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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 (六)外汇专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收入:周转资金的汇入或购汇存入、人民币专户资金购汇存入、出售外币现钞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余周转资金的汇出或结汇转出、买入外币现钞支出、利润结汇支出、账户费支出、向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分别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和境内合作机构情况、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业务发生规模等。同时,应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手段,加强对三家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在与境内外合作对象建立业务关系及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落实申请材料中报送的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并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履行反洗钱信息报送义务。 七、三家特许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取消其业务资格: (一)获得批准后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或未能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外币现钞批发服务(包括小币种、小面值外币现钞),且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以调钞和批发业务名义从事洗钱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向三家特许机构购买外币现钞的,不适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应通过人民币备付金或外币备付金办理结算。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2015-06-15/guangdong/2015/0615/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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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4-30/guangdong/2015/0430/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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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以改革稳增长、以改革促平衡、以改革推转型,大力提升服务和监管水平。 一、全力推动广东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一是开展多方位政策宣传。在《金融时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等多家媒体上宣传广东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情况。二是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改革前已组织超过200场培训,省内所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外贸企业均参加了政策培训。三是建立应急保障制度,明确广东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急工作联系人,并协商银行指定专人负责突发问题的报告及沟通协调等事宜。四是主动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通过召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座谈会,及时向各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改革措施及推广安排。五是主动延长改革接洽时段的营业时间至7月31日24时,避免企业因出口核销逾期导致8月1日之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六是简化行政审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企业名录登记随到随办,对因转型升级等原因而产生收付汇需求但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允许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鼓励企业持汇用汇。 二、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革后,企业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和人力成本大为减少。改革后省内每家大型企业年均可节省费用达7万元以上,每家中小型企业年均也可节省约2万元以上;以此计算,全省近8万家外贸企业每年节省成本将可达50亿元人民币。二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改革取消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企业贸易信贷事前比例管理,简化了进口购付汇单证和出口退税凭证等,使企业外贸经营中收付汇环节的业务凭证减少、办理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明显加快,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有力支持。三是推进差异化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计划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单独的监测指标,并将在广东省内部分中心支局开展首批试点。差异化管理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汇业务监测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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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外汇局对《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进行了更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具体见附件。 附件: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2020年12月) 2021-02-18/guangdong/2016/1223/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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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 2015-05-20/guangdong/2015/0520/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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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 2015-05-04/guangdong/2015/050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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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2015-05-19/guangdong/2015/051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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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意愿结汇政策解读 2015-05-19/guangdong/2015/0519/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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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过去36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开启这一奇迹的就是改革开放。改革,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提升金融业配置资源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开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优化资源配置能力。改革和开放是推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两个轮子。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深入,外汇管理着力推动“五个转变”,简政放权不断落实到位,外汇管理职能发生深刻变化,对微观事务的行政干预不断减少,与此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外汇管理起到了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取得显著进展 过去几年,外汇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五个转变”为方向,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提升了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统筹好便利化和防风险,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外汇管理的作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外贸发展是我国对外开放重要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重中之重,占经常项目总额近八成。过去,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逐笔核销,手续繁琐。为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和外汇监管效率,201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在全国推广进出口核销改革。改革取消了以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简化了凭证和流程,代之以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95%的合规企业正常贸易收付便利,监管重点放在少数异常重点企业,实现了贸易便利和监管有效的统一。改革后,企业平均每年节省工资7万余元,银行办理业务时间平均每单从20分钟以上缩短至9分钟。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新进展。过去,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审批,企业需准备大量材料,奔波多个部门,办事效率较低。2013年9月,外汇局全面取消服务贸易事前审批,所有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审单;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大幅简化单证,仅简化合并的单证类别就有数十项。通过加强非现场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改革后,每年近1500万笔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办理成本显著下降,银行单证量大幅减少;企业经营效率明显提升,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由20分钟缩短至5分钟。 直接投资可兑换达到新高度。直接投资是引进外资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渠道。过去,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等需外汇局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进行验资询证审核和登记,影响企业投资效率。近年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大幅简化,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例,资金来源和汇出核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有些省份可当日办理。 证券投资双向开放实现新跨越。证券投资是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重要领域。过去,跨境证券投资渠道有限,便利化程度较低。为推进证券市场有序开放,外汇局牢牢把握外汇形势趋向均衡的有利时机,按照“均衡监管、双向流动”的思路,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截至2015年8月28日,共批准27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67.03亿美元,132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899.93亿美元,138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4049亿元。同时,有序拓展资本双向开放渠道,做好便利内地投资者在境内购买香港的公募基金和内地公募基金在香港市场销售的制度安排。未来,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和“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将不再受严格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进一步提高。 外债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打开新局面。外债是拓宽境内主体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过去,金融机构外债实行余额指标管理,外资企业按照“投注差”原则管理,中资企业则受严格限制,审核手续复杂。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融资便利,外汇局大力推进外债和跨境担保管理改革。在管理方式上,基本取消外债、跨境担保事前审批,相关业务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从开户到结汇时间缩短3个工作日,基本构建起以事后登记为主的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框架。在管理手段上,探索外债宏观审慎比例自律管理,在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江苏张家港等局部区域开展试点,允许企业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内自主借用外债,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经测算,试点企业可节约资金成本2-3个百分点。从管理理念上,逐步推进从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的转变,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用于支持进出口贸易。 外汇市场发展迈上新台阶。外汇市场是国际经济交流和资本流动的重要载体。过去,我国外汇市场主体和产品较为单一,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夯实外汇市场基础,进一步优化外汇市场服务。一是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多样化汇率风险管理需求。由即期交易和部分银行试点的远期交易两类,扩大至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产品,具有了国际市场基础产品体系。交易币种也由原先仅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4种交易货币逐步增加至14种,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货币。二是扩大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截至2014年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465家机构,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53家、非金融企业1家、境外金融机构8家。三是健全基础设施,促进市场运行提效率防风险。2009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始对场外交易尝试集中净额清算,并于2014年正式启动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对降低清算风险和提高交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放管结合是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旗帜 近年来,外汇管理始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一手抓“推改革”,一手抓“防风险”,在改革方法上突出“均衡改革”,在改革方向上突出“以点带面”。经过几年探索,外汇管理呈现出新的面貌。 以简政放权为主线,着力推动外汇管理方式转变。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清理、整合外汇管理法规。截至2014年底,废止失效法规超过700件,保留生效法规不足300件。二是坚持抓大放小、分类管理,采取总量核查、动态监测,推进监管方式从事前转向事后。以经常项目为例,通过非现场监测,以较小成本查出违规企业,更加有的放矢。2014年,通过非现场监测分析锁定1774家“出口不收汇”异常企业,涉及出口额占2014年全国出口总额6%。核查后,对涉嫌违规企业注销名录、降为B、C类或移交检查部门处理。三是管理对象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加强市场主体全口径外汇收支监测,更好地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守法合规企业享受便利,违规主体受到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以贸易投资便利化为主线,着力增强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改进服务始终是外汇管理的基础,在推出每一项改革措施时,我们始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近年来,外汇管理主动调整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措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赋予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目前已推广至全国。针对跨国公司,推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2015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由250家增加至570家,为更多优秀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优化外汇资金运用提供便利。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放开地区限制、下放审核权限、提高单笔限额、扩大支付范围,2015年1月试点推广全国,截至6月末,试点业务规模累计41.81亿美元。 以坚守风险底线为主线,着力增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能力。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防范外部风险内部化。近年来,我们始终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从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技术手段和队伍建设等入手,注重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能力建设,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是加强监测分析为防风险奠定重要基础。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将监测分析的重点从单向监测流入转到双向监测流出和流入上来,提高了形势预判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建立跨境资金监测分析月报制度,加强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判断,每月进行动态微调和修正,提高监测分析的全面性和精准度。二是加快数据和系统整合为防风险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了全口径的跨境资金流动基础数据库,整合各业务系统数据,实现数据集中共享;搭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平台,着重提升系统综合分析和数据挖掘功能;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监测预警系统,双向监测国际收支失衡风险,为全方位监测市场主体外汇资金运作,及时发现跨境资金异常波动提供数据保证和系统支撑。三是改进外汇检查工作为防风险提供有效手段。建立和推广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改变过去大范围拉网式排查的工作模式,运用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集中力量查办重大违规案件,开展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点主体、重点渠道“热钱”流动。2009~2014年,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约1.7万件,收缴罚没款约22亿元人民币。 再接再厉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 当前,外汇管理呈现出新常态,主要表现为外汇形势从持续净流入到趋向基本平衡的新常态、管理环节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常态和管理方式从经常项目可兑换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新常态。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外汇管理的新常态,是我们做好下一步外汇管理改革的出发点。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牢牢把握新常态,加快“五个转变”,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切实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提高外汇管理科学发展水平。 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是原则和方向。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一是继续大力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做好现有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简化,实现现有管理法规由多到少、由厚到薄、由繁到简,切实便利市场主体和监管。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要求,适应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需要,构建面向未来的外汇管理法律框架体系。重点是要体现从行为监管立法向主体监管立法转变,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三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经常项目为例,加大跨部门联合,不断深化经常项下资金流动风险管理。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管理思路上,要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促进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模式相衔接,为守法合规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管理流程上,优化流程和手续,通过改进服务来深化改革,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管理对象上,推进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例如,落实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升级版”,进一步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开放是主线和重点。要紧扣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中长期工作规划,确定实施步骤、时限以及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在资本市场方面,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做好内地和香港基金互认落地,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外汇市场方面,扩大外汇市场开放,放宽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主体,丰富避险保值产品,完善多元、竞争和有效监管的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建成一个成熟发达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基础和保障。长远来看,外汇管理部门要始终把防风险放在首位,从加强监测预警来看,加快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平台,逐步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数据整合和数据仓库建设,全面涵盖本外币、贸易投资、机构个人等不同交易币种、项目和主体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为监管提供“千里眼”和“顺风耳”。同时,继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及时对资金流出入压力状况进行评估和预判。从充实政策预案来看,充实以逆周期调节为主的政策预案,深入研究推出“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价格调节手段,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金流出入。从优化外汇储备经营来看,坚持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管好和用好外汇储备,加大优质资产配置,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15年第19期) 2015-10-14/guangdong/2015/1014/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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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644亿元,支出10909亿元,顺差173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476亿元,支出8664亿元,顺差281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169亿元,支出2245亿元,逆差1076亿元。 2015年1-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81441亿元,支出69675亿元,顺差11766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67亿美元,支出1783亿美元,顺差28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76亿美元,支出1416亿美元,顺差46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1亿美元,支出367亿美元,逆差176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294亿美元,支出11372亿美元,顺差1922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7 2015.1-7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736 11,766 12,644 81,441 -10,909 -69,675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812 18455 11476 73427 -8664 -54973 2.服务贸易差额 -1076 -6689 贷方 1169 8014 借方 -2245 -14703 2.1加工服务差额 103 703 贷方 104 709 借方 -1 -6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86 贷方 25 129 借方 -5 -43 2.3运输差额 -281 -1639 贷方 208 1421 借方 -489 -3060 2.4旅行差额 -975 -6233 贷方 275 1955 借方 -1250 -8189 2.5建设差额 27 207 贷方 77 565 借方 -50 -35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3 -100 贷方 29 153 借方 -41 -253 2.7金融服务差额 -3 -38 贷方 11 79 借方 -14 -118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5 -731 贷方 2 40 借方 -128 -77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424 贷方 120 816 借方 -57 -39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8 732 贷方 308 2090 借方 -190 -135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33 贷方 4 27 借方 -10 -60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4 -60 贷方 6 35 借方 -9 -9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不进行修订,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7 2015.1-7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4 1,922 贷方 2,067 13,294 借方 -1,783 -11,372 1.货物贸易差额 460 3014 贷方 1876 11986 借方 -1416 -8973 2.服务贸易差额 -176 -1092 贷方 191 1308 借方 -367 -2400 2.1加工服务差额 17 115 贷方 17 116 借方 0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 14 贷方 4 21 借方 -1 -7 2.3运输差额 -46 -268 贷方 34 232 借方 -80 -499 2.4旅行差额 -159 -1017 贷方 45 319 借方 -204 -1337 2.5建设差额 4 34 贷方 13 92 借方 -8 -5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 -16 贷方 5 25 借方 -7 -41 2.7金融服务差额 -1 -6 贷方 2 13 借方 -2 -19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 -119 贷方 0 7 借方 -21 -1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 69 贷方 20 133 借方 -9 -6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9 120 贷方 50 341 借方 -31 -22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5 贷方 1 4 借方 -2 -10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10 贷方 1 6 借方 -2 -1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不进行修订,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5-09-02/guangdong/2015/0902/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