,可以直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充分认识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把金融租赁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战略中统筹考虑。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力争形成安全稳健、专业高效、充满活力、配套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租赁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租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能结构调整的引擎作用,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 二、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服务覆盖面。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推动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制衡有效、激励科学、运转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自主创新发展,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升专业化经营服务水平。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同时要注重支持使用国产设备。 四、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逐步完善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的风险保障作用,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促进船舶金融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七、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对金融租赁理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度。强化信息披露,定期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数据。积极与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培育专业化金融租赁人才。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提供服务,活跃金融租赁资产的交易转让,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八、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强化实物资产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完善资产分类和拨备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租赁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行业顶层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完善以风险为本、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09-10/shenzhen/2015/0910/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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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5〕143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举措,协调各部门服务进出口政策;统筹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服务业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有机结合,服务业对外开放与促进服务进出口有机结合;指导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典型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专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医药局、外汇局、贸促会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商务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可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良性互动,积极营造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江泽林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保东 外交部副部长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易 纲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 康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童 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杜 江 旅游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龚清概 台办副主任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保监会副主席 刘延国 外专局副局长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于文明 中医药局副局长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王锦珍 贸促会副会长 2015-09-24/shenzhen/2015/092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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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在中央党校作专题报告时强调 坚定信心 克难攻坚 以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升级 10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央党校就当前经济形势和重点工作作了报告。 中新社 刘震 摄 李克强在报告中说,正确认识我国经济形势,可以用“成绩来之不易、困难不可低估”来概括,我们还是要坚定信心,克难攻坚。他指出,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和贸易低迷、国际市场动荡对我国影响加深,与国内深层次矛盾凸显形成叠加,实体经济困难加大,宏观调控面临的两难问题增多。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通过加强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以结构性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实施稳定市场的有效措施,既积极化解“难”、努力巩固“稳”,又不断扩大“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符合预期,新的动能加速孕育形成,就业扩大、收入增长和环境改善给群众带来实惠。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和中国经济的巨大潜力,增强了我们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 中新社 刘震 摄 李克强指出,发展仍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我国虽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水平排位还很低,家底还不厚实,决不可歇脚停步。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既是基于经济增长阶段性特征的规律遵循,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保持中高速增长,才能保证财政税收、企业利润、居民收入有合理的增速,为转方式、调结构创造条件;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既能扩大需求、又能创新供给,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能。必须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努力实现“双中高”。 李克强指出,实现“双中高”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一方面,要继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用好财政政策空间相对较大的优势,合理运用降准、定向降准、降息等货币政策手段,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妥善应对和化解风险,促进经济筑基固稳。另一方面,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围绕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把财税、金融、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外贸向“优进优出”转变,拓展发展新空间。 中新社 刘震 摄 李克强说,在当前新旧动能转换的接续期,实现“双中高”,需要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要突出补上民生短板、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重点,扩大有效投资。这方面政府不唱“独角戏”,而要与社会资本建设共担、利益共享。要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用“双创”激发人民群众的无穷创造力,更好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在创业创新中推动大企业和小微企业共同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成长齐头并进、服务业壮大和制造业升级互促共进。 李克强指出,实现“双中高”,根本目的是改善民生。政府要在保基本、兜底线上加大力度,同时发挥好市场和社会力量,切实做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教育、医疗、棚改、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集中力量搞好产业扶贫、移民搬迁扶贫,使扩内需、抓发展与惠民生协调互动,促进人民生活不断改善。 中新社 刘震 摄 李克强最后说,推动改革发展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决整肃不作为,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开拓,奋发进取,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懈努力。 杨晶出席报告会,中央党校2015年秋季学期全体学员、教职工代表参加。 2015-10-30/shenzhen/2015/1030/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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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出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明确提出“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描绘了未来5年国家发展蓝图,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的纲领性文件。 与会同志围绕“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等,结合外汇管理本职工作开展了学习讨论,并一致认为: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建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这一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坚持开放发展,主动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完) 2015-11-03/shenzhen/2015/1103/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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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易纲同志主持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做好局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挑战,部署安排了下一阶段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方上浦、杨国中及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会议指出,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外汇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管理党员干部,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用党建工作成效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改革发展。 会议要求,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工作,学习落实中央新近出台的规章制度;紧紧围绕外汇管理中心任务,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统筹兼顾开展机关党建工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机关党委要发挥好牵头和协调作用,组织落实好中央和局党组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的落实;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职责使命,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完) 2015-10-30/shenzhen/2015/1030/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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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向各发卡行致函,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政策,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请问,外汇局出台该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起,外汇局出台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内的银行卡跨境使用。近期监测发现,部分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存在频繁、大额提现等异常情况,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也有提醒。为防范洗钱风险、维护中国持卡人形象,日前外汇局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发文,要求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除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外,增设年度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卡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年度限额的,由中国银联将该卡列入关注名单,禁止其在境外继续提取现钞。上述限额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持有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外币卡的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提现时,也会受到日限额、年限额的管理。 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正常消费需求,可以通过刷银联卡的方式支付。经向中国银联了解,银联卡已可在境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在主要旅游目的地,受理银联卡的商户涵盖游客常去的商场、宾馆、景点,及超市、餐饮等日常消费类商户。 外汇局将继续积极支持正常的银行卡跨境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但不鼓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跨境大额提现。 2015-10-09/shenzhen/2015/1009/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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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17/shenzhen/2015/1117/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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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了近两个月后,央行牵头推动的国内首单将区块链技术引入供应链金融的试点业务近日落地深圳,仅仅20分钟就帮助一家企业获取贷款,效率提高的同时成本也有所下降。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银行践行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了又一重要渠道。 这仅仅是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在深圳上线试运行后的一次初体验,记者了解到,该平台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共同推动、协调和组织下,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联合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渣打银行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致力于打造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开放金融贸易生态圈。 供应链融资效率提升,成本下降 此次在深圳落地的供应链融资是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项目一期业务,建成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贸易金融底层平台,在平台上可进行包括应收账款贸易融资等多种场景的贸易和融资活动。试运行现场,比亚迪的一个供应商向平台一家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这笔融资业务在20分钟就完成了,效率极大提升,成本也有实质性下降。 供应链金融是贸易金融的一种,是贸易金融的获客渠道。主要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即“1+N”模式,借用核心企业的増信,银行据此给更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放款。有数据显示,非金融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在2017年达到16万亿规模,市场空间广阔,如果能够据此做供应链金融,就能解决很多中小微企业融资。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李爽向记者透露,事实上,平台上线之前,各家机构预设很多场景,最后选择了供应链金融。原因在于业务辐射面够大,客户群融资需求多,能切实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国策。比如试点核心企业比亚迪,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链条企业非常之多,一级供应商就有一万多个,由此产生很大的信贷需求。 “比亚迪的供应商形成一笔应收账款后,需要自己垫款,很可能去银行融资。如果资质较差,就很难从银行获取授信;即使资质够了,传统模式需要银行线下审查,更多靠人、货、仓单,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很难得到保障,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水平是比较低的,企业最终能够获取到的融资成本也会比较高。这就形成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平安银行交易银行事业部副总裁许红辉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而在平台上,企业获取融资的难度和价格均有下降,比如传统模式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可能在年化7%~8%,借助平台区块链技术,融资成本可能降至6%,甚至5.5%。 多方信息校验,增强银企互信 如今,银行既要避免对大企业“过度授信”,又对中小微企业有着普惠金融要求,但与中小微企业之间又存在着“天然屏障”。毕竟,有别于大型企业,多数中小微企业缺乏信用记录,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比较高,风控会有难度。不过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搭建,让银行与企业沟通更加顺畅,进而能够批量化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招商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侯伟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跟核心企业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唯一性也是个难题,比如比亚迪有上万个供应商,如果是给其中一些企业做融资,需要通过比亚迪提供确认证明,核心企业工作量会非常大,对于部分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爱莫能助,或者只提供企业名单,至于真实性让银行自行查验。如此以来,能覆盖到的客户很少,无法真正解决融资问题。 “从银行角度,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是传统贸易融资业务中的主要难点之一,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可以有效提升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并防止重复融资的发生。”渣打中国华南区总经理兼深圳分行行长吴乃莘向表示,一家企业可能以同一笔应收帐款为担保,恶意地从不同金融机构获得多笔贷款;在传统金融体系中,由于各家银行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局限性,上述恶意融资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得以杜绝。而区块链的核心优势之一,就是交易信息的透明和不可篡改,当企业用某一笔贸易在一家银行获得融资后,这一笔交易就被记录在区块链平台上,它就不可能凭借同一笔贸易从另外一家银行获得融资。 侯伟荣指出,在平台上,不只有交易融资信息,比亚迪与其供应商的签约信息也会体现在平台上,还有企业资金结算等。银行可以综合多方信息对企业作出大数据风控模型,令风险评估会更加全面、有效。总之,区块链技术解决了很多节点的问题,最终优化了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央行的公信力以及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使得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从源头上保障贸易的真实性、融资的唯一性。“区块链技术就是要解决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及时性问题,令银行业务效率更高,流程更短,成本更低,风险控制能力更强。”许红辉指出,当然,这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未来还要不断的引入其他公允的第三方,比如中登公司、海关、税务局、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征信机构等,使得平台越来越丰富,信息安全性更高。不仅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也会让中小微企业更加注重征信,更容易从银行获取融资。 立足湾区,构建贸易金融生态圈 按照规划,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起步于深圳,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未来有望辐射全球的开放金融贸易生态圈。吴乃莘指出,作为制造业大本营,大湾区在全球供应链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客运和货物吞吐量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并拥有科技和创新的强大经济基础。深圳具有拥有创新驱动的先发优势,而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金融服务的优势,这为大湾区内金融科技和数字化银行的发展提供了理想的创新环境,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代表中国新经济发展方向的企业。 “监管层已经提到,立足于大湾区,做成国际化的平台。合乎法律法规范围内,结合企业融资需求,通过金融创新,银行将其他业务场景包括跨境业务挪到平台上来做,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李爽表示。 “希望平台二期或者三期能够将境内境外打通,毕竟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澳门等地,将粤港澳三地打通,这才是粤港澳大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设想。银行信用证、跨境结算等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开展的跨境业务,都可以从线下搬到线上。”许红辉指出,未来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监管创新都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加上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统一,以及创新土壤的孵化下,有望构建世界级的生态圈。 (来源: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玉函) 2018-09-21/shenzhen/2018/0921/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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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了近两个月后,央行牵头推动的国内首单将区块链技术引入供应链金融的试点业务近日落地深圳,仅仅20分钟就帮助一家企业获取贷款,效率提高的同时成本也有所下降。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银行践行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了又一重要渠道。 这仅仅是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在深圳上线试运行后的一次初体验,记者了解到,该平台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共同推动、协调和组织下,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联合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渣打银行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致力于打造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开放金融贸易生态圈。 供应链融资效率提升,成本下降 此次在深圳落地的供应链融资是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项目一期业务,建成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贸易金融底层平台,在平台上可进行包括应收账款贸易融资等多种场景的贸易和融资活动。试运行现场,比亚迪的一个供应商向平台一家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这笔融资业务在20分钟就完成了,效率极大提升,成本也有实质性下降。 供应链金融是贸易金融的一种,是贸易金融的获客渠道。主要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即“1+N”模式,借用核心企业的増信,银行据此给更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放款。有数据显示,非金融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在2017年达到16万亿规模,市场空间广阔,如果能够据此做供应链金融,就能解决很多中小微企业融资。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李爽向记者透露,事实上,平台上线之前,各家机构预设很多场景,最后选择了供应链金融。原因在于业务辐射面够大,客户群融资需求多,能切实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国策。比如试点核心企业比亚迪,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链条企业非常之多,一级供应商就有一万多个,由此产生很大的信贷需求。 “比亚迪的供应商形成一笔应收账款后,需要自己垫款,很可能去银行融资。如果资质较差,就很难从银行获取授信;即使资质够了,传统模式需要银行线下审查,更多靠人、货、仓单,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很难得到保障,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水平是比较低的,企业最终能够获取到的融资成本也会比较高。这就形成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平安银行交易银行事业部副总裁许红辉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而在平台上,企业获取融资的难度和价格均有下降,比如传统模式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可能在年化7%~8%,借助平台区块链技术,融资成本可能降至6%,甚至5.5%。 多方信息校验,增强银企互信 如今,银行既要避免对大企业“过度授信”,又对中小微企业有着普惠金融要求,但与中小微企业之间又存在着“天然屏障”。毕竟,有别于大型企业,多数中小微企业缺乏信用记录,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比较高,风控会有难度。不过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搭建,让银行与企业沟通更加顺畅,进而能够批量化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招商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侯伟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跟核心企业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唯一性也是个难题,比如比亚迪有上万个供应商,如果是给其中一些企业做融资,需要通过比亚迪提供确认证明,核心企业工作量会非常大,对于部分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爱莫能助,或者只提供企业名单,至于真实性让银行自行查验。如此以来,能覆盖到的客户很少,无法真正解决融资问题。 “从银行角度,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是传统贸易融资业务中的主要难点之一,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可以有效提升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并防止重复融资的发生。”渣打中国华南区总经理兼深圳分行行长吴乃莘向表示,一家企业可能以同一笔应收帐款为担保,恶意地从不同金融机构获得多笔贷款;在传统金融体系中,由于各家银行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局限性,上述恶意融资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得以杜绝。而区块链的核心优势之一,就是交易信息的透明和不可篡改,当企业用某一笔贸易在一家银行获得融资后,这一笔交易就被记录在区块链平台上,它就不可能凭借同一笔贸易从另外一家银行获得融资。 侯伟荣指出,在平台上,不只有交易融资信息,比亚迪与其供应商的签约信息也会体现在平台上,还有企业资金结算等。银行可以综合多方信息对企业作出大数据风控模型,令风险评估会更加全面、有效。总之,区块链技术解决了很多节点的问题,最终优化了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央行的公信力以及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使得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从源头上保障贸易的真实性、融资的唯一性。“区块链技术就是要解决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及时性问题,令银行业务效率更高,流程更短,成本更低,风险控制能力更强。”许红辉指出,当然,这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未来还要不断的引入其他公允的第三方,比如中登公司、海关、税务局、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征信机构等,使得平台越来越丰富,信息安全性更高。不仅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也会让中小微企业更加注重征信,更容易从银行获取融资。 立足湾区,构建贸易金融生态圈 按照规划,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起步于深圳,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未来有望辐射全球的开放金融贸易生态圈。吴乃莘指出,作为制造业大本营,大湾区在全球供应链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客运和货物吞吐量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并拥有科技和创新的强大经济基础。深圳具有拥有创新驱动的先发优势,而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金融服务的优势,这为大湾区内金融科技和数字化银行的发展提供了理想的创新环境,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代表中国新经济发展方向的企业。 “监管层已经提到,立足于大湾区,做成国际化的平台。合乎法律法规范围内,结合企业融资需求,通过金融创新,银行将其他业务场景包括跨境业务挪到平台上来做,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李爽表示。 “希望平台二期或者三期能够将境内境外打通,毕竟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澳门等地,将粤港澳三地打通,这才是粤港澳大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设想。银行信用证、跨境结算等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开展的跨境业务,都可以从线下搬到线上。”许红辉指出,未来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监管创新都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加上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统一,以及创新土壤的孵化下,有望构建世界级的生态圈。 (来源: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玉函) 2018-09-21/shenzhen/2018/092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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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09-03/shenzhen/2018/0903/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