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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印发)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印发),现就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二)如以许可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按内外一致原则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三)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关说明。 二、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四)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应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六)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三、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九)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十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十五)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可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基于审慎考虑,对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采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研究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包括用于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金融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文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 2025-01-26/tianjin/2025/0126/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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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13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出口和进口同比分别增长6%和3%,货物贸易顺差规模为历史同期新高。服务贸易进出口保持增长,收入和支出同比分别增长12%和15%,旅行逆差回升推动服务贸易逆差有所扩大。投资收益等初次收入逆差规模与2023年同期持平。 二是跨境双向投融资平稳有序。前三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稳定增长,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3149亿美元。各类来华投资呈现净流入,其中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931亿美元,连续4个季度保持净流入,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增多。 总体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将继续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提供坚实支撑。 问:2024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4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较2024年6月末均有所增长,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 一是对外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0万亿美元。2024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规模102129亿美元,较2024年6月末增长4.3%;对外负债规模70312亿美元,增长3.3%;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规模31817亿美元,增长6.5%。 二是对外资产和负债结构持续优化。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6万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首位;非储备资产规模占比较2024年6月末有所上升。对外负债中,51%为来华直接投资,规模3.6万亿美元,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占比保持基本稳定。 2024-12-27/liaoning/2025/0126/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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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在辽宁省顺利上线。2025年1月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抚顺分行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为抚顺市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办理了4万美元的期权组合业务,标志着抚顺市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首笔业务成功落地。 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是抚顺辖内一家从事塔式起重机生产、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由于企业从订单签约到完成生产发货周期较长,应收账款存在汇率风险敞口,企业自2021年开始便在外汇局和银行指导下逐步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积极通过签约外汇衍生品的方式管理汇率风险。“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上线后,公司通过线上申请办理期权业务,并授权银行在平台查询其外汇收支数据,大幅简化了汇率避险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时效性显著提升。 首笔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成功落地,标志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领域从“线下”到“线上”的创新实践,也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提供了数据共享渠道,更有利于银行展业、评估企业经营风险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极大提升了银行汇率风险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下一步,抚顺市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为民工作理念,推动更多银行参与平台与应用场景建设,不断优化外汇衍生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为涉外企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1-26/liaoning/2025/0126/2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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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下降,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169亿美元,较2024年6月末下降284亿美元,降幅1.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0%,较2024年6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3%,较2024年6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外币外债余额下降影响。受外币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影响,2024年第三季度末,本币外债余额环比上升1.9%,外币外债余额环比下降3.9%,带动全口径外债余额整体略有下降。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从外部环境看,2024年以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多次降息,外币融资成本有望逐步下降;从内部环境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明年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有助于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稳定。 2024-12-27/liaoning/2024/1227/2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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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汇控风险,行稳致远”——企业汇率避险宣传系列活动启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召开了金融市场形势分析会暨汇率风险管理宣讲会,吸引了辖区内共29家企业现场参会。本次会议聚焦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旨在面对当前市场大环境,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汇率避险制度。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做了“坚持风险中性理念,服务企业汇率避险”的主题宣讲,深入阐述了坚持风险中性理念对于企业汇率避险的重要性,就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随后,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从多角度分析了全球宏观形势,为企业提供了汇率保值相关建议。此次活动增强了企业对于风险中性及外汇市场的理解,参会企业纷纷表示宣讲内容实用,指导性强,宣讲内容赢得了广泛好评。 2025-01-26/tianjin/2025/0126/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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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等。 2025-01-26/tianjin/2025/0126/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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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01-26/tianjin/2025/0126/2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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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1/content_70008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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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5-01-27/safe/2021/0202/18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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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举行2024年广东省金融运行形势新闻发布会,新华网、南方日报、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15家媒体单位参加。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问:2024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上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成效?2025年将重点在哪些方面发力,助力广东打好外贸外资“组合拳”? 答:过去一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人民银行总行和外汇局总局指导下,持续丰富政策供给,创新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稳外贸方面,我们一是取消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改为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目前辖内累计已有1.2万余家企业享受了政策便利。二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全年广东网络购物跨境收支折合1215亿美元,同比增长26.4%;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收支154亿美元,同比增长18.2%。三是持续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重点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推荐力度,2024年全辖累计已有1500余家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843.5亿美元。四是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应用,便利外贸企业融资结算,指导银行通过平台累计为2000余家企业办理贸易融资超过900亿美元。五是大力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汇率避险宣传,完善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清单式管理,全年支持超5000家企业新开办汇率避险产品业务。 稳外资方面,我们一是将“外商投资境内再投资免登记”等8项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由南沙自贸区扩围至全辖,到目前累计已有1681家企业办理试点业务近15万笔、726亿美元。二是在广州开展“科汇通”试点,鼓励外资在广州市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支持境外科研开办资金直接汇入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三是积极推进“本外币一体、高低版本搭配”的跨境资金池试点,截至2024年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已有103家主办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池试点业务,惠及境内外企业1213家,集中外债、境外放款额度合计3002亿美元。 此外,目前我们正在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管理政策,考虑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不同币种借贷资金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简化业务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审核材料,支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政策优化后,试点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2025年,我们将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好更加积极有为的外汇管理政策,主动探索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助力广东打好外贸外资“组合拳”。一是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继续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政策便利。结合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特点,支持出口货款回流。二是落实好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序推进跨境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试点,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进一步提升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汇兑便利,支持外资企业在粤展业兴业。三是支持地方高水平对外开放。围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好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科汇通”等创新政策,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四是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坚决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 2025-01-27/guangdong/2025/0127/2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