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特别提示 2020-02-06/anhui/2020/0206/140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马鞍山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全椒县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长市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国市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桐城市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歙县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区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2-03/anhui/2020/0203/1403.html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安徽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指导辖内银行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建立与银行协调沟通机制,强化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和服务: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审批效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已办理疫情防控进口付汇业务6笔,累计62.1万美元;筛查2019年以来进口过口罩、防护服企业的名单,并与部分企业沟通,了解其业务诉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付畅通无阻;进一步提升线上服务效能,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在线实时查询、在线提交申请服务,鼓励企业、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客户端办理业务。 2020-02-03/anhui/2020/0203/1402.html
-
近日,蚌埠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开展了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就个人外汇政策,国际收支申报及银行卡境外交易政策进行现场答疑并分发宣传资料,促进了社会公众了解外汇政策,合规用汇。 2020-01-19/anhui/2020/0119/1398.html
-
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1-31/anhui/2020/0131/140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anhui/2020/0131/1399.html
-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19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03-24/anhui/2020/0324/1431.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19/anhui/2020/0319/1428.html
-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取消外债事前审批,极大地便利了境内机构跨境融资。近年来,随着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创新型企业。部分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在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跨境融资额度的上限较低,部分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为鼓励创新,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项试点政策较好地满足了中关村部分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上述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同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优化外汇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 2020-03-20/anhui/2020/0320/1429.html
-
见附件。 附件:1985-2019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0-03-30/anhui/2020/0330/1432.html