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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9/sichuan/2025/1029/3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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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3689亿元人民币(等值2328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1128亿元人民币(等值10119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2561亿元人民币(等值13169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570亿元人民币(等值3638亿美元),占16%;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438亿元人民币(等值1058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5591亿元人民币(等值9332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090亿元人民币(等值9260亿美元),占40%。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1698亿元人民币(等值3087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9619亿元人民币(等值4214亿美元),占18%;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235亿元人民币(等值4728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48193亿元人民币(等值6857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85亿元人民币(等值49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0048亿元人民币(等值285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7411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0825亿元人民币(等值12922亿美元),占5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2864亿元人民币(等值10366亿美元),占4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6%,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2025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1.9%,债务率为56.3%,偿债率为6.2%,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9.2%,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25年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5年末 2025年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5570 3638 短期 148 2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48 2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5422 361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321 3176 贷款 3101 44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438 1058 短期 3332 474 货币与存款 1528 217 债务证券 1804 25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106 584 SDR分配 3485 4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21 88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5591 9332 短期 49358 7022 货币与存款 26558 3778 债务证券 9533 1356 贷款 12678 180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89 84 长期 16233 2310 货币与存款 4390 625 债务证券 9332 1328 贷款 2453 34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8 8 其他部门 45042 6408 短期 35714 5081 货币与存款 721 103 债务证券 773 110 贷款 1318 18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9101 4140 其他债务负债 3800 541 长期 9328 1327 货币与存款 38 5 债务证券 4281 609 贷款 2149 3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18 74 其他债务负债 2342 333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0048 285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845 1543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2013 286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190 1023 外债总额头寸 163689 2328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3. 自2025年末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数据,健全全口径外债数据修订机制, 最新数据请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4-08/liaoning/2026/0408/2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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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外汇局黔西南州分局依托州总工会组织的青年职工联谊活动平台,面向青年群体开展个人外汇知识宣传。通过设立咨询台、现场答疑的方式,重点讲解个人便利化额度、留学旅游用汇注意事项、非法外汇交易风险等内容,引导青年群体增强合规用汇意识。下一步,黔西南州分局将持续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推进外汇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外汇政策知晓度和合规用汇意识。 2026-04-08/guizhou/2026/0408/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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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以来,佳木斯市分局开展新春送政策专项行动。组织专人编制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投融资、汇率避险、个人外汇及金融外汇产品于一体的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手册作为“新春政策礼包”,向辖内外贸外资企业和银行机构送出“政策礼包”200余份,同时在佳木斯市政务服务大厅企业服务中心窗口摆放外汇便利化政策手册以方便企业使用。 2026-04-08/heilongjiang/2026/0403/2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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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外汇局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不含派出机构) 2026-04-09/jiangsu/2021/0205/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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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邮编:210002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025-84790230、84790127 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资质、银行结售汇统计、银行卡跨境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025-84790218、84790110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025-84790266、84790183、84790281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025-84790444、84790169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不含购房、证券投资、理财、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项目的外汇业务):025-84790400、84790229 资本项目: 外债、跨境担保等业务:025-84790044、84790045 外商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放款、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等业务:025-84790496、84790139、84790048、84790950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移民/继承财产转移、股权激励、跨国公司资金池等业务:025-84790179、84790679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胡俊伟(业务),025-84790401,叶惠明(技术),025-84790237 投诉电话:025-84790662,举报外汇违规线索:025-84790491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3号,邮编:21403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0-82221680 货物贸易:0510-82221683,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0510-82221863、0510-82221803。 资本项目:跨境融资:0510-82221889,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0510-82221692、82221889,资本市场:0510-82221686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徐海燕(业务),0510-82221692,周坚(技术),0510-82221677 投诉电话:0510-82221699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1号,邮编:221002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6-85705657 经常项目:0516-85794571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6-85700444、85600960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潘峰(业务),0516-85600996,裴浩然(技术),0516-85792112 投诉电话:0516-857942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18号,邮编:21300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9-86919096、86919097 经常项目:0519-86645654、86646224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9-86646355、86919115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曹姝贤(业务),0519-86919112,郭卿(技术),0519-86919137 投诉电话:0519-86645344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狮山路59号,邮编:21501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2-68082393、68312670、68312759、68253931 经常项目:0512-68058429、68253261、68253150、68250256、68315342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2-68058613、68058415、68058417、68315379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周惠(业务),0512-68058417,尹锋(技术),0512-68253119 投诉电话:0512-680584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8号,邮编:226007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0513-8550790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直接申报):0513-81599970 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资质、银行结售汇统计、银行卡跨境交易等业务:0513-85507130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0513-85526548 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0513-81599906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3-85520548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王磊(业务),0513-85519841;刘留(技术),0513-81599909 投诉电话:0513-85507019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通灌北路79号,邮编:222002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8-85600228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0518-85600318、0518-85600317,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0518-85600369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8-85600318、85600319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刘宪龙(业务)0518-85600319,倪立显(技术),0518-85600260 投诉电话:0518-858680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58号,邮编:22300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7-83163122 经常项目:0517-83163107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7-83163116、83163111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石晓静(业务),0517-83163116,赵新杰(技术),0517-83163180 投诉电话:0517-83163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80号,邮编:22400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5-88386801 经常项目:0515-88386803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5-8838680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韩伟(业务),0515-88386803,魏晋(技术),0515-88386906 投诉电话:0515-88386809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61号,邮编:225009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4-87936673 经常项目:0514-87936675、87936671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4-87936671、87323236、8793667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陈俊钦(业务),0514-87936672,李猛(技术),0514-87323249 投诉电话:0514-87936859、87935288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110号,邮编:212000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1-85240510 经常项目:0511-85240514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11-85240515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王善龙(业务),0511-85240515,顾沈君(技术),0511-85240649 投诉电话:0511-852405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19号,邮编:225300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23-86886978 经常项目:0523-86886979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23-86882046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黄琴(业务),0523-86882046,魏健(技术),0523-86886969 投诉电话:0523-868869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64号,邮编:223800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27-84313058 经常项目:0527-84313059 资本项目(存量权益登记):0527-84313059、84313057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曹元鹏(业务),0527-84313059,任军远(技术),0527-84313030 投诉电话:0527-84313057 江苏省各级外汇局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不含派出机构) 2026-04-09/jiangsu/2017/091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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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分局联合市贸促会、市商务局举办2026年“贸法同行”企业沙龙(第一期)暨汇率避险服务对接会。广元市各县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国际商会会员企业、市外汇银行、涉外企业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活动。 市分局以“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与合规操作实务”为主题,通过汇率走势分析、相关政策解读、套保实操演练、典型案例剖析、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强化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导,引导涉外企业积极应对人民币汇率常态化双向波动。中国银行广元分行结合广元实际,开展了跨境金融产品宣讲及支持外贸小微企业授信方案产品推介,就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提供增信支持、解决授信不足、担保难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 下一步,广元市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总局、省分局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的决策部署,持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汇率避险服务能力,常态化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培训,精准服务企业汇率避险需求,为全市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04-09/sichuan/2026/0409/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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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传真电话:021-58845955 工作时间:9:00-11:30,13:30-17: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2025年10月) 2025-10-13/shanghai/2021/0721/1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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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云汇发〔2020〕21号)中部分条款及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调整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ynsafebop@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调整规范性文件条款意见反馈”,并请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正义路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调整规范性文件条款意见反馈”,随函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8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调整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04-08/yunnan/2026/0408/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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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4-15/safe/2026/0415/27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