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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中尼传统边贸点恢复开放仪式在西藏定结县举行。中尼传统边贸点的恢复开放,将为中尼两国贸易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为中尼两国双边经贸合作打下了基础,为促进中尼合作注入更强劲的动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按照“破难题、促发展”要求,结合实际找准自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切入点、发力点,持续开展中尼传统边贸点用汇便利,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拿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实招硬招,不断提高推动外汇结算便利、服务实体经济的本领。 一、“走访+定点”双结合,扩大中尼传统边贸点外汇政策宣传面。日喀则市分局制作中尼传统边贸点涉外银行网点布局图,派出工作组,走出办公室,蹲点银行业务办理,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查看银行全流程业务办理,实时掌握一线业务办理情况,推进外汇服务政策落地,打通政策宣传“最后一公里”。 二、深入中尼边贸点一线,挖掘中尼传统边贸点用汇需求。日喀则市分局派调研组赴中尼边贸点一线,通过汇银企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调研,高效对接涉汇商户,现场对接金融机构,提出解决思路,全方位做好外汇服务保障。 三、汇总归集问题,全程辅导中尼传统边贸点用汇换汇业务。对于发现的新问题,日喀则市分局主动作为,建立问题清单,汇总归集问题,制定及时跟踪反馈制度,包户到人,为下一步全程跟进,及时解决边贸点用汇难题夯实基础。 2024-05-31/xizang/2024/0531/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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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口岸)分局,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各国有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891-6322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 2024-06-11/xizang/2024/0617/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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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内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深刻揭露跨境赌博的严重危害和骗人的本质,近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在厦门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远离跨境赌博”为主题的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咨询台等形式向往来社会公众讲解打击非法涉众型犯罪的常见案例,揭示赌博“十赌十骗”“十赌十输”的骗人本质和严重危害并聚焦重点领域如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虚拟货币跨境交易、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让“依法合规用汇、远离非法集资”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营造全民防非拒赌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将按照自治区分局的安排部署,聚焦重点领域,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并通过扩大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模式等方面提升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精准性。 2024-06-28/xizang/2024/0629/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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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林芝市务实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把外汇管理改革与林芝创建改革开放先行区协同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有效释放,全市外贸多元化发展,居民跨境旅游、留学逐渐恢复,全年收支规模及银行代客结售汇均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支及结售汇维持逆差。 2024年上半年,全市本地涉外收支总额56.92万美元,同比增长61.66%。其中,涉外收入7.92万美元,同比增长10.65倍;涉外支出49万美元,同比增长41.91%。逆差额为41.08万美元,逆差同比扩大21.36%。从交易对手国别看,上半年全市跨境收支主要交易对手国为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涉外收支额分别占全市涉外收支总额的61.21%、15.09%、4.41%。 2024年上半年,全市银行结售汇总额为177万美元,同比增长5.1倍。其中,结汇额11万美元,同比增长10倍;售汇额166万美元,同比增长4.93倍。逆差额为155万美元,同比扩大4.74倍。 2024-07-10/xizang/2024/0710/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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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外汇便利化政策有效落地,优化外汇管理服务,2024年6月17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对阿里地区分局外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在专项审计进场会上,阿里地区分局分管行领导加措同志汇报了2024年上半年阿里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及专项审计自查情况。 外汇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外汇管理处处长永勤拉姆同志首先肯定了阿里地区分局2024年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其次就进一步做好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就专项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及形式进行了明确。 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局长尼玛旺堆同志表示,非常欢迎上级局审计组同志的到来,要求阿里地区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要全力配合本次审计工作,希望阿里地区分局以此次审计为契机,全面规范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外汇支持涉外经济发展的作用。 2024-06-21/xizang/2024/0621/1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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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9/xizang/2025/1229/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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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94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213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520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32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57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948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07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01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116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84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06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388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5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9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2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8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56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26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5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4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4733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29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69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61亿SDR,初次收入逆差238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429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39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394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161亿SDR,初次收入逆差70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11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506亿SDR。(完) 2025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3948 1956 1429 贷方 2 82444 11565 8449 借方 3 -68496 -9609 -7020 1.A 货物和服务 4 15693 2201 1608 贷方 5 74819 10496 7668 借方 6 -59126 -8295 -6060 1.A.a 货物 7 19213 2695 1969 贷方 8 66934 9390 6860 借方 9 -47721 -6695 -4891 1.A.b 服务 10 -3520 -494 -361 贷方 11 7885 1106 808 借方 12 -11405 -1600 -1169 1.A.b.1 加工服务 13 200 28 20 贷方 14 254 36 26 借方 15 -55 -8 -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24 17 13 贷方 17 277 39 28 借方 18 -153 -21 -16 1.A.b.3 运输 19 -930 -131 -95 贷方 20 2259 317 231 借方 21 -3189 -447 -327 1.A.b.4 旅行 22 -3589 -503 -368 贷方 23 989 139 101 借方 24 -4578 -642 -469 1.A.b.5 建设 25 156 22 16 贷方 26 343 48 35 借方 27 -187 -26 -1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06 -29 -21 贷方 29 43 6 4 借方 30 -249 -35 -26 1.A.b.7 金融服务 31 -4 -1 0 贷方 32 61 9 6 借方 33 -65 -9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58 -78 -57 贷方 35 328 46 34 借方 36 -886 -124 -9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542 76 56 贷方 38 1265 177 130 借方 39 -723 -101 -7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55 120 88 贷方 41 2008 282 206 借方 42 -1154 -162 -11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5 -9 -7 贷方 44 32 4 3 借方 45 -97 -14 -1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3 -6 -4 贷方 47 26 4 3 借方 48 -69 -10 -7 1.B 初次收入 49 -2324 -326 -238 贷方 50 6625 929 679 借方 51 -8949 -1256 -917 1.C 二次收入 52 579 81 59 贷方 53 1000 140 103 借方 54 -421 -59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3948 -1956 -1429 2.1 资本账户 56 7 1 1 贷方 57 9 1 1 借方 58 -2 0 0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3955 -1957 -143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4795 -2075 -1516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242 -314 -230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842 -399 -291 2.2.1.1.1.1 股权 63 -2867 -402 -294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25 3 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600 85 62 2.2.1.1.2.1 股权 66 991 140 102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390 -55 -40 2.2.2 储备资产 68 839 118 86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13 -2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4 1 0 2.2.2.4 外汇储备 72 848 119 87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5年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9亿美元(折约149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5074 4898 3639 贷方 2 231370 32296 23983 借方 3 -196296 -27399 -20345 1.A 货物和服务 4 40849 5704 4234 贷方 5 211241 29486 21900 借方 6 -170391 -23782 -17666 1.A.a 货物 7 52015 7262 5394 贷方 8 188893 26366 19582 借方 9 -136878 -19105 -14188 1.A.b 服务 10 -11166 -1558 -1161 贷方 11 22347 3119 2318 借方 12 -33513 -4677 -3478 1.A.b.1 加工服务 13 561 78 58 贷方 14 689 96 71 借方 15 -128 -18 -1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315 44 33 贷方 17 738 103 76 借方 18 -422 -59 -44 1.A.b.3 运输 19 -2641 -369 -274 贷方 20 6443 899 668 借方 21 -9085 -1268 -942 1.A.b.4 旅行 22 -10908 -1522 -1135 贷方 23 2738 382 284 借方 24 -13646 -1905 -1418 1.A.b.5 建设 25 370 52 38 贷方 26 882 123 91 借方 27 -512 -71 -5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756 -106 -78 贷方 29 155 22 16 借方 30 -911 -127 -95 1.A.b.7 金融服务 31 11 2 1 贷方 32 222 31 23 借方 33 -211 -29 -2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872 -261 -194 贷方 35 673 94 70 借方 36 -2545 -355 -26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452 203 150 贷方 38 3700 516 384 借方 39 -2247 -314 -23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537 354 264 贷方 41 5916 826 614 借方 42 -3378 -472 -35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51 -21 -16 贷方 44 113 16 12 借方 45 -264 -37 -2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83 -12 -9 贷方 47 79 11 8 借方 48 -162 -23 -17 1.B 初次收入 49 -6844 -955 -705 贷方 50 17794 2484 1842 借方 51 -24639 -3440 -2547 1.C 二次收入 52 1069 149 110 贷方 53 2335 326 242 借方 54 -1266 -177 -13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33885 -4733 -3506 2.1 资本账户 56 -3 0 0 贷方 57 12 2 1 借方 58 -15 -2 -2 2.2 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9 -33881 -4732 -350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60 -37642 -5257 -3900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5589 -780 -583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8479 -1184 -882 2.2.1.1.1.1 股权 63 -7192 -1004 -746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287 -179 -137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2889 404 299 2.2.1.1.2.1 股权 66 3812 532 396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922 -129 -97 2.2.2 储备资产 68 3761 524 395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246 -34 -26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06 -15 -11 2.2.2.4 外汇储备 72 4113 573 431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1189 -165 -133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5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5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5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601亿美元(折约4304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11-10/xizang/2025/1110/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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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1-18/xizang/2025/1118/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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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积极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推动宪法学习宣传与外汇管理法治实践深度融合。 (一)参与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地区普法办组织的主题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为重点,结合社会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宪法法律知识,强化社会公众对宪法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引导群众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于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组织开展了以“远离跨境赌博、警惕非法换汇陷阱”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政策和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入宣传外汇管理法规及相关宪法精神,注重以案说法、风险提示,向涉汇主体及社会公众详细揭示跨境赌博与非法换汇的严重危害、常用手法及法律后果,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跨境赌博,主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此次活动着力提升了阿里地区涉汇主体的守法用汇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营造了诚信兴商、合规经营的外汇市场法治环境。 (三)强化政策导向宣传。在日常宣传及此次活动中,持续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宣讲答疑等形式,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便利化措施及汇率避险知识,积极倡导“合规交易、便利汇兑”的政策导向,增强社会公众合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的意识。 2025-12-06/xizang/2025/1206/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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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南市第45届物资交流会期间,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惠民生 宪法宣传促稳定”系列活动,精准对接盛会期间境外来华人员的金融需求,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推出涉外金融服务举措,以专业高效的服务为物交会筑牢金融支撑。 靶向对接需求,搭建跨境服务绿色通道。物交会前期,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提前梳理境外来华人员的金融需求,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提前开通境外来华人员服务绿色通道,并通过设立涉外服务专柜、抽调业务骨干组建金融服务队等方式,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确保业务办理高效便捷。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全程指导境外客户完成身份核验、账户开立等流程,实现一站式办结,为盛会期间跨境商贸交易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宣传赋能,筑牢跨境交易安全防线。物交会期间,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组建起藏汉双语普法小分队,在物交会现场,通过走访商户、定点宣传等方式,以“诚信兴商保稳定 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向境内外商户和消费者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讲解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跨境贸易结算规范以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规开展涉外经贸活动,实现了法治宣传与跨境服务的深度联动。 外汇局山南市分局通过精准服务与法治宣传的双向发力,为物交会注入了金融法治动能。下一步,将持续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把物交会服务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为山南市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振消费信心提供更坚实的外汇管理支撑。 2025-12-06/xizang/2025/1206/1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