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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以及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审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学习教育工作。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也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成果、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途径,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近期又在多次重要讲话中特别加以强调,为开展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管理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开展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高度政治自觉把学习教育组织好、开展好、实施好,切实在深学、真查、实改上下功夫见成效,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党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上下贯通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一体推进学查改,把学习研讨贯穿始终,聚焦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实事求是查摆政绩观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扎实开展整改整治,强化建章立制,抓好开门教育,确保改到位、改彻底。要强化指导督促,学习教育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引导,统筹抓好学习教育和中心工作。要务求工作实效,坚持将学习教育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结合起来,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绩检验学习教育成效,切实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3-20/anhui/2026/0320/3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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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月5日,盐城市分局分管局领导带队赴盐城阜宁县开展“送政策、解难题”涉外企业座谈会。 座谈会上,阜宁县10家重点涉外企业代表介绍了涉外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疑问。针对企业提出的外汇政策执行细节、业务操作痛点等问题,市分局分管局长现场回应企业在政策适用、业务实操方面的疑惑,切实满足涉外企业外汇政策需求。 下一步,盐城市分局将进一步通了外汇政策传导、银企需求对接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帮助涉外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助力地方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2-10/jiangsu/2026/0210/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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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级外汇、财政、商务三部门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苏汇保”政策普惠效能,切实破解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痛点,南通市分局紧扣政策导向,立足辖区实际,迅速行动、精准发力,推动“苏汇保”业务在南通落地扩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将“苏汇保”纳入2026年国际收支条线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银行将此项工作作为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重要抓手,全面宣导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路径,确保政策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保障政策执行不折不扣。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扩大知晓覆盖面。南通市分局协同自律机制,通过专题会议深入解读“苏汇保”产品特点、办理流程及优惠政策,遇疑难问题主动与上级局沟通,确保吃透政策要点。同时聚焦重点领域企业,通过微信工作群、银企对接会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率避险的重要性和“苏汇保”的便利性,提升企业对“苏汇保”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三是主动靠前服务,精准对接需求。南通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深入摸排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建立“一户一策”专项服务机制。自2026年2月末“苏汇保”业务启动以来,南通辖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先后通过普惠金融平台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成功申请“苏汇保”项下远期结售汇授信额度累计超千万元,并办理多笔远期锁汇业务,高效解决企业授信不足、保证金占用等难题,让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下一步,南通市分局将持续深耕中小微企业外汇服务领域,加大“苏汇保”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指导辖内银行进一步优化产品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扩大业务惠及面,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享受低门槛、低成本的汇率避险服务,以金融力量护航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3-23/jiangsu/2026/0323/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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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币兑换便利化改革,将外籍船员“流量”转化为地方消费“增量”,无锡市分局积极赋能江阴港口入境游服务,2月7日“江阴Travel”品牌推介暨入境游班车首发仪式在江阴口岸正式启动。 在此次首发活动中,来自希腊、菲律宾、挪威、俄罗斯等13个国家的50余名外籍船员成为“江阴Travel”入境游班车的首批体验者。无锡市分局在现场设立服务点提供外币兑换咨询,引导外籍船员通过外币自助兑换机进行外币兑换,与出入境管理局、文旅局建立 “通关便利—兑换便捷—消费畅通”的联动机制。 下一步,无锡市分局将持续优化外币兑换服务,拓展小币种兑换能力,探索数字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融合应用,真正让外籍人士“愿意来、方便花、还想来”,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外汇动能。 2026-02-12/jiangsu/2026/0212/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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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更好支持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苏州市分局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管理服务模式创新,2月3日,联合常熟地区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机制召开专题座谈,指导昆山营管部与常熟地区银行建立高效畅通的联系渠道,促推履职范围延伸常熟等周边县域,有效凝聚经常项目外汇监管服务合力。 中国银行常熟分行作为常熟地区自律机制县域工作组牵头单位,首先对2025年自律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围绕强化政策宣培、畅通诉求传导、加强风险监测和优化产品服务四个方面,对2026年工作方向作重点汇报。苏州市分局随后介绍了昆山营管部履职拓展工作思路和方案,明确其经常项目相关工作职责,包括协助开展常熟地区非现场监测、协助对当地异常交易和可疑企业实施调查核查以及围绕外汇便利化、优化支付服务等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营管部贴近县域一线的优势,补足县域外汇监管服务支点。在提前研究、创新思路的基础上,昆山营管部积极响应市分局号召,聚焦业务办理、工作创新、服务能力、政策宣导、日常联系等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对工作组关于协助开展履职延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工作组均予以积极回应。最后,卜家怡副局长围绕提升昆山营管部外汇履职能力、扎实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基层以及切实强化风险防控等进行了重要提示,切实拧紧了汇银协同、同频共振的一股绳,为各地外汇局有效拓展县域外汇服务触点、提升外汇监管效能提供了思路借鉴。 下一步,苏州市分局将紧密联合营管部,不断磨合强化履职协同、赓续创新深化机制落实,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深化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和服务创新为路径,不断提升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以高水平外汇履职支持苏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2-11/jiangsu/2026/0211/1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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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外汇局黔西南州分局联合人民银行黔西南州分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赴辖内某鱼类出口企业养殖基地走访调研。黔西南州分局深入了解企业生产规模、销售渠道等情况。并积极向企业宣传“汇乡行”三年助力行动方案、汇率风险管理及便利化政策等。下一步,黔西南州分局将持续关注企业相关情况,做好外汇政策支持,助力企业涉外业务健康发展。 2026-03-23/guizhou/2026/0323/1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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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银行优势,了解金融支持常熟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现状,2月3日,苏州市分局联合昆山营业管理部,赴常熟农商行开展外汇服务市场采购贸易专题调研,常熟农商行分管副行长、国际业务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以及两家设立市采开户专属柜台的负责人参加此次座谈会。 会上,常熟农商行分管副行长首先介绍综合金融服务、便利化试点、汇率避险、数字化服务等方面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重点介绍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实践工作举措,包括立足法人银行优势构建专属服务体系、深化平台合作筑牢业务发展根基、聚焦客户需求驱动金融产品创新、牵头行业自律规范业态发展秩序和坚守合规底线落地便利化政策红利,并介绍了风控情况及相关问题诉求。随后,苏州市分局相关科室就常熟农商行提出的问题诉求进行了现场讨论及答复。最后,苏州市分局卜家怡副局长强调,发展和安全要两手抓,常熟农商行要充分发挥法人行优势,制定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服务手册,用好跨境贸易高水平等便利化政策,切实提升服务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能力,推动常熟市场采购贸易稳步发展。 下一步,苏州市分局将秉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好”的要求,聚焦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发展痛点与需求,持续深化金融创新与服务,压实平台和银行责任,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事中事后监测,助推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 2026-02-11/jiangsu/2026/0211/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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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无锡市分局指导辖内江苏银行为无锡德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功办理全市首笔“苏汇保”业务。此次业务落地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降低套保成本提供了可落地、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下一步,无锡市分局将以此次“苏汇保”业务落地为契机,充分发挥政银合作产品优势,持续深耕涉外金融服务。一方面,将“苏汇保”产品作为服务外贸小微企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扩大产品覆盖范围,不断降低外贸企业套保成本,推动政策红利持续惠及更多中小微外贸主体。另一方面,紧扣金融“五篇大文章”要求,将外贸企业服务与汇率风险管理、普惠金融深度融合,持续优化外汇服务体系,助力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入更多新动能。 2026-03-02/jiangsu/2026/0302/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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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0/guangdong/2026/0323/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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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以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重庆市分局扎实推进银行办理企业外债登记业务试点,允许重庆市辖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试点业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企业、银行反馈较为积极、正面。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重庆市分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修订完善《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满足企业、银行新的政策诉求,提高业务办理的准确度、便捷度。《实施细则》共计16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一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11室; 2.电子邮件:jkk0115@126.com。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3月19日 2026-03-19/chongqing/2026/0319/3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