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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应当如何办理在境内以外币支付其内部外交人员境内工资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用于在境内以外币支付驻华外交机构内部外交人员的境内工资,支付时可直接划转至外交人员的境内个人外汇账户,或提取外币现钞后支付。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应向银行提供工资清单,银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021-12-23/tianjin/2021/1223/1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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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驻华外交机构与其派驻境内的领事机构之间可以办理境内外汇划转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驻华外交机构与其派驻境内的领事机构之间可以办理境内外汇划转,驻华外交机构应向银行提供与收款机构的关系书面说明,银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2021-12-22/tianjin/2021/1222/1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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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驻华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房租、租赁费、学费等,可以使用外币结算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驻华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房租、运费、租赁费、保险费、学费等,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人民币结算。 2021-12-20/tianjin/2021/1220/1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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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全辖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主要调整了执行标准、完善了处理程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tjgjsz@126.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300041) 传真:022-23209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9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1-19/tianjin/2022/0119/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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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津突发疫情,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支持和金融服务保障,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向全市银行机构提出,在全面落实外汇绿色通道政策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外汇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银行机构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继续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是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是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银行机构可引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企业名录登记、外债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以及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等外汇业务,货物贸易项下登记业务可通过互联网邮箱(jinkouke@163.com)提交申请,尽量实现“不见面、不接触”式业务办理。 五是银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引导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于个人客户必须到网点办理的业务,银行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有效避免业务办理人员长时间集中聚集。全力保障北京冬奥会个人用汇便捷高效。 六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机构可先行办理,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备。 七是以上政策措施执行和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公布了各部门联系电话,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辖内外汇市场稳定。 2022-01-14/tianjin/2022/0114/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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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从“我为群众办实事”出发,多措并举加强“便民”服务。一是为方便企业更加直观地了解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天津市分局积极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制作了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动画小视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对外发布。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并在政务系统中列出可供市场主体下载使用的各类业务的申请表格,为市场主体办理业务提供便利。三是开展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一对一”指导和“远程指导”特色服务。基于企业提出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网上操作程序复杂,存在系统操作困难,天津市分局对于有意愿网上办理业务的企业,开展“一对一”系统操作指导服务,详细讲解操作流程。并针对某些在异地办公或受疫情影响不便出行的企业,利用电话、视频等方式“远程指导”,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学会线上操作。 2022-01-04/tianjin/2022/0103/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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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研究所与境外B公司签订资助合同,由境外B公司提供境内A研究所每年所需的部分资金,境内A研究所定期向境外B公司提供一种专业的数据统计表,但不包括具体数据内容的提供。境内A研究所收到资助费应如何申报? ①若研究成果对于境外B公司来说价值远小于资助金额,则应将资助费申报在“42199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捐赠和无偿援助-其他捐赠及无偿援助(与固定资产无关)”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收到资助研究费用。 ②若研究成果对于境外B公司来说有价值且与资助金额相当,则二者签订合同视为研究服务合同,该笔资助费应申报在“22801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收到资助项目研究费用。 2022-01-11/tianjin/2022/0111/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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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2022-01-10/tianjin/2022/0110/1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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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公司向其在境外的子公司拨付流动资金,则境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流动资金的汇出和返还应如何进行申报? 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时,应申报在“62102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拨付流动资金;当子公司归还母公司该笔款项时,应申报在“62102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子公司归还母公司流动资金。 2022-01-12/tianjin/2022/0112/1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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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保税区A企业从境外C公司购买货物,并将提单转卖给境内区外B企业。货物由B企业报关进口并向A付款,A企业对C付款,应如何申报? 答:A企业应根据B企业的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B企业支付货款给A企业属境内居民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境内外汇收付,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 2022-01-25/tianjin/2022/0125/1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