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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鉴于目前购汇提前还贷问题比较突出,现将外债管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的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局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外债登记。 2、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合同规定提款的,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自动失效。 3、债务人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对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方可为其补办外债登记手续,并要求债务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意见书。 4、外汇局应当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 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禁止异地购汇还贷。① 5、债务人向外汇局申请还本付息时,应当提供相关贷款专户开户银行的入帐通知。外汇局确认债务资金到位后,方可核发“还本付息核准件”。对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自营外汇贷款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所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银行对帐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等材料;对有自有外汇的,外汇局应当要求其先以自有外汇偿还。 6、外汇局应当加强对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监管,对购汇偿还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跟踪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购汇提前还贷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7、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当对1998年外债登记及偿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银行要严格控制人民币货款投向,防止客户购汇提前还贷。 1、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发币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购汇还贷。 2、各银行不得向境内中资机构发放以外资金融机构或者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人民币贷款。② 3、各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对1998年7月31日前为客户办理偿亦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2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和分支局、所在地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①本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的修改。 ②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具体参见《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8-08-20/safe/1998/0820/5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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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现就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于2008年10月1日起对外运行。企业应按汇发[2008]30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相关手续。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做好应用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收集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息,待“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运行后,按照操作手册要求为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二)按照总局要求准确按时上报辖区内企业2007年每月进口货物的付汇数据。 (三)按照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悉掌握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努力做好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的培训工作。 三、为保证各方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政策,各分局应在10月1日前设立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指派专人接听电话,做好电话记录,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银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各分局的热线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四、各分局应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总局联系人:资本项目管理司:苗剑梁勇 联系电话:010—68402250 传真:010—68402208 电子邮件:debt@capitalsafe 信息中心:王毅 联系电话:010—68402469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2008-09-24/safe/2008/0924/5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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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中银结(2000)18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问题,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政策性业务除外)。在此,亏损企业既包含境外企业、也包含境内企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对境外企业的要求,二者并不矛盾。 二、根据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你行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三、对于贵行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修改法规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复。 2000-08-15/safe/2000/0815/5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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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文档 2010-09-30/safe/2010/0930/5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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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外汇储备稳步增长,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一、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特点 国际收支依然保持较大顺差,外汇储备稳步增长。2000年我国经常帐户顺差20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19亿美元,2000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655.7亿美元,我国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 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2000年末人民币汇率比上年末上涨12个基本点,人民币小幅升值。 国内经济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冲击,进入了新一轮迅速发展,周边国家以及主要贸易伙伴国经济繁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资本和金融帐户逐步恢复了1998年以前的顺差局面。 二、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分析 首先,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是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最基本因素。2000年GDP增长8%,外贸进出口保持快速发展,进一步奠定了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基础。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世界排名继续上升,出口上升至第7位,进口上升至第8位。 其次,吸引外资规模增大和吸引外资质量提高是保持我国对外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自1993年以来始终名列发展中国家之冠。20多年改革开放形成的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创造出的诸多商机,都将使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会大量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我国外债依然以长期性外债为主,规模控制在国际收支保持平衡的范围内。 第三,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保证国际收支平衡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重要力量。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和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发展是维持汇率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本外币政策之间的逐步协调、外汇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外汇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制度因素。2000年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加强了金融机构和涉外企业的外汇业务监管,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这些措施对于我国国际收支的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此外,自1996年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质量不断提高,净误差与遗漏所占比例稳步下降,日益成为我国制订宏观经济政策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2000年国际收支状况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200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虽然大幅增长,但贸易顺差进一步缩小。与上年可比口径相比,虽然2000年我国货物出口同比增长28%,进口同比增长35%,但是全年进出口贸易顺差同比下降4.8%。预计2001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是鉴于出口增速将小幅回调,进口仍将保持一定增长,并且增速将高于出口,进出口贸易顺差可能略有下降,但近期内不会出现贸易逆差。 (二)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依然存在。2000年服务项目收入与支出均平稳增长,但是服务项目依然为逆差。2000年服务贸易中运输、旅游、咨询等项目发展平稳;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和其它商业服务各项顺差规模明显扩大;但是建筑、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以及电影音像项目继续保持逆差。预计由于我国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因此短期内服务项目逆差的局面不会改变。 (三)2000年我国收益项目的逆差依然维持在较大规模。2000年收益项目逆差比1999年下降18%,但规模依然较大。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增加是导致较大规模投资收益逆差的原因。 (四)2000年外债流入有所减缓,金融机构境外金融资产大幅上升,导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下降。2000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为19亿美元,比1999年下降75%。2000年直接投资继续保持平稳发展。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增加,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规模扩大,当年偿还发债本金规模下降,证券投资逆差回落。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资本和金融帐户中其他投资的逆差规模有所上升。新借外债趋缓和金融机构拆放和存放境外同业的金融资产大量增加是导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下降的主要原因。 基于上述认识,尽管今年世界经济出现的新变化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新的压力,但我们对保持今年的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仍然持乐观态度。预计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帐户仍将保持顺差,但规模会有所下降;资本和金融帐户将大体保持平衡,外汇储备仍将平稳增长,人民币汇率仍将保持稳定。 2001-05-17/safe/2001/0517/3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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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这是我国第二家获准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但当时仅限于即期结售汇业务。为完善结售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 几年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我国将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此次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综合考虑了当前的市场条件、企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建设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要按照结售汇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严格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远期结售汇。 2002-09-16/safe/2002/0916/3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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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开办境内居民个人的售汇业务。这是继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之后,全国第四家获准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也是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全国推广后首家获得批准的银行。 今年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三家银行进行了个人购汇系统的试点,8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推广。依托该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放开了个人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凡是符合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任何一家经批准从事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及网点办理个人购汇业务。 据悉,目前其他一些银行也正在积极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银行的申请,进一步方便居民个人的购汇活动。 2002-09-29/safe/2002/0929/3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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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1期 2012-12-31/safe/2012/1231/6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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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11期 2012-10-31/safe/2012/1031/6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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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实施系列宣传之一——国际收支统计简介及手册修订概况 2014-09-26/safe/2014/0926/3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