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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云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需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对全省稳增长、调结构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总体稳健 2016年,云南省金融运行呈现以下特征:存款增速放缓;贷款增长平稳,信贷投放精准度持续提升;金融机构表外综合融资业务大幅增长;跨境收支由逆转顺,结售汇逆差呈现收窄趋势。 (一)存款增速放缓,活期化特征凸显 年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7921.53亿元,比年初新增2716.97亿元,同比多增106.4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78%,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0.49个百分点。其中,活期存款余额为11122.99亿元,同比大幅增长22.65%,较年初新增2053.78亿元,占各项存款新增额的75.59%,同比提高31.48个百分点,存款活期化特征凸显。 (二)各项贷款增长总体平稳,支持稳增长作用突出 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491.38亿元,同比增长10.58%,增速同比下降5.07个百分点,全年新增本外币贷款2248.80亿元,同比少增349.55亿元。2016年,云南省地方政府债券共计置换银行贷款1701亿元,比上年多置换406亿元,按可比口径将地方债务置换因素还原后,贷款增速将达12.49%,增量达2654.8亿元,超额完成年初任务目标。全省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15449.73亿元,同比增长14.56%,较贷款平均增速高3.98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1961.39亿元,占新增贷款的87.22%,信贷支持稳增长、稳投资的作用突出。 (三)信贷投放精准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惠民生、补短板效果凸显 一是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保持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末,云南省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含贴现)余额为3997.21亿元,同比增长14.68%,高出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同比增速4.10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525.20亿元。二是金融服务“三农”进一步强化。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006.10亿元,比年初增加835.50亿元,同比增幅达12.23%,高出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同比增幅1.65个百分点。 (四)金融机构表外综合融资[1]业务大幅增长,融资方式更加多元 截至2016年11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通过各类基金、理财直投、资管计划、股权投资等表外融资方式,累计投入各类资金2678.72亿元,为同期表内累计贷款总量的17.82%,表外融资余额达6053.36亿元,为同期表内贷款余额的26.56%,比年初新增2198.62亿元,为同期表内新增贷款总量的115.02%,多家金融机构甚至出现表外综合融资增量超过表内各项贷款增量,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更加丰富。 (五)跨境资金流出压力逐渐缓解,跨境人民币结算平稳发展 2016年1-11月,全省进出口总额178.04亿美元,同比下降19.3%,降幅比全国高1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同比下降32.4%;进口同比上升9.5%,进出口顺差27.22亿美元,同比下降67.15%。与此对应,全年我省跨境收支总规模270.69亿美元,同比下降17.61%,创4年来新低,顺差2.8亿美元。从交易项目看,经常账户收支由逆转顺,顺差19.46亿美元,是我省今年来跨境收支由逆转顺的主要原因。银行结售汇总额119.4亿美元,同比下降15.54%,降幅高于上年5.83个百分点。结售汇逆差21.81亿美元,同比增长7.39%。受进出口回落的影响,跨境人民币结算量657.36亿元,在西部十二个省份中排第四位,同比下降12.74%。人民币结算在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中的占比达38.11%,与上年同期持平,继续保持云南第二大涉外交易结算货币和第一大对东盟跨境结算货币,结算业务范围扩大至境外75个国家和地区。 (六)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 2016年我省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7.35亿美元,同比增长25.81%,实现连续四年的快速增长,规模创历史新高;同期外商来华投资收入仅0.19亿美元,剧减97.28%。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十年来首次超过外商来华投资净流入。 (七)宏观经济形势趋暖,经济筑底迹象明朗化 我行对全省117个银行高管和182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四季度,企业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24.7%,环比上升3.7个百分点,为该指数连续第5个季度环比上升;企业家信心指数为48.1%,也较上季度上升6.3个百分点,企业家对宏观经济的感受指数趋暖。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24.8%,环比提高4.7个百分点,自2015年四季度以来连续4个季度出现环比回升,且回升幅度明显加快,显示银行家对宏观经济的信心有了实质性改善。不同市场主体对当前宏观经济好转的形势形成一致判断,反映出连续多个季度出现的宏观经济筑底迹象更加明朗。 二、我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昆明中支全力支持云南八大新兴产业的培育,起草《云南省金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12月末,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比年初增加1304.09亿元,同比多增358.67亿元,为投资关键性作用的发挥提供融资保障。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投放,强化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全年全省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再贷款)18.44亿元、支小再贷款3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207.2亿元。全年通过再贷款再贴现为实体经济节约融资成本约1.6亿元。 (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政策指导,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新进展 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任务,通过召集全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座谈会,开展宏观审慎评估(MPA)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云南省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着力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的支持服务。截至12月末,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中长期贷款同比仅增长1.9%。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41.92亿元,同比多发放67.5亿元。全省房地产贷款余额4382.85亿元,同比增长12.9%。促成871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累计融资2441.5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积极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全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投放能力,2016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增加985.53亿元,占全省各项贷款增量的43.8%,对全省信贷增长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深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积极支持辐射中心建设 扩充交易平台,支持中国建设银行“泛亚跨境金融中心”在云南挂牌成立,成为云南第二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挂牌交易平台。指导红河、文山两地商业银行联合对外发布人民币兑越南盾“YD指数”,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柜台及区域挂牌业务,增强正规金融机构在货币兑换市场上的影响力。支持农行河口支行从越南老街农行成功调入越南盾现钞10亿盾,开启了云南省商业银行外币现钞进出境调运工作的先河。探索建立跨境人民币反假模式,经总行同意,2017年1月初正式牵头成立了“跨境反假货币工作(昆明)中心”,助力人民币走出去。境外边民人民币账户管理取得新突破,向总行上报的《云南省规范境外边民人民币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方案》获批实施。NRA账户办理现金业务的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6年11月末,全省共开立342个NRA账户,昆明中支共批复19家境外机构NRA账户办理现金业务,较好地满足了边贸企业、边民的现金使用需求。 (四)率先制定金融支持脱贫实施方案,金融精准扶贫效果初显 在全国率先制定印发《云南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实现了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企业等基础信息与金融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共享。督促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截至11月末,国开行和农发行累计发放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105亿元,农发行累计发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345.10亿元,农发行“保山昌宁扶贫模式”在全国作经验交流。发放扶贫再贷款39.03亿元,引导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提升精准扶贫服务水平。编发金融支持扶贫政策宣传材料,帮助贫困地区基层干部、扶贫工作者全面了解金融扶贫政策,掌握金融扶贫知识。全省93个县已实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全覆盖。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已发放92亿,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22万户。1-12月,全省贫困地区新增贷款565.56亿元,贷款增量占全省同期贷款增量的25.55%。 (五)稳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宽农村抵押贷款的效果明显 推动成立省级和各试点县市级层面工作小组,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逐县召开工作调研推进会,着力推进落实试点涉及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产权流转、风险缓释、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对9个“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人民银行下达支农(扶贫)再贷款限额4亿元,增强试点地区积极性。截至2016年末,试点地区“两权”贷款业务持续推开,3个农房和6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县“两权”抵押余额分别为17.52亿元、2.12亿元,比年初分别增加4.19亿元、1.23亿元,试点地区农房和农地抵押贷款不良率比年初分别降低0.96个百分点、13.91个百分点,试点效果显著。 (六)继续推动直接融资发展,金融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 加大直接融资产品推介,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1-11月,全省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717亿元,债券和股票合计净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20.3%。推动促成省政府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争取上海黄金交易所授予昆明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会员牌照,发起筹建云南省黄金交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黄金交易投资公司开业将有助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平台延伸到昆明,能有效发挥地域优势,吸引周边国家地区的产金用金企业开展投资交易,增强昆明的金融服务功能。 2017年,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将认真贯彻上级行工作安排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中心,以严控金融风险为重点,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为抓手,以良好金融服务及完善外汇管理为保障,扎实做好金融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云南经济平稳增长、发展方式转变和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 [1]主要包括各类基金、理财直投、黄金租借、资管计划、总行直贷、股权投资等。 2017-02-17/yunnan/2017/02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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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分部门看,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非金融企业、广义政府、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均有所下降。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和境外贷款增速均比去年同期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增加。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7905.13亿元,比年初减少16.40亿元,同比多增66.77亿元。从增速来看,1月末余额同比增长11.08%,比上月末上升0.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44个百分点。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 1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2504.79亿元,比年初新增491.65亿元,同比多增546.3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6.51%,比上月上升5.1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上升7.05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6442.91亿元,比年初新增348.43亿元,同比多增39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2.15%,高出住户部门存款同比增速6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 1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703.75亿元,比年初减少368.99亿元,同比少增316.2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49%,比上月末下降4.4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7.28个百分点。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 1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7169.38亿元,余额比年初减少154.66亿元,同比少增117.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4.87%,比上月末下降1.6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9.23个百分点。其中,财政性存款余额570.6亿元,比年初增加28.81亿元;余额同比减少11.95%,比上月末增加4.32个百分点。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 1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479.21亿元,比年初新增20.2亿元,同比少增41.43亿元;余额同比减少20.21%,比上月末下降5.3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55.84个百分点。 (五)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 1月末,境外存款余额47.99亿元,比年初减少4.6亿元,同比少增4.0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67%,比上月末下降9.3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3.10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 1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722.58亿元,比年初新增231.2亿元,同比少增160.8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65%,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4.47个百分点。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 1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182.84亿元,比年初新增47.21亿元,同比少增4.7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3.38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663.86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9.26%),同比增长13.47%;余额比年初新增52.77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18.9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0.74%),同比减少1.21%,余额比年初减少5.56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 1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7245.81亿元,比年初新增175.96亿元,同比少增165.2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57%,比上月末减少1.3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96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1477.86亿元,同比增长15.51%,比上月末下降0.4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77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4218.26亿元,同比减少1.91%,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6.98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015.81亿元,同比增长12.63%,增速比上月末下降24.9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03.93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增加 1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8亿元,比年初增加1.8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1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92.12亿元,同比增长12.75%,比上月末上升1.6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32个百分点。余额比年初新增6.23亿元,同比多增4.37亿元。 2017-02-17/yunnan/2017/02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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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广义政府和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均有所下降,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和境外贷款增速均比去年同期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大幅减少。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下降 12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7921.53亿元,比年初新增2716.97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106.44亿元。从增速来看,12月末余额同比增长10.78%,比上月末下降0.5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0.49个百分点。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下降 12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2012.49亿元,比上月末、年初分别增加175.61亿元和1224.9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35%,比上月末下降2.0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3.06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6093.83亿元,比上月末、年初分别增加161.57亿元和773.5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54%,比上月末下降3.8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6.16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 12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073.05亿元,比上月末新增51.8亿元,比年初新增1110.4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5.95%,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上升8.66个百分点。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 12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7324.40亿元,比上月末减少431.62亿元,比年初新增451.3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6.57%,比上月末下降1.5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44个百分点。其中,财政性存款余额541.79亿元,比上月末、年初分别减少139.65亿元和105.27亿元;余额同比减少16.27%,比上月末上升18.3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1.72个百分点。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 12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459.01亿元,比上月末新增52.21亿元,比年初减少79.92亿元;余额同比减少14.83%,比上月末上升21.6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0.42个百分点。 (五)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 12月末,境外存款余额52.59亿元,比上月新增2.67亿元,比年初新增10.1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4.04%,比上月末下降6.2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增长30.92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 12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491.38亿元,比上月末新增312.92亿元,比年初新增2248.8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58%,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5.07个百分点。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 12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134.94亿元,比上月末新增17.53亿元,比年初新增408.3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13%,比上月末下降0.4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86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611.1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8.86%),同比增长13.34%;余额比上月末新增37.58亿元,比年初新增424.95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23.75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1.14%),同比减少0.65%,余额比上月末减少20.05亿元,比年初减少16.59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 12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7070.55亿元,比上月末新增292.23亿元,比年初新增1814.8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89%,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5.64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1200.7亿元,同比增长15.94%,比上月末、去年同期分别上升1.64和2.29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4213.19亿元,同比减少2.58%,比上月末上升0.7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9.62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128.93亿元,同比增长37.55%,比上月末下降23.8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5.5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大幅减少 12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亿元,比上月末减少6.11亿元,较年初减少3.06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12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85.89亿元,比上月末新增9.27亿元,比年初新增28.6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14%,比上月末、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29和1.3个百分点。 2017-02-17/yunnan/2017/02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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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第四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简述 2017-02-17/yunnan/2017/021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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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1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2-17/yunnan/2017/02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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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第四季度云南省企业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02-17/yunnan/2017/02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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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第四季度云南省银行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02-17/yunnan/2017/02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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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4-17/yunnan/2017/041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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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1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2-17/yunnan/2017/021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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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 九、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上述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并分别开立账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十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向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 投资额度备案表 附件3: 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2016-11-08/yunnan/2016/1108/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